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协参与立法协商有独特优势

(四)人民政协参与立法协商有独特优势

人民政协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参与立法协商,具有组织优势、政治优势、智力优势、渠道优势和位置优势。

人民政协参与立法协商具有组织优势。人民政协是一个独立于党、国家政权机关之外的政治组织,与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民政府共同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体制。人民政协从全国到地方的各级政协以宪法为根本、统一按照人民政协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能,形成了一个有序运行的政治组织系统,从而为人民政协参与立法协商提供强有力的组织支持。与此同时,经过70年不断探索和发展,人民政协逐步形成了全体会议、常委会议等例会协商和闭会期间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等多种协商形式,形成了知情知政、参会保障、协调配合、办理反馈等履行职能工作机制,形成了党委重视、政府支持、政协努力、社会各界配合的政协工作格局,这对于人民政协参与立法协商时更好地开展工作、发挥作用、有序运转,起着组织上的保障作用。

人民政协参与立法协商具有政治优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民政协要充分发挥代表性强、联系面广、包容性大的优势,聚焦推动科学发展、全面深化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和群众最为关切的问题,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努力为改革发展出实招、谋良策。”[24]首先,人民政协是我国唯一由界别组成的政治组织,包括了当今中国各合法政党和主要人民团体,集中了社会各领域、各阶层和各民族的代表人物,参与立法协商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次,人民政协不受参会人员资格限制,联系面广,能够在参与立法协商时为发扬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提供智力支持和民意保障。最后,人民政协坚持民主协商、平等议政、求同存异、增进共识的重要原则,包容性大,政协委员无论来自哪个党派、哪个团体、哪个界别、哪个阶层,都享有平等参与立法协商的政治权利。人民政协参与立法协商,对于促进立法协商的民主化具有重要的作用。

人民政协参与立法协商具有智力优势。作为人民政协主体的政协委员,是一个庞大的智力群和人才库,他们遍布于各行各业,拥有高知识、高智商、高技能,是本界别、本阶层、本行业有影响、有威望、有参政议政能力的代表人物。其中,包括了立法协商所需要的法律人才。他们不仅政治觉悟、文化水平高,而且有比较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学专业知识,观察、分析问题能力强,能够抓住问题的本质,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为政协参与立法协商提供了足够的智力资源。这对于保证立法协商的科学化具有重要的作用。

人民政协参与立法协商具有渠道优势。人民政协按界别组成形式,不仅可以为各个党派、团体以组织名义发表主张提供场所,同时可以使群众中分散的、个别的意见得到系统、综合的表达。从某种意义上讲,了解了各界别的意见就基本上了解了多数人的意见,掌握了各界别的情况基本上就掌握了整个社会的情况。人民政协渠道上通中央,下达各界,可以迅速及时将基层与高层决策部门相沟通,有效建立和完善利益表达机制,将立法中涉及的普遍的、分散的、个别的、基层的情况和呼声汇集起来,并代表本界别大多数群众的利益,形成比较集中的、具有界别特点的群体利益的声音,反映给有关领导和决策部门,使立法能够更好地集中人民的智慧,体现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

人民政协参与立法协商具有位置优势。人民政协参与立法协商具有位置超脱的优势。各级政协委员多来自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包括科技、文教、卫生、体育、经济、工商等各行各业。立法本身就是利益的界定和分配,立法的过程就是各利益主体相互博弈、相互妥协的过程。人民政协不是分管某个领域的职能部门,因而很少受到部门或地区利益的限制,能够比较客观、公正地反映各种实际情况和观察、分析法律法规中存在的不合理处。此外,政协参与立法协商,能够使立法机构了解掌握不同群体不同方面的不同利益诉求,在立法中更好地平衡和兼顾各方面的利益,“能够在对法规草案的论证中积极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对于法规的部门化起到纠正作用”,[25]有利于立法机关集思广益,使立法最大限度获得社会广泛共识,提高立法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