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形式
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对政协民主监督的形式进行了完善,但并不是包括了所有形式,在列举了会议监督、视察监督、提案监督、专项监督以后,还有其他形式的监督。意图是各地在贯彻落实中央政协民主监督意见的时候,除去必须进行四种形式的监督以外,还要进行其他形式的民主监督,而其他形式的民主监督为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发挥主动性和能动性提供了依据。
近年来,各地政协组织在民主监督形式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例如,以民主监督组和特约监督员的形式进行监督是北京市政协的特色。一些省市在出台的民主监督专项规定中,对民主监督形式进行了规范,如浙江省、吉林省、青海省出台了《关于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北京市、湖北省和湖南省出台了针对具体监督形式的规范性文件,如,《关于建立民主监督组的暂行办法》《民主监督组工作简则》等;济南市、厦门市等一些副省级城市的政协组织也出台了类似的文件,对民主监督组和特约监督员的工作范围、程序、目标等进行规范。
1.目前主要的监督形式
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实践的创新,民主监督形式也在逐步丰富,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中共中央、全国政协有关文件精神指导下,不断创新民主监督形式,主要有:会议监督、提案监督、民主评议监督、委员视察监督、社情民意信息监督、特约监督员监督、民主监督组监督、专题调研监督、委员联系点监督、联动联合监督、“互联网+”监督等。
(1)会议监督:召开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议、协商座谈会、对口协商会、提案办理协商会议以及其他协商会议,安排监督性议题,增加监督性内容,通过大会发言、沟通、交流、意见建议等形式,向党委、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可邀请有关负责同志出 (列)席会议、听取意见、互动交流。
(2)提案监督: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提案的形式,对党政机关及工作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采取党委、政府和政协领导督办重点提案、政协专委会督办重要提案、民主评议提案办理情况、公开提案办理结果等方式,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评议监督。
(3)民主评议监督:政协组织和委员既可对政府部门实施宪法、法律和法规,执行党和政府重大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评议;也可对某个时期党政机构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评议;还可对政协提案、建议或批评的落实情况进行评议。操作程序一般有听取汇报、实地考察和总结评议,在总结评议的基础上,向党委政府提交民主评议总体报告,包括评议意见和整改建议。例如,2015年开始,北京市政协组织委员参加对政府部门述职述廉综合评议活动。北京市政协财政预算民主监督组20年来,每年都和市人大财经委共同组织召开两次财政监督审查评议会议,听取汇报,研究对策。
(4)委员视察监督:政协根据监督任务,组织政协委员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对党和政府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对关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听取情况介绍,实地察看,座谈讨论,与有关负责同志交换意见,向党委、政府提出意见、建议或视察报告,推动党和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5)社情民意信息监督:政协各参加单位、政协委员、各专委会等通过政协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就社会基本情况和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向党委、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6)特约监督员监督:政协应邀向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统一推荐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特约监督员不仅应邀积极参加受派单位的会议,发表意见,而且要根据群众意见和平时掌握的情况,主动与受派单位沟通,随时提出建议或意见。
(7)民主监督组监督:由政协组织遴选或委派委员组成民主监督组,对政府工作或专题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例如,北京市政协至今已有财政预算民主监督组、新闻舆论监督组、法治建设监督组和城市管理监督组,128名委员担任16个单位的特约监督员,并探索把监督意见转化为协商议题或提案。
(8)专题调研监督:政协办公厅 (室)和专门委员会围绕法律法规实施、党委和政府重要工作落实、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具体问题与有关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专题调研,深入一线明察暗访,摸准情况,发现问题,分析原因,向党委政府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应持续跟踪监督。
(9)委员联系点监督:政协在基层社区、村庄建立委员联系点、委员联络工作室,深入群众,更接地气,收集整理社情民意信息,发现和反映问题,形成意见建议。
(10)联动联合监督:政协和人大、政府、纪检监察、新闻媒体等监督形式联合开展的监督活动。
(11)“互联网+”监督:运用网络直播、在线视频、微信、APP等现代网络技术,开展民主监督。网络具有快速、便捷、开放、交互的特点,可以为政协委员提供大量的监督线索和素材,政协委员要善于把群众分散、无序的舆论去伪存真,变成政协的意见建议,使政协的组织优势和网络的资源优势有效结合起来。
此外,还有政协委员举报监督、专项集体监督、听政监督、主席约谈会监督、民主质询监督等民主监督形式。随着形势的发展,还会出现新的监督形式。不同监督形式可以独立开展,也可以结合起来,如视察监督与评议监督相结合等。但总的来看,各种民主监督形式还需要有具体的规定或实施细则。
2.细化、创新民主监督工作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当地的党委、政府要支持政协组织根据实际情况,细化和创新民主监督形式。
一是关于民主监督形式的规定,在遵循几种主要的监督形式的同时,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探索新的监督形式,创新监督形式;二是对每种监督形式进行规范细化,如“民主监督组工作规范”“特约监督员工作规范”等;三是各级政协要主动作为,如对民主监督组和特约民主监督员要变“邀请”为“邀请”和“派出”并用;四是“一府两院”在制定关于民主监督规定时,要具体细化,如在聘请特约监督员规范性文件中,要明确哪些单位聘请,每次聘请几人,监督范围程序是哪些?被监督单位如何处理监督意见建议等;五是党政部门要多邀请政协参加调查与检查活动,并且明确哪些调查检查活动必须邀请政协参加;六是重视政协民主监督队伍建设,严格委员遴选条件,做好委员培训工作,加强委员业务学习,考核委员履职情况等,并对上述工作进行规范和具体细化,加强和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的联系,对监督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从而造就一支整体素质高、监督意识强、履职能力强的民主监督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