新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种议行合一的政体

(二)新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种议行合一的政体

我国实行的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我国政治实践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是近代以来中国政治发展的必然结果。

1.马克思主义主张实行“议行合一”的政治体制

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最早提出“议行合一”思想,他在《社会契约论》中阐明了“主权在民”和立法权、行政权统一于一个主体的思想,他认为:“制定法律的人要比任何人都更加清楚,法律应该怎样执行和怎样解释。因此看来人们所能有的最好的体制,终莫过于能把行政权与立法权结合在一起的体制了。”[20]卢梭认为这种政体就是民主制政体,即全体人民都是行政官或司法官那样的政府。

马克思认为,无产阶级建立的人民代议机构应该是同时兼管立法和行政的工作机关,掌握一切国家权力,它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并直接受选民监督。[21]马克思根据巴黎公社的实践,在《法兰西内战》中作出了著名且经典式的结论:“公社是由巴黎各区通过普选选出的市政委员组成的。这些委员是负责任的,随时可以罢免。其中大多数自然都是工人或公认的工人阶级代表。公社是一个实干的而不是议会式的机构,它既是行政机关,同时也是立法机关。”[22]也就是说,巴黎公社实行的是不同于“三权分立”的“议行合一”的政权形式。

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在俄国实施“议行合一”制,以工农苏维埃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它产生的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作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总体指导工农政府及全国一切苏维埃政权机关的活动,统一地协调立法工作和管理工作,委员会的委员既是苏维埃常设机构的成员,又负责政府部门的工作,既要负责制定法律,又要“亲自工作,亲自执行自己通过的法律,亲自检查实际执行的结果,亲自对自己的选民直接负责。”[23]这是典型的“议行合一”。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渊源

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根据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借鉴巴黎公社和苏联的经验,对建立新型人民政权及其组织形式进行了长期探索和实践。早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和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共就创造了工农兵代表苏维埃。人民代表大会源于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苏维埃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源于苏区时期,现在的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的议程、制度等都与中央苏区瑞金召开的“一苏大会”“二苏大会”一脉相承。在“一苏大会”“二苏大会”召开前,分别根据《中国工农兵会议 (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条例》《苏维埃暂行选举法》的原则规定选举出了出席大会的代表。两次大会分别选举了大会主席团,组成了大会提案审查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抗日战争时期敌后抗日根据地的参议会和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实行的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都是人民代表大会的来源。

参议会是民主政体的一种形式,由苏维埃代表大会转变而来,是人民代表机关,也是行使立法权的最高权力机关,参议员由人民直接选举,不具备直接选举条件的地方,也可以进行间接选举,人员组成按照“三三制”原则。参议会是超乎政府之上的机关,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之权,参议会是敌后抗日根据地的最高权力机关,与由它选举产生的根据地各级政府,共同构成各级政权机关。陕甘宁边区政府的主席和副主席都由参议会选举产生,政府对参议会负责。参议会闭会期间,设立驻会委员会 (常委会),其任务是,办理大会交办事项,联络各地参议员,对行使权力的边区政府进行监督(不是制约)。总之,“边区参议会既不是苏维埃时代的工农代表会议,但也不是三权分立的外国议会制,它是人民代表会议,是各级政权的最髙权力机关,各级政府必须遵守执行参议会的决议,并对它负责。但在参议会闭幕期间,由参议会选出的政府,就是人民代表的行政最高权力机关。”[24]1947年以后,在解放区普遍建立起各级人民代表会议,成为当地人民的权力机关,一切应有的权力都归于代表会议及其选出的政府委员会。

3.中共设计未来的新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种“议行合一”的制度

政体是一个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新中国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议行合一的制度,也就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

抗日战争进入相持阶段以后,国民党采取对日妥协、积极反共的政策,此时,中国向何处去?中国的未来又是怎样的?毛泽东同志在《新民主主义论》中回答了中国共产党关于新中国政治制度的设想,他提出:“没有适当形式的政权机关,就不能代表国家。中国现在可以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并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政府。”[25]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级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民主集中制,加上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这就是新民主主义的共和国,这种民主共和国,是无产阶级领导下的一切反帝反封建人们联合专政的共和国。当然,并不排斥党外民主人士参加政权,因为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人民”包括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

抗日战争胜利前夕,毛泽东同志在中共七大所作的《论联合政府》报告中进一步指出:“新民主主义的政权组织,应该采取民主集中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只有这个制度,才既能表现广泛的民主,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高度的权力;又能集中处理国事,使各级政府能集中地处理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委托的一切事务,并保障人民的一切必要的民主活动。”[26]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既能够充分发扬民主,体现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又能够使各级政府对人民负责,完成人民代表大会交办的行政事务,表明中共要在未来的新中国实行这种议行合一的政体。

1948年1月,解放战争进入第三个年头,人民解放军在各个战场都取得了重大胜利,此时的毛泽东同志认为有必要对当前党的政策中的几个问题进行阐述,其中之一就是未来新中国的政体问题,他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权力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政府。”[27]各级人民 (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各级政府拥有立法权、决议权和行政权。

共产党之所以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因为新民主主义国家要实行的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的人民民主专政。1948年6月,《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重印 〈左派幼稚病〉第二章前言》中指出,新中国“不是建立无产阶级专政,而是建立人民民主专政。”[28]这是共产党首次提出“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在同年9月的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对于彻底推翻国民党政权后,中共要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国家政权问题,毛泽东同志在会上作了明确阐述,我们要建立的,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这个政权的主人不仅仅是工农,还包括小资产阶级,包括民主党派,包括从蒋介石那里分裂出来的资产阶级分子。政权制度采用民主集中制,即人民代表会议制,而不采用资产阶级的议会制,“我们是人民民主专政,各级政府都要加上 ‘人民’二字,各种政权机关都要加上 ‘人民’二字,如法院叫人民法院,解放军叫人民解放军,以示和蒋介石政权不同。”[29]他强调,我们要“建立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30]“在中国采用民主集中制是很合适的”。[31]这种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制度就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联合政府制度。

1949年3月,毛泽东同志在中共七届二中全会上的总结中又重申:“我们不采取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国会制度,而采取无产阶级共和国的苏维埃制度”,而“苏维埃制度”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自然,在内容上我们和苏联的无产阶级专政的苏维埃是有区别的,我们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苏维埃,‘苏维埃’这个外来语我们不用,而叫做人民代表会议。苏维埃是俄国人民创造的,列宁加以发扬。在中国,因为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国会制度在人民中已经臭了,我们不采用它,而采用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制度。”[32]可见,中国共产党要实行的是人民民主专政的苏维埃制度,这种苏维埃制度又和苏联的无产阶级专政的苏维埃制度不同。

1949年6月,新政协在紧张地筹备之中,新中国即将诞生,毛泽东同志认为有必要向党内外阐述即将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性质,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于是,在中国共产党成立28周年前夕的6月30日,毛泽东同志发表《论人民民主专政》,其中回顾了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先进的中国人为实现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向西方国家寻找救国道路,但结果都失败了的历史,“就是这样,西方资产阶级的文明,资产阶级的民主主义,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方案,在中国人民的心目中,一齐破了产。资产阶级的民主主义让位给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主义,资产阶级共和国让位给人民共和国……资产阶级的共和国,外国有过的,中国不能有,因为中国是受帝国主义压迫的国家。唯一的路是经过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共和国。”[33]实践证明,西方国家的议会制在中国行不通,新中国要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正如毛泽东同志强调的那样,“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 (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34]而与这种国体相适应的便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种议行合一的制度。

4.《共同纲领》以临时宪法的形式规定新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种“议行合一”的制度

《共同纲领》以临时宪法的形式规定新中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以工人阶级为领导。”[35]这种几个革命阶级联合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既有别于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也不同于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的无产阶级专政,是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彰显出鲜明的中国特色。

国体决定政体,政体体现国体,适当的政体能够巩固国体,反之亦然。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决定只能实行议行合一的政体,这种政体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各级人民政府。新中国采取议行合一的制度,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代表大会。1949年9月3日—11日,毛泽东同志对《共同纲领》进行多次修改,正式通过的《共同纲领》第二章 “政权机关”第十二条,就是毛泽东同志修改后的内容,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级人民政府为行使各级政权的机关。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人民政府为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36]《共同纲领》和《政协组织法》都规定,国家最高政权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是由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产生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它集立法、行政和司法于一身,既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又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这种议行合一的政治体制同资产阶级的议会制与“三权分立”有着本质的区别,“议行合一”是与社会主义国家里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与执政相一致的。

列宁时期的苏俄照搬巴黎公社的模式实行的“议行合一”政权体制,在实践中遭到了失败。因此,苏联在1936年修改宪法时,就取消了苏维埃代表大会中的中央执行委员会,改设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作为常设机关行使立法权,设立专门的行政机关部长会议行使行政权,并取消了苏维埃常设机构成员必须在管理机构各部门工作的规定,这样,最高苏维埃及其主席团和部长会议,就形成了互相独立、各司职权的状况,议会和行政开始分享权力,但都在共产党领导之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中共中央借鉴了苏联的经验,分别设立了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选举产生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最高行政机关是政务院,政务院总理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署分别是全国最高审判和最高检察机关。这与巴黎公社的代议机构即是“工作机构”具有很大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