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学术权利: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逻辑起点
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要以学术权利为本。大学是社会的学术组织,学术性是大学的本质属性。由于每个民族国家的历史传统、文化背景和教育基础不同,各国大学的学术属性的释放程度表现出很大差异。中国现代大学具有与生俱来的行政化色彩,加上学者的双重身份,学术性在我国大学并没有完全得到彰显。尽管大学制度不可避免地受到制度环境的深刻影响,不同程度地烙上制度环境的印痕,但从根本上来说,大学制度之所以是大学制度,核心在于它必须始终支撑和保障学术价值,维护学术利益。现代大学制度架构,首先要确立行政价值与学术价值的关系,及确立以学术为本还是以行政为本。大学作为一个学术组织,学术价值是存在的依据。学术活动必须以个体主动性充分发挥为前提。
大学作为一种独特的组织机构,汇集了以追求真理为使命的学者团体。尽管社会的外部因素不断地对大学和学者团体提出各种要求,但学者团体对知识和真理的追求,集中体现在保护他们的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的根基之上。缺乏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的根基,现代大学制度就失去了存在的土壤和发展的空间。大学制度是大学的制度,是维护和保障学者个体和学者集体基本学术权利的制度。尽管现代大学制度的利益主体是多元的,但是其基本的利益主体是教师和学生,教师和学生构成的团体即是学者共同体。与其他利益团体不同,学者共同体的核心利益在于探究学术,追求真理、学习高深学问是学者共同体的根本使命,是学者共同体合法存在的基础和前提。
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应该保障学者基本学术权利的内在需要。现代大学作为特殊的社会组织,本质上是学者共同体组织,学术性是学者共同体组织的本质属性。现代大学的内涵和属性决定了现代大学制度必须基于学术目的,培育学术文化,坚持学术至上,维护现代大学的理想和使命,保障学者个体和学者集体的基本学术权利,维系和支撑学术组织的良性运作。因此,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不单是一种技术操作活动,而且也必须从根本上反映学者共同体的利益诉求,根据社会环境和大学条件的变化不断为学者共同体更好地开展相关学术活动提供制度支持和保障。大学中学者个体和学者集体作用的发挥,是建立在其拥有必要的基本学术权利的基础之上的。可以说,学者个体和学者集体具备必要的基本学术权利,既是社会发展学术的必然要求,也是他们自身学术价值观在权利层面的映射。因此,推动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就是要根据变化了的外部制度环境和大学条件适时调整和变革大学相关制度,以便更好地维系和支撑学者个体和学者集体的基本学术权利,激发其学术想象力和学术创造力,实现学术薪火的永恒传递。显然,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值得欣慰的是,近年来,中国大学在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的建立和完善方面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在保障学术自由、学术权力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教师的学术权利在大学制度层面得到了保障。
“教授治学”是中国特色大学治理体系的核心。大学治理涉及很多问题,单纯的技术或制度不应该成为它的本质。最核心的问题是谁来控制大学,或说由谁主导大学发展。作为行会而诞生和发展的早期“先生大学”完胜“学生大学”,显示了教师在大学的独特作用,成为今天大学发展的主流,表明只有教师才是大学的主体和核心。因为只有教师才能完成大学最基本的功能:创造知识、传授知识和传承文明。因此,大学治理需要进一步落实的问题就是选择最合适的人成为大学教师,即甄别、选拔和激励大学教师。这说明,只有充分发现并发挥大学教师的主体作用,才能真正实现大学的有效治理。《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和治理结构,淡化教授治校概念之争,努力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这样才能既充分保证特定政体国体与大学权力结构之间的匹配,又明确呵护教师参与大学治理的良好意愿,尽可能发挥他们在教学、学术研究和学校管理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