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一、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坚持党的领导,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完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建设现代大学制度必须坚持的前提和方向。试点院校在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方面进行了一系列重要探索。吉林大学按照党和国家有关规定及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出台《关于改进和加强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进一步探索明晰党委和校长科学有效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机制和方式。修订完善《党政议事规则》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等各项决策议事制度及程序,以保证实施办法落到实处。同时,进一步健全完善校长向学校党委全委会报告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学校内部辅助决策、跟踪督办和执行反馈机制,促进校务决策与管理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华中师范大学先后出台了《华中师范大学关于落实党政领导班子“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暂行办法》《中共华中师范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华中师范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等规章制度,理顺关系,做到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为建设高水平大学提供制度保障。同时,学校进一步界定党委和行政工作,初步建立了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在决策机制上,分离了提议权、审议权和定议权,将其分配给不同的机构。而为了使提议更加科学,学校成立了咨询委员会,对重大事项提出咨询意见,为集体决策提供咨询;成立了法律顾问团,一些关系复杂的事项在决策前提交法律顾问团审议,提出法律意见,作为决策参考。东北师范大学以治理结构为突破口,依法落实党委、校长职权。首先健全党务治理结构,健全常委会和全委会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落实“党政联席会制度”,健全学院党委在学院“大政共议、制度共立、利益共决”的工作机制。同时,完善行政治理结构,保证大学行政管理组织系统的服务水平和执行效率。重庆大学通过加强党的建设,实行党代会代表任期制,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尤其通过大学章程建设,进一步规范学校党委集体领导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探索形成了“职责分工不分家,相互支持不拆台”的党委行政有效分工配合的工作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