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力改革大学与社会的关系
改革大学与社会的关系是建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重点。中国现代大学制度必须科学界定大学与社会的关系,实现政府职能转换,拓展社会参与合作的平台和渠道,使大学自主办学与政府宏观调控、社会参与统一起来,三者互相衔接、互相促进、互相协调,构建全新的制度运作模式。
(一)大学与社会之间密不可分
一方面,大学作为知识创造、保存和传播的机构,创新人才集聚和培养的中心,社会对大学的需要从来没有像今天这么迫切,离开大学的知识创新和人才培养,社会便不能进步。另一方面,大学需要从社会中汲取能量和信息来发展和调整自己,离开社会的支持,大学将难以为继。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日益深化,社会参与高等教育的方式及内容也越来越广泛,现代大学在对社会发展发挥着日益强大作用的同时,也越来越多地受到来自社会公众、社会文化和市场机制的制约,使大学自治、学术自由理念向更加多元开放的方向发展。二战以来,高等教育已逐步进入社会的中心,产生了众多利益相关者,大学力求对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做出最快反应和最大适应。但是在我国,由于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以及由此带来的政府对大学的过度保护,大学与社会的关系还比较僵硬,大学对社会需要的变化反应不及,适应不够,社会问责体系和市场竞争机制还没有作为一种约束机制进入大学办学领域中,由此形成了我国特有的“办好大学很难,办垮大学也很难”的现象。因此,目前改革和完善大学与社会的关系,关键在于在确立大学作为独立自治法人实体的前提下引进完全的市场竞争机制,革除高等教育领域的“双重体制”,促使大学从面向政府办学转向面向社会和市场办学,从高等教育质量的政府评价转向社会评价和市场评价。西方大学发展壮大的经验一再表明,竞争促使大学准确定位,竞争产生多样化,竞争带来办学压力、动力和活力,竞争增强大学的社会适应性,竞争也使民众采取“用脚投票”的方式来评价和检验大学的办学质量。在大学依法办学前提下,基于市场和社会需要的大学竞争不仅不会带来混乱,而且会形成一种比政府控制更好、更稳定的大学竞争和发展秩序。
(二)合理设计高等教育治理中的社会中介机构体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就是要建构一个“政府宏观调控、学校自主办学、社会积极参与”的现代高等教育治理体系。社会中介机构是高等教育治理模式中政府、社会和大学之间的平衡点或缓冲器(buffer),既有利于维护大学的自由,国家又能施加影响。中介机构主要通过资助、研究、评估、咨询、协调、监督等手段来影响高等教育的治理,协调政府和大学的关系。尽管中介机构类型多样、名称不一,但不同国家的中介机构都起到了同样重要的作用,如英国的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德国的科学委员会、美国的各种专业协会和基金会都是高等教育治理的中介机构,在大学和政府之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长期以来,我国高等教育治理体系中缺乏社会参与,社会参与是我国高等教育治理体系中最薄弱的一个环节。虽然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中就提出:“为保证政府职能的转变,使重大决策经过科学的研究和论证,要建立健全社会中介组织,包括教育决策咨询研究机构、高等学校设置和学位评议与咨询机构、教育评估机构、教育考试机构、资格证书机构等,发挥社会各界参与教育决策和管理的作用。”这些中介机构先后已陆续设立并开始发挥重要作用。我国高等教育中介机构发展较晚,政治和法律环境不完善,且这些中介机构参与高等教育治理上还存在缺乏独立性、社会公信力和权威性不强、规模小以及行业自律性差等问题,因而还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正在推进高等教育治理改革,强调管办评分离,为中介机构的发展提供了广大的空间。为此,我国应通过制定法律和政策,明确高等教育中介机构的性质和独立地位,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业自律,支持中介机构的发展,为中介机构参与教育决策和管理提供法律保障。在近年的重大教育决策中,我国政府也开始注重发挥社会参与的作用,如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制定过程中,就成立了500多位专家学者直接参加、近2 000人参与的11个重大战略专题组,邀请了各政党团体和各类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和海外高校负责人等各领域的100多位高层专家组成咨询组,还委托了8个民主党派中央、4个社会研究机构、6个教育学会,以及世界银行研究员、欧盟总部等国际组织和我国驻外60个教育处进行国内国际的调研。[63]根据国际通常情况和我国目前的实际,涉及大学治理的中介机构大体上可以考虑做如下分类设计:一是政府有关职能转移后,承担具体管理事务和政策研究咨询的机构,比如留学服务中心、大学拨款委员会、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等;二是同一类型学校的行业协调、行业自律机构,比如教育部直属高校咨询委员会、研究生院长联席会议、电力行业高教学会等;三是监督评价机构,比如高等教育评估中心、MBA教学指导委员会、教育审计事务所等。
(三)积极构建大学理事会
在国际上,社会力量参与高等学校决策的机制主要是高等学校的董事会制度。这种决策型的治理委员会(Governing Board)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名称,如在美国一般叫作董事会,在法国一般叫作校务委员会,在英国和德国一般叫作理事会。作为学校的决策机构,它们的成员来自高等教育的各种利益相关者,特别是吸收社会各界名流,代表各方的利益参与高等学校的决策。《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探索建立高等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标志着我国对大学理事会制度的探索已由学校的自主推动层面上升到国家的宏观指导层面。此后,教育部先后出台《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为高校尤其是公立高校理事会的建立指出了方向,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依据。在来自教育主管部门自上而下和高校内部自下而上的双重力量推动下,目前我国部分公立高校已在促进和规范高等学校理事会建设方面开展了诸多有益探索,为健全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实现大学的公共治理和办学目标,提供了一定的理论借鉴和实践参考。
总之,大学治理体制的完善既需要顶层设计,也需要底层设计,在坚持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的基本框架下,探索建立和完善理事会制度,对于推进高校内部治理结构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大学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参与审议高等学校重大决策和进行绩效评价,积极开展学生就业指导和产学研合作,筹措和管理大学发展基金,审议学校发展年度报告,受有关部门委托参与考察大学校长、副校长人选,裁决学生和教职工的校内申诉。理事会制度将成为扩大有序参与、促进社会参与办学、探索师生代表参与学校决策的重要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