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归大学组织属性
尊重学术组织特性不仅是高等教育强国的普遍规律,也是现代大学制度的内在要求。在大学制度的建构过程中,不同的社会价值取向和利益对大学制度的关注表现出不同的侧重点。事实上,宏观的大学制度更多地反映着社会外部的要求,它往往是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在大学制度上的缩影,表现出比较明显的时代特征。而微观的大学制度——内部组织形式和权力体系更多地积淀了大学的历史和传统,体现着大学自身的特性和“主体逻辑”。大学的本质和特性是建立大学制度的基础,无论是从宏观和微观的角度,大学制度的构建都应该是对大学本质和特性的观照。
大学作为一个独特的学术组织,其制度设计必须符合学术组织特性的要求,否则其功能发挥就会出现异常。进言之,大学不同于行政机构,它是一个自主性组织,不能靠指令运行,它要求每个学术成员必须发挥自身的创造性才能,而这只有在他们享有高度的学术自由状态下才能实现。学术自由、大学自治是大学发展的共同规律。德、英、美等国之所以能够成为高等教育强国,就在于他们尊重了大学自治、学术自由的学术组织基本特性。[48]质言之,中国现代大学制度建构首先应复归大学组织属性,使其按照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办学,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大学自主发展,逐步实现大学本质的回归。
首先,要保证大学在本质上是培养人才和发展文化的机构,是以学术或知识为核心活动的机构,大学活动的基本价值取向和精神主旨是追求学术、文化、知识的进步,是培养人格健全、富有智慧和责任感的优秀人才。虽说现代大学的复杂性决定了其价值及活动目标的多元化,但其活动的基础和前提必须是知识的原则和逻辑,知识、学术、文化是大学“万变不离其宗”的宗。对于大学的组织定性问题,是当下进行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应该解决的前提性问题。由于大学的定性问题及大学的制度安排与利益相关者息息相关,因而在我国的教育理论研究中,人们一直感到大学的定性问题是一个现实的难题,因为大学性质看法的改变,就意味着社会的制度结构需要调整,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水平将发生变化。建设现代大学制度,大学的决策者、管理者、研究者首先需在大学的定性问题上达成共识,避免在大学的理论研究及制度设计时出现自说自话、所持理念及设计思路南辕北辙的现象。
其次,大学活动的动力及为社会服务的自觉性是大学活动的逻辑使然。换言之,大学活动的动力及为社会服务的自觉性主要不是来自大学外部的压力或荣誉,而是来自大学内部的活动目的和教育自觉性。由于大学是一个独立的人才培养和知识生产机构,所以才能够远离世俗社会,在风起云涌的社会变化中卓尔不群,成为人类历史中最古老的组织机构并得以延续发展,也因此才有能力和条件创造新知识、新思想、新文化、新制度,才能够承担起培养人才、发展文化、引领社会进步等多元化的神圣使命。当然,大学在促进社会进步的过程中,既要满足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需要,又要满足社会对人才、文化、道德、技术等资源的需求;大学对社会需要的满足既表现为目前的、权宜的、直接性的服务,又表现为长远的、意义的、根本性的服务;大学对社会的促进不仅表现在生产和技术方面,而且表现在文化、思想、道德、人口素质等各个方面。而要保证大学具备培养人才、发展文化、引领社会文明和进步的特质,就必须在大学的思想和制度方面充分地保护大学学术功能的彰显,即一定要坚守学术自由、大学自治、教授治校等原则。这是大学作为大学的基本条件,这些条件虽然随着社会的发展形式上有所变化,但其基本精神不会改变。中国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应该积极地维护或营造这些特征,而不能抑制或忽视这些特征。因为这些特征既是现代大学制度不可缺少的基础,也是被世界大学发展证明为真理,并为世界大学普遍遵循的“通例”,可以说是现代大学制度的灵魂,舍此则很难说这些机构就是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