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大学主体性: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构的重心转移
现代大学制度的建设和改革是一个长期的任务。在这个过程中,不能从固有的角度出发对改革的主体和对象加以界定,不能仅仅将大学看作是改革的客体。在可控的范围内,大学的举办者、管理者和办学者都应该是改革主体,同时也是改革的对象。大学制度的改革既是大学的改革和改革大学,也是政府的改革和改革政府。改革的任务既涉及宏观的公共高等教育制度,也涉及微观的大学内部制度,既包括正式的成文的制度,也包括组织行为和个体行为。将正式制度和制度行为纳入改革的对象,实现从个人意志到组织制度、从习俗性制度到成文制度、从静态制度到动态制度,做到制度的民主化、正式化、操作化、革新化,是一个漫长的永无止境的过程。
进言之,在中国现代大学制度的建构中,制度创新的主体有两个,一个是政府,另一个是大学自身。改革开放以来,政府一直是高校制度创新的主体。实践证明,政府主导的高校改革促进了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这是因为,改革开放初期,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面临重重困难,只有国家力量才能打破各种制约因素,促进高等教育的发展。这是中国高等教育先期改革成功的保障,也是中国特有的政治优势。然而,高校改革步入第30年,高教改革步入深水区,政府主导型改革模式也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和挑战。因为这种模式在促进高等教育高速增长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弊端,尤其是造成高校权力资本和潜规则盛行,因而需要用更加平等、透明和开放的制度建设去替代,以便消除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当前,政府主导的高等教育制度创新存在两大弊端:一是政府主导的高等教育改革导致高等教育系统失灵;二是政府主导的高等教育改革使得政府替代大学成为大学现代制度建构的主体,大学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受到了抑制。在这种权力关系的作用下,大学和大学校长创新的成本太高,风险太大,于是刻意地使自己的管理行为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意图和规章制度吻合,最好成为主管部门的“跟班”,而不越雷池半步。创新的校长需要一个创新环境,也需要一个能发挥自主性的平台,而这种需要,只能由现代大学制度提供。而这恰恰需要重新审视大学与政府之间的权力关系。
质言之,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主要涉及两个基本层面:一是宏观层面,关乎大学与政府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相互关系;二是微观层面,关乎大学内部治理的权力结构与相互关系。就当前而言,宏观层面的核心问题主要表现为大学自主权的缺失,微观层面的核心问题主要表现为大学组织特性的迷失导致的大学行政化。这两个问题的症结都指向同一个病根就是大学主体性的衰落。因此,实现现代大学制度创新主体的转移是当前建构现代大学制度的紧迫议题。明确大学自身才是建构现代大学制度的主体这样一种改革意识,才能发挥大学在知识创造、育人、服务社会中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而这一切需要重塑政府与大学之间的权力边界,在实践中落实大学的法人主体地位,使大学摆脱地位的从属性、精神的依附性、行为的被动性、价值的工具性,真正成为制度创新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