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与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职能

第三章 加强与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职能

“监督”二字最早出现于《后汉书》中,史料记载:“古之遣将,上设监督之重,下建副二之任,所以尊严国命,谋而鲜过者也。”[1]本义是为了监察、督促将帅而设的官员。“监督”亦是旧时官名,清代曾经设立十三仓监督、崇文门左右翼监督,清末学堂亦设监督。无论是官员还是官名,监督的意思基本上都是从旁察看、监察、监视、督促,如此防止出现并纠正错误。现代政治学意义上的监督,一般指的是对公权力的控制和约束。监督是一种民主权利,监督是民主的题中应有之义,在中国,既包括监督政府权力为主的国家权力,还包括监督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政协民主监督以国家宪法、政协章程和相关政策为依据,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这项基本政治制度为保障,以政协组织为平台,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则,是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协商式监督,包括政协的各参加单位、各界委员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的监督;包括中国共产党在政协中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之间进行的互相监督。监督目的是协助党和政府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增进团结、凝心聚力。政协各参加单位主要是指参加政协的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和各个界别,概括起来就是党派、团体、界别。人民政协就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机构,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发挥政协的民主监督职能作用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