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统筹模式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26]因此,在设计立法协商制度的时候,由党委统筹进行的立法协商自然不可或缺。
党委统筹模式主要指党委充分发挥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立法协商纳入总体工作部署和重要议事日程,推动人大的立法草案到政协协商。在这一过程中,党委始终统揽立法协商全过程,将党的领导体现在立法协商之中。
无论是在全国层面还是地方层面,立法都要坚持党的领导。全国层面的党委统筹模式体现为:全国人大及其党组把法律草案通过中共中央转给全国政协协商,全国政协组织委员提出意见之后,又通过中共中央把法律草案修改意见转给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再通过中共中央对全国政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在这个过程中,中共中央总揽立法协商全过程。
地方层面的党委统筹模式以北京市较有代表性。其主要流程为:首先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或市政府党组就需要开展立法协商的立法向市委书面请示,再由市委向市政协党组交办立法协商任务。市政协接到市委来函之后,通过组织调研、协商论证,然后形成报告向市委报送意见和建议。接着,市委将市政协报送的立法协商意见和建议,批转给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或市政府党组供其参考。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或市政府党组接到市委转送的报告后,将“办理情况报告”报送市委,市委再将“办理情况报告”函告给市政协党组。至此,整个立法协商过程完全结束。
北京市政协参与立法协商根据协商确定参与范围。市委交办的拟由市人大全体会议表决的重要地方性法规,在全体委员中开展立法协商。市委交办的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在各专委会中开展立法协商。市委交办的其他重要地方性法规和重要政府规章在相关专委会中开展立法协商。十二届北京市政协共围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等7部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北京市劳动合同若干规定》等6部政府规章 (政府立法计划)草案,组织开展立法协商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
在党委统筹模式的整个过程,党委、人大、政协之间形成了立法协商工作的一个完整“闭环”,但人大和政协并没有直接发生立法工作关系,而是在党委领导下实现工作衔接。在党委统筹的立法协商过程中,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各司其职、协同配合、通力合作,明确了党的领导和人大、政协在立法中的角色和关系问题,“既体现了党对立法的领导,也体现了人大对立法的主导,也保障了政协顺利有效参与立法协商,发挥政协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作用”,[27]实现了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高度统一。
党委统筹模式的立法协商从其本质来讲是政治协商的表现形式之一。在这一过程中,不同社会群体的政治意见、利益诉求都得到了体现与尊重,有助于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关注立法事务,激发公民与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政治热情;有助于在源头听取各方意见、化解各方分歧、实现各方团结、谋求各方共识;也有助于完善党委议事和决策机制、提升党委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