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引领,积极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体系

四、章程引领,积极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体系

(一)加快章程制定步伐

教育主管部门应尽快下发大学章程核准办法,成立章程核准委员会,尽快批准一批章程。在章程核准中,注重完善高校与政府的沟通渠道和协商平台,加大指导力度,支持和引导高校以章程为统领,全面推进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完善学术委员会建设、实现教授治学、优化学校管理层级和架构、加强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等重点领域建设和体制机制创新。

(二)确保章程制定质量

《高等教育法》以及《普通高校章程制定试行办法》虽然规定了大学章程所涉及的内容和框架,但大学理念方面的内容除了“遵循高等教育规律”等原则性条款外,一般是无法予以规定的。但它内在地决定和影响大学章程的基本规则和具体细则。要借鉴国外知名大学章程建设的先进经验,制定出体现中国特色、符合高校实际、高质量的管用的章程。全面梳理学校的历史、现状和未来,充分凝练办学传统和思想,集中反映办学理念和愿景,是章程建设成为促进学校内涵发展、特色发展的重要途径。章程既要从战略上宏观考虑,也不能太原则化,能明确的要明确,做到可操作、可督查、可实现。章程的制定要遵循科学程序、广集众智、凝聚共识,需要完善配套制度。章程要落地,配套制度必须跟上,要全面清理整合教学、科研、人事等制度,形成相互衔接、较为完备的校内制度体系。

(三)提高章程公信力

要提高章程公信力,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一是在章程制定上必须要完善民主和科学决策的程序。作为大学内部的“宪法”,其制定需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由集体讨论决定,也就是说章程的制定必须经过调查研究、专家论证、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核和集体研究等程序。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章程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二是章程内容上,章程必须对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予以明确规定,必须对高校内外部事务法律关系予以明确规定。因为章程的法律地位事关章程的法律效力以及广大师生和社会对它的认可程度,而章程的法律地位也决定了章程在实施过程中的实效。对内外事物法律关系的规定如大学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以及大学内部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之间、大学与教师、学生之间的关系等,这些都是事关大学运行、发展的重大问题。三是程序上,作为大学内部的“母法”,必须在程序上对其制定和实施予以程序性规定。按照正当程序的大学章程,才符合法律的精神,具有法律地位。

(四)强化章程执行力

任何一项制度定得再好、再完善,如果没有严格执行,那也是一纸空文,更何况制度本身就是一个通过实践不断健全和完善的过程,制度贵在落实,大学章程也不例外。加强章程的执行力,第一,必须在章程内容中科学界定和规范大学内部各部门、领导的权力和职能,形成一条有效的协调机制。第二,强化法律责任,建立问责制度。问责制是提高章程公信力的制度保障。章程一经生效,即发生法律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不仅使学校内部全体师生受到约束,而且作为投资者、举办方的政府也要受此约束,必须依法行政。第三,在章程实施过程中实行信息公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