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自由:现代大学制度的精神灵魂

二、学术自由:现代大学制度的精神灵魂

学术自由是大学得以延续发展的古老传统,现代大学要以学术自由作为大学精神的核心。学术自由一般分为个体和组织两个方面。学术自由一般被解释为“不受妨碍地追求真理的权利”。这一权利既适用于高等教育机构,也适用于在这些机构里从事学术工作的人员,特指学术人员在专业上享有自由探讨、发现、出版、传授在各自专业领域内所发现的真理的权利,在从事学术活动时尽可能少地受外来干扰与制约。学术自由与追求真理、探究学术紧密相连,而学者是学术的化身。因此,它内在地决定了不管是学者个体还是学者群体都必须享有学术自由,实质性地拥有学术自由这一基本的学术权利。当然,学术自由并不是无限度的,它以承担一定的学术责任为前提。1940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与美国大学协会(Association of American Universities,AAU)联合发表的《学术自由与终身教职的原则声明》(Statement of Principles on Academic Freedom and Tenure)强调:“大学在任何情况下,学术自由都是一种有限度的自由,学术自由不是教师讲授、讨论或发表任何意见的许可证。”从大学职能划分的角度看,学术自由具体包括研究自由、教学自由和学习自由。

作为大学灵魂和品格之所在的学术自由,既是一种基本组织制度,也是一种学术信念与价值观,更是一种制度环境。学术自由在西方最初是一项教师的保障制度,目的在于使教授静心做学问,在科学和神学的冲突中不受外界非学术权力的干涉或侵害。如今,学术不再有神学的干涉,但来自政治、行政等外力的干涉使学者做学问受到诸多限制。大学与其他社会组织的根本区别在于其“学术”性质,大学是研究高深学问的地方,学者要获得学术自由,就要突破来自外部的社会限制和自身主体的限制,维护学术的独立和尊严。

众所周知,虽然中世纪的大学是自治的,但却不享有学术层面的自由。将学术自由真正作为一种理念付诸实践的大学是1810年成立的德国柏林大学。现代学术的自由思想诞生于柏林大学,并逐渐传播到英美等国,成为现代大学制度最基本的原则之一。然而,当初的学术自由仅仅是一种信念与价值观,并不是一种制度化的学术自由,在一定层面上是学者的一厢情愿。进入近代社会以来,学术自由理念不断深入人心,它不仅仅是一种理念,而且在法律层面得到了世界各国认可。

大学教师应当享有学术自由,主要基于三方面考量。第一,学术自由是学者最基本的权利。学术自由是学者个人根据自己的学术倾向和学术标准从事教学、研究的自由,通过言论和写作、出版著作等形式在学术活动中支持他们基于研究证明是真实的观点的自由。它包含学者们组建、参加学术团体的自由。它也包括学者们通过出版、口头交流和通信的形式与本校及外校、本社团以及其他社团的学者进行交流的自由。学术自由是大学成员自我概念中的核心部分。任何对学术自由的威胁都不仅关乎这些成员的工作条件,也关乎他们的身份本身。第二,学术自由是学术创新的基本前提。正如荷兰哲学家斯宾诺莎所言,若是一个人判断事物不能完全自由,没有拘束,则从事于科学与艺术,就不会有什么创获。知识要靠新思想的发表才能进步,真理要靠自由言论才能得以发现。第三,人类的科技史和思想史都曾证明限制甚至扼杀学术自由,都会使得人类付出高昂代价。正如爱因斯坦所主张,追求真理和科学知识,应当被任何政府视为神圣不可侵犯;而且尊重那些诚挚地追求真理和科学知识的自由,应该作为社会的最高利益。教授有权探索知识,不管这种探索可能导向哪里,但同时他又有责任完全地和准确地报告研究成果;教授有在其观点和材料不受审查的条件下执教的权力,只要他不超出大家公认的其所属的那个专业领域;教授有不受束缚地在公共场合发表讲话的权力,只要以个人的名义而不是作为其所属大学的代表。

学术自由是大学充满活力的象征,是大学生命的真谛,是学者不断追求和捍卫的学术职业权利。世界银行高等教育与社会特别研究组把学术自由视作大学良好治理的四个重要原则之一。其报告认为:“学术自由是‘学者不受雇佣他们的院校控制与限制,进行科研、教学和出版的权利’。(《哥伦比亚百科全书》)没有学术自由,大学就不能履行其主要职能之一:成为新思想(包括那些可能不受欢迎的新思想)的催化剂和庇护所……学术自由承认学者确定自己的探究领域和以自己的方式追求真理的权利。学术自由可以对提高高校质量以及整个高等教育制度的质量做出重大贡献,但是它既需要在高校内部得到理解和尊重,也需要高校的上级部门的理解与尊重”[64]。现代大学要以学术自由作为大学精神的核心,为学术自由营造一个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坚持学术言论自由,思想开放的学术环境。学术自由是专家学者、天才学生产生的土壤,也是知识创新的土壤。

为了保护大学的自由探索,反对传统权威对知识命运的主宰,现代大学建立了一系列的制度。最基本的制度就是学术免责制度,即学者探索如果是以诚实的姿态来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话,他无须为科学研究活动的结果负责,这就是公认的价值无涉原则。为了保护教授的学术自由,柏林大学实行教授的国家聘任制[65],即教授为国家的公职人员,不受大学行政当局的干涉。在美国,为了保护大学教授的学术自由探索权利建立了美国大学教授联合会[66],推行教授终身制,即除非是专业上有瑕疵的原因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雇教授。最后美国大学教授联合会在长期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大学自治、学术自由、教授治校的“三A”原则,此“三A”可谓现代大学制度设计的基本原理[67]。大学通过保障知识探索与传授的自由,以及探索与传授自由的知识所必需的共同体自治而获得其合法性。大学自治的基本理念是透过学术自主的过程,维护学术自由,以发挥大学的职能,并进一步维护大学教育的特定价值、大学成员的尊严,借以激励大学努力尽到社会责任。

大学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能始终保持自己的个性并能适应外在环境的变化,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贯穿于大学制度建构的始终。它是大学制度建构中始终如一的基本原则。尤为重要的是,在日积月累之中,它早已漫出了制度层面成为大学成员共守的信念或内在逻辑,也成为感召后人的经典大学理念。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由此也成为大学发展史上永恒的主题。“学术自由”主要起着调节大学组织内部关系的作用,而“大学自治”则主要抵御来自大学外部的压力。它是处理大学与外界之间关系应遵循的重要原则。保证了大学自治,才可能为大学创造一个自由的空间。所以,大学自治是学术自由的前提条件,是大学一以贯之的传统理念。大学是社会组织之一,它不可能脱离社会而存在,也不可能脱离社会的影响。大学自诞生之日起,就处于社会的诸种冲突之中。与此同时,大学从诞生之日起,就竭力捍卫自治的权利并维持与社会诸关系的平衡。大学争取自治的合法理由是,大学是追求真理和高深学问的场所,只有学者才能真正理解高深学问的含义,“在知识问题上应该让专家单独解决这一领域中的问题”。因此,大学应不受社会的干预和控制,自主管理自身的学术事务,它应该是“学者的王国”。当然,这是根源于大学传统的大学自治理念。

而在当代,随着国家权力的日益强大,市场经济日益走向成熟,以及大学社会功用的日益显现,大学自治遭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政府通过财政拨款等各种方法干预大学,市场通过经济规律向大学施加压力,社会力量则通过各种参与方式影响大学的运行。大学处于各方的控制之中,自主性遭到相当程度的破坏。“大学的自主权越来越小,即使在最传统的教学和科研领域,外界直接和间接控制的触角也伸了进来,教什么和如何教是教授的权利这一信条已受到挑战。”[68]正是在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压力下,古典的大学自治制度最终走向瓦解。但是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的传统理念仍受到广泛的认同。加拿大学者许美德认为,大学的自治权和学术自由的含义虽然发生了改变,但一直延续了下来,并且“有意思的是,它们在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体系中都持续存在”[69]

由上可见,现代大学制度包含着似乎对立的两个方面:一方面要求大学拥有高度的自主性;另一方面要求大学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建构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就是如何处理大学与社会的关系。在大学自主与社会干预两极之间寻找均衡是现代大学制度建立的关键。因此,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一方面需要建立以法律为依据、以大学法人化为标志的外在制度;另一方面必须培育根植于大学本质的以学术自由精神为核心的内在制度。作为内在制度的核心,学术自由是现代大学制度得以建立的基础。

现代大学制度以保护学术自由为起点。学术自由得以保障,是大学教师进行知识探究的必要的前提条件。只有教师自由探究的权利得以保障,免受任何外界权威的干涉,才能促使他们真正投身于知识的生产,心无旁骛,内心只服从于对真理的追求。所以,现代大学制度要促进知识生产,必须以保护学术自由为起点。保护学术自由,本质上是彰显大学的学术价值。因为这是对教师工作的尊重,更是对知识本身的尊重。对于学术自由权利的保障,是建立在“知识至上”的价值判断基础上的。大学作为知识生产的机构,唯有为知识创新提供一切有利条件与制度保障,方能真正回归“以学术为本”。所以说,现代大学制度的使命就是保护学术自由。“现代大学制度的根本特征就是大学自治、学术自由。”[70]因为创造性价值是大学本体存在的价值,是大学制度建设的核心,其最基本的制度规范就是学术自由、学术民主、学术平等。[71]“学术自由是与现代大学同生共存的理念和原则,没有学术自由,就没有现代大学制度”[72]。显而易见,学术自由与现代大学制度具有某种共生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