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人才质量: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终极目标
现代大学制度应该体现大学教育的本质与规律。大学在人类社会的历史上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教育组织,其宗旨是人才培养、知识传授和文化创造。大学的目的是大学人在传授和发展知识的过程中不断提炼、概括、积累、总结出来的,体现了他们对人类文化知识的独特理解,也体现了大学的责任和意义。大学的活动从本质上说,是一种以培养人才为目的的教育性活动,大学中的活动应该以教育的目的为目的,应该遵循教育的规则与逻辑。大学的制度应该体现教育的本质与规律,应该按教育的需要来规划和建设。[1]虽然大学在确定自己的宗旨和目的时,是充分考虑了社会环境的各种因素、兼顾社会各方面要求的,但大学的任何选择,可以说都是立足于自己目的和信念的自主性选择,而不是任何社会要素强制和压迫的结果。由于大学的活动是一种由更高境界和信念指导下的活动,因而大学对社会和国家的服务,是在更高的思想层次上、更深远的社会意义上、更全面和系统的范围内,以自己的方式进行的自觉性、主动性服务。其为社会和国家服务的方式,既能提供高素养的、能够影响社会品质和进程的知识领袖和文化精英,又能提供能够引领社会思想、制度、文化、科学、艺术等各项事业文明和进步的新思想、新理论、新观念、新风尚。这既是大学在社会中长期延续和发展的价值和理由,也是大学之为大学的根本原因。因此,作为规范大学活动的现代大学制度,无疑应该体现大学的这种自主性精神和特征。
评价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有效性最终要看是否培养出各类优秀人才。大学的职能是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根本目的是培养人才。人才培养是大学永恒的主题,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只是人才培养的三种不同方式。因此,评价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有效性最终要看是否培养出各类优秀人才。因此,大学应与人才培养直接相关的学术活动为目的性活动。人才培养活动的开展、大学的正常运行,需要组织、管理、制度,但这些行政活动属手段性活动。由于大学的规模越来越大,与社会的联系越来越密切,大学行为对社会的影响越来越深刻,大学已走出“象牙塔”,进入社会的中心,需要行政管理。大学制度不仅界定了人的活动范围,规范着人的社会关系,建构着人们的社会交往,而且决定和限制了人的发展方向和过程,激励和推动着人的全面发展,因而制度建设对实现人才培养目标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实现人才培养的目的,必须重视手段性活动。但在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中,不能忘记其根本目的,人才培养作为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终极目标具有引领价值,谨防为了制度建设而进行制度建设的游离和偏颇,以此明晰现代大学制度的价值体系。
“以人为本”是构建我国现代大学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既然人才培养是大学永恒的主题和根本任务,大学的制度建设就应该体现“以人为本”。“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应该是在继承传统优秀文化和借鉴西方先进价值理念的基础上,把不断满足人的全面需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大学制度建设根本的出发点,坚持人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精神属性的辩证统一。大学不仅仅是传授知识与技术的场所,它的首要任务是“使人成为人”,即能够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相信人、培育人。通过唤醒学生的内在力量,培养他们的主动性、归纳力、理解力,以便他们在无法预料的未来作出有意义的自我选择。
现代大学精神是现代大学制度的价值追求。构建现代大学制度,应该倡导和推崇现代大学精神的建设和守望。大学可以缺少大楼,但不能缺乏精神,没有精神的大学是苍白无力的。大学精神是大学制度的价值追求,作为大学存在的重要支撑,大学精神是一种无形的力量,是一所学校发展的思想保障、理性支持和不竭动力。当大学精神成为师生的共同支柱的时候,它将引领一所大学未来的发展走向;当大学精神融入大学体制、机制运作的时候,它就成为大学运转的不竭能量;当大学精神与整个社会需求结合起来的时候,它将发挥出巨大的建设性力量。
大学理念是现代大学制度的价值源泉。对现代大学制度诉求的背后,深刻地隐含着对现代大学理念的诉求。可以说,现代大学理念是现代大学制度的价值源泉。经典的现代大学理念主要包括学术自由、大学自治、教授治学等内容。学术自由作为经典的学术管理理念,它是学术权力的合理性基础,是学者或大学在追求学术的过程中对各种限制的突破与超越。完整的学术自由包括研究自由、教学自由和学习自由三个方面。所谓大学自治,就是大学“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在我国,没有大学自治的传统,但是也应该提倡和贯彻落实高等教育自主办学的思想。我国的高等教育自主办学,应该在保持与国家社会制度一致的前提下,在办学方针、推进学术、培育人才等方面保持相对的独立自主,实现自主管理。教授治学理念就是强调学术内行的自我管理。我国现代大学应维护这个理念,努力营造环境实现教授治学,比如学科、专业设置,课程建设,教学、科研计划方案的拟定,学位的评定等都应以教授为主导。另外,教授治学不只是强调了学术内行的自我管理,也体现了一种民主参与和民主管理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