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权力:现代大学制度的内核根基
权力现象是人类社会中最普遍的现象,权力是组织的最基本要素。借用明茨伯格的话讲,无论在组织内外,我们都会联想到权力[77],组织与权力是紧密相关、不可分割、共处于一个机体之内,权力是通过组织形成才得以表现出来,而组织则是通过其内部权力的运行得以诞生。在一个组织之内,必然有权力体系存在。大学作为组织的一种形式,也不能例外。在大学内部权力关系层面上,也存在权力的分配问题。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是大学内部权力最主要的两个组成部分,大学内部主要的权力关系也是这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通过追溯现代大学制度的变迁史发现,从欧洲中世纪大学至今,大学的发展已有近千年的历史,其职能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西方大学的建立,其雏形就是学者在共同的学术目标下自由结合而成的学术团体或学者行会,它既不是宗教组织,也不是行政组织。中世纪大学制度化的过程,源于中世纪学者们在传经授道、研习学问的过程中其思想、理念以及行为“惯习”的不断积淀和凝聚,渐次形成了一种“学术共同体”的行为准则并经由制度化的过程建构成专门的团体和机构。中世纪大学,最初仅是出于互助和保护的目的,仿照手艺人行会的方式组成的教师或学生的团体(或协会),在当时被称为教师大学或学生大学。其产生的内驱力是欧洲社会的复兴、城市的发展、西方社会专门教育机构的缺失及“哥利亚德”型知识分子群体的出现。由于中世纪大学一开始并不存在专职的行政管理人员,行政权力也就无从谈及。随着13世纪初教皇和君主对大学创设的介入(主要指“特许证”制度),使得大学逐渐拥有了诸如设立特别法庭、凡外人与大学生发生诉讼时均由大学审理、大学教师具有裁判权、大学师生可以免除赋税及服兵役的义务、大学有罢教和迁移的自由、有授予学位及认定教师资格等权力。
从权力内容看,这些权力正是有别于神权、王权和政府权的大学权力,并且更多地指学术权力。如果说此时大学行政权力只是初步显现的话,那么进入18世纪,在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的推动下,人文思想和科学理性激起了大学的变革,诸如德国哈勒大学以及哥廷根大学等一批新兴大学的崛起,则进一步强化了大学的行政权力。自洪堡以后,大学创造知识的功能被纳入了理论和实践的视野,意识形态和兴趣有力地结合到了一起,科研和教学统一的原则得以确立,科学研究成为大学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此种模式一度成为“19世纪大学的理想模式”。美国将这一组织移植到本国之后,在继承了英国、德国大学部分功能的同时,经过“突然变异”,形成了组织内以系为基础的学术权力架构,更好地实现了教学与科研的统一。
在上述大学机能的变化中,在学术人员逐渐从烦琐的行政事务脱离的同时,行政权力也随之在大学中得以进一步增强,并与学术权力形成了互补关系,成为大学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之一。20世纪以来,克尔所言及的“多元巨型大学”在以“探究高深知识的需要”为理由向外部社会要求自治权的同时,学术领地“分门划界”的做法和学科规训制度强化了各个学科在大学内部的独立性。面对着来自内部的各基层组织同样理由的自治和分权诉求,大学形成了“双重自治结构”,催生了大学管理的专门化需要,加之学术研究对于资源的依赖,使学者不得不受雇于拥有资源的科层组织,大学行政权力的作用日益凸显。现代大学在保留、继承了传统大学的学术性、教育性和文化性,致力于高深知识传授、传播和创造的同时,也开始更加注重通过行政权力的恰当运用,约束组织成员的行为,以实现组织效率的提高。
但大学最初的行政权力是继学术权力之后,从大学组织内部“生长”出来的,而不是从大学之外“赋予”大学的。迄今,学术性依然是大学最基本的属性,学术群体依然是大学最基本的力量,虽然已经很难把现代大学简单地界定为一个纯粹的“学术共同体”,而只能将其视为“学术—行政共同体”。现代大学“在某些方面具有科层组织的特点,在其他一些重要方面又显示了非科层组织的特征”。大学的学术特点决定了走向社会中心的大学需要其具有不同于一般社会组织的特殊的权力结构,即要求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两种力量并存、共同发生作用,只允许其中一种权力发挥作用,都会导致否认和压制另一种权力,不利于大学的健康发展。
由此可见,当大学由“学术共同体”嬗变为“学术—行政共同体”时,学术权力不再是“自主管理大学内部事务”的唯一权力,行政权力如影随形地介入了大学内部事务,并且成为大学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支力量。从生成与演进的视角来看,大学行政权力内生于大学的巨型化、科层化和专业化,强化于对大学组织效率的追求,制度化于法律的明确授权和组织的正式任命。其背后的合法性源于一国政治经济环境与社会规范下社会公众的“共有信念”,其价值功能在于保障“学术自由”,落实“学术权力”,使学术人员能够专注于“研究学问”以及弗莱克斯纳所说的四件事情:“保存知识和观念、解释知识和观念、追求真理、训练学生以‘继承事业’”。基于此,大学行政权力的价值逻辑可表述为:学术人员(或大学教师)对“学术本位”回归的诉求。换言之,大学中行政权力的存在和行使,是为了保证学术活动健康、顺利地进行,为此目的而存在和行使的行政权力才是合理的。这从历史的回溯中可以得到求证。
在大学组织漫长的演变与发展过程中,这种悠久的自由学术文化传统作为西方“先发内生型”文化的典型代表,成为西方大学制度坚固的思想根基,对现代大学制度的形成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学术目标使它按照学术的逻辑建立其独特的内部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以学术权力为统帅,形成一种学术协商关系,而不是命令与服从关系。因此,它不仅反对任何外部权力的干预,也反对内部的学术压制与独裁。这就是大学自治、学术自由、学者治校的大学理念。现代大学制度是以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的大学理念为基础的,大学制度改革是基于完善大学学术性功能的制度创新,旨在激发大学的学术活力。简言之,不管是大学自治、学术自由和教授治校都是凸显的大学的学术属性,彰显的是学术权力,学术自由是学术权力的价值取向,教授治校是学术权力的具体体现,大学自主是学术权力的体制保障。如此,学术权力是现代大学制度的根基。
学术自由是学术权力的价值取向。尊重学术、学术自由、学术自主作为学术权力的价值取向,成为学术权力存在的逻辑支点,也是确保学术创新、不断产出更多的学术原创性成果和学术精品的前提条件。韩水法先生认为,如果大学制度不是充分鼓励创造性的思想和学术研究,不能完全保证学术自由,大学将难以有所作为[78],我们有理由相信,学术自由与学术活动二者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相互依存关系,没有学术自由,就不可能有学术权力的正常运行。当然,没有学术权力运行机制,也难以保障学术自由,学术即无法获得尊严,也难以得到合理生长。学术自由与学术权力二者和谐共生,缺少任何一条,都将导致大学组织完全沦落为行政官僚机构。
教授治校是学术权力的具体体现。大学组织推行教授治校是学术自由、学术自治的外在体现,也是学术权力生成的制度保障。倡导教授治校是大组织确保学术权力存在的基础。教授治校的真谛是那些根本没有任何行政职位的一线教师的代表也就是教授参与学校的决策,参与对学校资源的分配,并按照学术规则来评价学术,尊重学术规律、教育规律,另外一个目标则是确保学术自由。
大学自主是学术权力的体制保障。现代大学组织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作为独立法人应该对自身行为负担独立的法律责任。如果大学组织在一定范围内缺失独立精神和大学自主的制度保障,从性质上说,就无法成为现代型大学;从管理上讲,也无法保证学术自由,无法保证学术权力的正常运行。越来越多的管理者和专家学者认识到大学自主的重要性。
从某种意义上说,大学的历史就是大学制度的变革史。而在这一过程中,“学术自由”“大学自治”因此作为经典的大学制度得以百年传承,成为大学共同体普遍认可的、普适性的核心价值理念。[79]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始终是支撑着大学制度维系、发展的根本所在。学术自由主要起着调节大学组织内部关系的作用,而大学自治则主要抵御来自大学外部的压力。它是处理大学与外界之间关系应遵循的重要原则。保证了大学自治,才可能为大学创造一个自由的空间。所以,大学自治是学术自由的前提条件,是大学一以贯之的传统理念。但大学作为社会组织之一,它不可能脱离社会而存在,也不可能脱离社会的影响。大学自诞生之日起,就处于与社会的诸种冲突之中。与此同时,大学从诞生之日起,就竭力捍卫自治的权利并维持与社会诸关系的平衡。大学争取自治的合法理由是,大学是追求真理和高深学问的场所,只有学者才能真正理解高深学问的含义,“在知识问题上应该让专家单独解决这一领域中的自主管理自身的学术事务,它应该是‘学者的王国’。”[80]当然,这是根源于大学传统的大学自治理念。作为理念和精神,它们赋予了现代大学制度活的灵魂,并为现代大学的追寻者们提供了无穷的“憧憬”空间。
《世界高等教育宣言》明确指出: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是21世纪大学发展的永恒原则。所以,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应该积极地维护或营造这些特征,而不能抑制或忽视这些特征。因为这些特征既是现代大学制度不可缺少的基础,也是被世界大学发展证明为真理、并为世界大学普遍遵循的“通例”,是现代大学制度的灵魂,舍此则很难说这些机构就是大学。世界大学发展的历史也证明,大学的本质是自由和独立,不独立或没有自由的大学是不会有前途的。任何大学的国家特色都应该与“世界大学通例”的精神主旨是一致的。换言之,对于大学制度特色的维护,不能以损害大学本质或宗旨为条件,亦即大学首先应该是大学,应该具备大学普遍性的基本内涵和特征,其次才是某国特色的大学。大学作为一种具有全世界相通特质的文化和知识活动机构,具有世界性与本土性的双重性质,这两种特征都有存在和发展的逻辑和理由,两种特征的相互促进及并行不悖才是大学的合理生态。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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