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十八大以来有关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重要文件

附录 十八大以来有关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重要文件

(一)外部关系

1.《关于进一步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的意见》

国务院教改领导小组,20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的部署,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规定,经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同意,现就进一步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理顺中央与地方教育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保证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

——中央政府加强教育宏观指导和管理,确定教育方针政策,制定国家教育规划和国家教育标准,研究解决全国性和重大的教育改革发展问题,促进区域教育协调发展。

——省级政府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现状以及教育资源支撑能力,结合人口、区域和产业结构,自主确定教育发展目标、规划和工作重点并组织实施,切实履行教育改革、发展、稳定职责。

二、进一步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的主要内容

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需要国家有关部门下放更多权力,改进管理方式,加大支持力度。

(一)由省级政府管理更方便有效的教育事项,一律下放省级政府管理

——省级政府依法审批设立实施专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探索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民办高校章程修改备案下放省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发挥省级政府对区域内学科专业布局、质量监督的统筹规划和管理作用,探索省级学位委员会开展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审批下放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探索由省级自学考试机构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自主决定开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目录》内本科专业。

——探索省级政府自主确定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总量,探索省级政府自主确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总量和地方高校高职(专科)招生计划。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资格认定。

——完善教育转移支付制度和增长机制,清理、整合、规范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扩大一般性教育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比例。省级政府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学校收费标准。

——探索地方高校赴境外设立教育机构及采取其他形式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审批权下放省级政府。试点委托条件成熟的省级政府审批域内高校举办国际性会议。

(二)改进管理方式,服务和保障省级政府加强教育统筹

——加强分类指导。在教育经费保障、政策执行等方面坚持分类设计、分步实施,充分考虑区域差异,避免一刀切。对部分省份特有的个性问题,加强省部沟通合作,通过专项协作机制等方式研究解决,允许特殊领域一省一策。

——加强规划引导。加强国家和地方教育规划、教育总体规划和分项规划相衔接,指导省级政府根据国家教育规划,因地制宜制定实施各级各类教育规划。

——完善标准体系。国家制定发布各级各类学校建设标准、学科专业标准、教师专业标准、编制标准、学校运行和管理标准、教育质量标准等。

——强化信息服务。加快建设国家教育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开发教育管理应用系统、决策支持系统、监测分析系统和面向社会的教育信息服务系统,完善各级各类教育质量与发展报告定期发布制度,建立健全人才需求调查与就业预警机制。

——做好监督评价。开展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考核评价,督促地方政府优先发展教育事业。委托开展教育现代化监测评价,衡量评判各省(区、市)教育现代化水平和进步程度,诊断和分析存在的问题。委托开展教育满意度测评,全面了解人民群众对各省(区、市)教育工作满意度。

三、省级政府要切实用好教育统筹权

各地要深刻认识加强省级政府教育统筹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用好教育统筹权,确保教育统筹到位。

(一)切实履行教育统筹的职责

——统筹区域教育现代化进程。围绕国家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目标,确定本地区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点难点、优先顺序、工作机制和推进方式。根据国家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条件、经费投入、运行与管理、教师队伍建设、教育质量等标准。

——统筹教育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坚持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考核,适度超前部署教育发展。引导和推动地方本科院校向应用技术类型高校转型,构建区域内高校协同创新机制。发挥行业企业在人才需求预测、就业准入、专业课程设置、教育质量评价等方面的作用。

——统筹城乡区域教育协调发展。坚持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教育资源重点向农村、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倾斜。用3~5年时间使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学生活设施满足基本需要。完善多种形式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教育帮扶、对口支援等机制,加快缩小城乡、区域、学校和群体教育差距,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

——统筹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切实统筹管理义务教育,把均衡发展义务教育作为重中之重,认真履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备忘录,实现每一所学校符合国家办学标准。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统筹协调,着力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加快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重点扶持困难地区高中教育发展。加强对现代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领导,统筹职业教育、普通教育、继续教育,统筹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加快构建以就业为导向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完善以省级政府为主管理高等教育的体制,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发展。多种形式扩大残疾少年儿童接受教育规模。拓宽终身学习通道。

——统筹保障教育经费投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切实把教育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落实“三个增长”法律规定。建立职业教育、普通高中生均拨款制度,提高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建立健全学前教育、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与运行保障机制,完善各级各类教育生均拨款制度。

——统筹深化教育综合改革。根据省级政府职责权限,研究确定本地区教育改革重点难点,努力在破解义务教育择校热难题、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推进管办评分离、改革学校评价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规范办学行为等方面取得突破。

——统筹教育改革发展稳定。落实稳定第一责任。深化平安校园建设,加强校园及周边环境治安综合治理。牢牢把握意识形态的领导权,加强教育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健全教育热点舆情快速反应机制。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完善学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健全受教育权保护与救济机制,探索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及时查处违反教育法律法规、侵害受教育者权益、扰乱教育秩序等行为。

(二)健全教育统筹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由省级政府统筹推进、各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明确省级政府加强教育统筹的领导机构及主要负责人。制订符合本省域实际、责任明确、分工明晰、措施到位的实施方案。充分发挥省级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作用,协调推进教育改革发展、决定重大事项、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

——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优化省直部门教育管理职责权限和管理流程,强化教育政策的协调配套,加强对各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监督评价。

(三)形成统放结合、权责匹配的教育治理体制

——坚持宜统则统、宜放则放。在加强省级政府教育统筹的同时,省级政府要向省以下各级政府简政放权,理顺教育管理职责,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动性创造性。

——完善教育公共治理。精简合并评审评估评价和检查事项,对于确需保留的要编制清单并予公开。加大行政审批改革力度,把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制度作为简政放权的切入点和突破口,最大限度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对确需保留的项目,要规范简化审批流程,让政府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各地要接好用好中央下放的行政审批权,把应由市县行使的及时下放市县。加快培育专业教育服务机构,委托社会组织开展教育评估监测。

——强化督导问责力度。省(区、市)、市(州、盟)、县(市、区)都要加强教育督导工作,把督导评估结果作为资源配置、干部任免和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加大督导结果公开和整改问责力度,确保地方各级政府教育职责逐一落实到位。

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7月8日

2.《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意见》

国务院教改领导小组,2014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的部署,激发高校办学活力,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根据《高等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规定,经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同意,现就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按照中央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精神,以构建政府、高校、社会新型关系为导向,积极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明确政府高等教育的管理职责和权限,进一步明确高校的办学权利和义务,更好地落实高校的办学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社会的支持和监督作用,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加快推进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形成政府宏观管理、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社会广泛参与支持的格局,促进高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二、积极简政放权,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

根据《高等教育法》规定,立足现阶段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实际,当前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着重从以下七个方面推进。

——支持高校科学选拔学生,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改革,高职院校以“文化素质+职业技能”成绩为基本依据,自主确定录取标准和录取方式。深化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高校依据学生的统一高考成绩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实行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扩大高校招生自主权。深化高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支持高校选拔具有特殊才能和创新潜质的人才。支持高校依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自主调整优化同一层次研究生类型结构,加快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推进学术硕士和专业硕士研究生分类考试,健全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推荐免试录取制度,完善以导师团队为主导的复试选拔机制,支持高校选拔符合培养定位的学生。支持高校建立博士研究生选拔“申请—考核”机制,发挥专家组审核作用,更加注重对学生的专业素养、研究能力和创新潜质的综合评价。

——支持高校调整优化学科专业,鼓励高校办出特色。尊重高校专业设置主体地位,高校可自主设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内所有专业(国家控制布点专业除外)。支持高校在博士、硕士一级学科授权内自主设置二级学科。在不增加授权学科总量、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前提下,高校可对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进行动态调整。研究规范“双学位”设置和授予工作的管理办法,支持高校培养复合型人才。

——支持高校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鼓励高校推进全面学分制等教学管理制度改革。支持高校深化大学英语、计算机基础课教学改革,高校可自主确定大学英语和计算机基础课学分学时。鼓励高校间教育教学资源开放共享,通过搭建平台、对口帮扶、政策引导等方式,支持教师互聘、学生互换、课堂互选、学分互认,促进合作育人、协同创新、共同发展。

——支持高校自主选聘教职工,发挥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高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政策,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管理和使用人才。全面落实公开招聘制度,高校可根据教育教学需要面向社会依法依规自主公开招聘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等各类人员。教授、副教授评审权逐步下放到高校。支持高校建设职业化管理干部队伍,扩大实施高校职员制,逐步拓展管理人员晋升通道。

——支持高校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为提升创新能力创造条件。优化财政科研经费的投入结构,稳步增加中央部署高校经常性科研业务经费的投入,鼓励地方为高校设立非竞争性科研经费,支持广大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潜心研究、自由探索。按照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改进科研项目预算编制方法,健全预算评估评审的沟通反馈机制,进一步下放预算调整审批权限。加快推进高校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完善和落实促进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政策。

——支持高校自主管理使用学校财产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完善高校生均拨款制度,建立高校生均拨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新增经费继续向基本支出倾斜,提高基本支出经费比例,降低专项经费的比例,扩大学校对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自主权。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由高校统筹安排使用。完善成本分担机制,合理确定学费标准并动态调整。

——支持高校扩大国际交流合作,提高高等教育国际化水平。支持高校和外国高校之间开展教师互派、学生互换、学分互认和学位互授联授。开展高校自主确定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试点,支持高校加大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力度。支持高校优势学科面向世界,参与和设立国际学术合作组织、国际科学计划,与境外高水平教育、科研机构建立联合研发基地。支持具有相应实力的高校海外办学,开展国际合作和跨境教育服务。

深化教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在近期取消下放国家重点学科审批、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高等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等教育行政审批项目的基础上,继续研究取消下放一批教育行政审批事项。严格规范教育行政审批,规范简化行政审批流程,不得在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之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精简评审评估评价和检查事项,取消一批评审评估评价事项,整合内容交叉重复或关联度高的评审评估评价事项,统筹常规性、临时性检查。编制确需保留的评审评估评价和检查事项目录清单,不得开展目录清单外的评审评估评价和检查事项。探索实施高校依法自主办学负面清单管理,清单之外的事项由高校自主行使并依法接受政府、社会及校内监督。

三、坚持权责统一,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

高校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着力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切实加强自律机制建设,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确保用好办学自主权。

——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规则。结合学校实际,明确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事范围、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探索建立高校法人治理结构。凡属学校重大决策、重大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对由学校自主决定的事项,要逐项完善决策机制与程序。要理顺校院两级管理体制,进一步向院系放权,调动基层组织积极性。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建立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保障学术组织相对独立行使职权。认真落实《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高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建立完善对违反学术规范、学术道德行为的认定程序和办法,维护良好的学术氛围。

——完善校内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认真落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切实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收入分配方案等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制度、事务,要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涉及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要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积极拓展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渠道,进一步改革完善高校学生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学生自主管理。要完善多元参与的校内治理体系,加强议事协商,积极探索师生代表参与学校决策机构的机制,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的作用。

——健全社会参与监督机制。建立健全高校理事会,充分发挥其在加强社会合作、扩大决策民主、争取办学资源、接受社会监督等方面的作用。把公开透明作为高校的基本制度,完善各类信息公开制度,重点加大高校在招生考试、财务资产及收费、人事师资、教学质量、学生管理服务、学风建设、学位和学科、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力度,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接受利益相关方的监督。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准确回应师生和社会关切。

——健全以章程为统领规范行使办学自主权的制度体系。认真落实《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加快章程建设。要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原则,健全和规范内部治理结构和权力运行规则。所有高校应于2015年前完成章程制定。要依据法律和章程,制定、梳理和完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学生管理、后勤等方面自主管理的制度规范,建立健全各种办事程序、内部机构组织规则、议事规则,实现自主权运行和监督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四、放权监管同步,健全高校用好办学自主权监管体系

在加大放权力度的同时,要改进和加强宏观管理,综合运用法律、政策、规划、公共财政、标准、信息服务和必要的行政措施,把该放的放开,把该管的管住,针对每一个放权事项建立监管办法,避免“一放就乱、一乱就收、一收就死”。

——健全质量评估监测制度。健全质量标准体系,加快制度实施本专科教育相关国家标准,进一步完善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鼓励行业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制定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标准。改进评估办法,加快建立以高校自我评估为基础,以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常态监测、院校评估、专业认证及国际评估为主要内容,政府、学校、专门机构和社会多元评价相结合的教学评估制度。完善高校质量年度报告发布制度,进一步规范质量报告的内容,完善发布方式,探索建立质量报告核查机制。强化行业自律,鼓励相同类型、层次高校之间组建各类联盟或协作组织,发挥行业协会、专业学会等组织的作用。

——完善依法监管机制。探索建立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加大对学校办学自主权行使的监管力度。综合运用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手段,健全对高校自主办学中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机制,完善教师、学生申诉制度,畅通师生权利的救济渠道,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高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方针政策、规范办学行为等事项进行督导,完善教育督导报告公开、限期整改制度,加大复查和监督问责力度。改进巡视工作,把决策程序和自主权使用等情况作为巡视监督重要内容,强化巡视成果运用,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

——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教育行政部门对高校依据办学需要提出的本意见以外的办学自主权事项,应牵头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根据赋权与能力相匹配原则,对有能力用好、有机制规范的,以协议、试点等方式放权。选择若干自律机制健全、办学行为规范的高校,赋予更多的办学自主权。对出现重大违规办学行为的高校,实行协议暂停或试点退出机制。

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7月8日

3.《关于深化教育督导改革转变教育管理方式的意见》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2014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教育督导条例》要求,保障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现就深化教育督导改革,全面加强教育督导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教育督导改革是转变教育管理方式的重大举措

1.教育督导是教育管理的重要内容。教育督导是《教育法》规定的教育基本制度之一。改革开放以来,教育督导在保障“两基”历史任务完成、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动重大教育政策项目落实、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水平提高、督促教育热点难点问题解决、开展教育质量评估监测、科学服务教育决策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做出了重要贡献。实践证明,教育督导是教育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依法治教的重要环节,是保障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手段。

2.深化教育督导改革是推进教育事业发展的必然选择。督促政府切实履行教育职责,优先发展教育事业;指导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开展各级各类教育质量监测评价等,对深化教育督导改革、充分发挥教育督导作用,提出了新的要求。解决长期困扰教育发展的突出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维护教育发展良好局面,对加强教育督导,提出了新的期盼。

3.深化教育督导改革是落实《教育督导条例》的新要求。《教育督导条例》系统设计了教育督导制度,丰富了教育督导内涵,扩大了教育督导范围,规范了教育督导类型和程序,为开展各级各类教育督导提供了法律依据。实现对各级各类教育的督导,必须完善督导制度体系,健全督导机构,加强督学队伍,强化问责,充分发挥督导作用。

4.深化教育督导改革是转变政府职能的突破口。深化教育综合改革,转变教育管理方式,建设服务型政府,要理顺政府、学校和社会的关系,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政府既要切实履行教育统筹规划、制度设计和政策引导职责,也要加强教育监督、指导和服务。深化教育督导改革,是加强教育监督、指导和服务的重要抓手。

5.深化教育督导改革具备良好条件。《教育规划纲要》颁布后,各地结合实际积极开展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积累了不少经验。2012年,国务院颁布实施《教育督导条例》,成立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教育督导从法律法规、体制机制两个方面取得重要突破,为深入推进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深化教育督导改革的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6.总体思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教育督导条例》,按照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支持的原则和强化国家教育督导、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的要求,立足我国实际,借鉴国际经验,建立督促地方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的督政机制、指导各级各类学校规范办学提高教育质量的督学体制、科学评价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监测体系,形成督政、督学、评估监测三位一体的教育督导体系,为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制度保障。

7.工作目标。督政——建立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机制,严格落实问责制度,引导地方政府优先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基本公共教育服务能力和水平。督学——完善督学队伍管理,实行督学责任制,监督指导各级各类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提高教育质量。评估监测——建立教育督导部门归口管理、专业机构提供服务、社会组织多方参与的专业化教育质量评估监测体系,对各级各类教育进行科学、系统、权威的评估监测,为改进教育教学、管理、决策提供依据和支撑。

三、深化教育督导改革的主要任务

8.认真开展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督促地方政府切实履行教育职责,是推进教育事业发展的有效办法。要重点做好四项工作:一是建立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制度,开展对地方政府统筹规划、政策引导、监督管理和提供公共教育服务等履行教育职责情况的综合督导。二是建立专项督导制度,就一些普遍性问题和教育重点工作,开展专项督导。建立重大教育突发事件督导制度,根据事件级别,合理划分督导职责,有效开展督导,督促地方政府和学校妥善应对和解决。三是做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工作。按照教育部《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要求,继续做好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认定,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建立省级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考核评估制度,开展省级政府统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考核评估。四是建立对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督导制度。根据《教育规划纲要》及年度工作要点,由上级教育督导部门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完成教育改革发展任务情况进行督导,提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工作水平。

9.有效开展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督导。督学的根本任务,是督导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依规办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切实提高教育质量。要重点做好四项工作,一是加强督学责任区建设。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督学责任区制度建设,合理规划本区域内督学责任区,合理配备督学,建立督学工作长效机制。要建立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实现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全覆盖。二是加强学校视导队伍建设。建立学校视导员制度,加强学校内部督导工作。三是积极开展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办学条件、规范办学行为和实施素质教育的督导评估,督促指导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做好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成才。四是针对教育热点难点问题,认真开展专项督导,促使问题有效解决,特别是破解义务教育择校难题,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10.科学开展教育质量评估监测。科学的评估监测,是发现问题的手段,是有效开展督政、督学工作的前提和基础。要重点做好四项工作,一是统筹规划教育质量监测工作,建立健全各级各类教育质量监测指标体系。完善基础教育质量监测标准和工具。建立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监测制度和对地方政府发展教育事业情况监测制度。二是根据各级各类教育的发展现状和实际需要,开展教育质量监测工作。开展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习质量监测以及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质量监测,对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依法办学、教育质量及资源配置的情况进行监测。三是培育和扶持一批专业评估机构,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教育质量评估监测。四是加强教育质量监测国际交流,积极参与国际组织的教育质量监测项目。

11.完善教育督导和评估监测结果使用制度。提高教育督导的权威性和实效性,必须完善教育督导和评估监测结果使用机制。一是完善教育督导和评估监测报告发布制度,规范流程,丰富载体,提高实效。建立分级发布教育督导和评估监测报告制度,由县、市、省和国家按年度发布督导和评估监测报告,向社会公布督导和评估监测结果,接受公众监督。二是建立健全教育督导和评估监测的公示、公告、约谈、奖惩、限期整改和复查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切实做好整改,推动改进工作。三是建立教育督导和评估监测问责机制。强化教育督导和评估监测结果使用,健全考核奖惩机制,明确督导和评估监测结果是资源配置、干部任免和表彰奖励等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对教育督导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12.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教育督导改革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一研究部署,及时解决困扰改革的体制机制等重大问题。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具体实施方案,统筹推进,务求实效。

13.健全教育督导机构。要合理划分教育行政部门内设机构的职责,整合力量,挖掘潜力,尽快组建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办公室,并确保有效履行职责,按照对各级各类教育实施督政、督学、评估监测三大职能开展工作。

14.整合评估监测机构和资源。国家成立教育质量评估监测机构,统筹开展全国教育质量评估监测工作。各地教育部门要整合教育协会、学会、教研室以及其他具有教育评估监测职能的机构和资源,实现教育督导部门的归口管理,为系统开展各级各类教育质量评估监测奠定组织基础。

15.加强督学队伍建设。完善督学管理制度。各地结合实际配齐专职督学,聘任一定比例的兼职督学,完善国家、省、市、县四级督学队伍。加强督学队伍培训。探索建立督学持证督导和督学资格制度。

16.保障教育督导经费。把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为深化教育督导改革、全面加强督导工作提供保障。

4.《关于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意见》

教育部,20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健全中国特色教育管理制度、现代学校制度和教育评价制度,加快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激发教育活力,经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1.重要意义。推进管办评分离,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是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全面推进依法治教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政府、学校、社会之间关系逐步理顺,但政府管理教育还存在越位、缺位、错位的现象,学校自主发展、自我约束机制尚不健全,社会参与教育治理和评价还不充分。为进一步提高政府效能、激发学校办学活力、调动各方面发展教育事业的积极性,必须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厘清政府、学校、社会之间的权责关系,构建三者之间良性互动机制,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2.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制度、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总目标,以落实学校办学主体地位、激发学校办学活力为核心任务,加快健全学校自主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以进一步简政放权、改进管理方式为前提,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主动开拓为学校、教师和学生服务的新形式、新途径;以推进科学、规范的教育评价为突破口,建立健全政府、学校、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多元参与的教育评价体系。到2020年,基本形成政府依法管理、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社会各界依法参与和监督的教育公共治理新格局,为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3.基本原则。

坚持权责统一。依法明晰政府、学校、社会权责边界,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教育治理结构。

坚持统筹兼顾。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坚持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相结合,整体推进和先行先试相促进,解决当前问题和着眼长远相衔接,加强部门之间的政策协调,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坚持放管结合。既要解决政府越权越位问题,把该放的权坚决下放,又要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切实做好事中、事后监管,逐项查看措施是否及时跟上、有力有效,是否存在监管漏洞和衔接缝隙,把该管的管住管好。

坚持有序推进。立足我国基本国情、教情,综合考虑不同地区以及各级各类教育的实际,因地制宜、因校制宜,提高改革措施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积极稳妥推进,不搞一刀切。

二、推进依法行政,形成政事分开、权责明确、统筹协调、规范有序的教育管理体制

4.加大政府简政放权力度。深化教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部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建立规范教育行政审批的管理制度。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减少对学校办学行为的行政干预,综合运用法律、政策、规划、财政拨款、标准、信息服务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引导和督促学校规范办学。转变政府职能,严格控制针对各级各类学校的项目评审、教育评估、人才评价和检查事项(以下简称“三评一查”),大幅减少总量。确需开展的“三评一查”事项,要在年初编制目录并进行公示。各地应结合实际,提出“三评一查”的缩减比例。探索开展“三评一查”归口管理制度。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明确依据,不得随意进入学校进行检查。政府不得法外设定管理教育的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学校、教师、学生等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5.推行清单管理方式。建立教育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全面公开教育及相关政府部门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优质服务,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在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开展负面清单管理试点,清单之外的事项学校可自主施行,要尽量缩减负面清单事项的范围,更多采取事中、事后监管方式。

6.加快国家教育基本标准建设。系统梳理我国教育标准建设情况,出台国家教育标准体系框架。规范标准发布程序,出台国家教育标准审定办法,健全教育标准制定和审查机制,提高教育标准的权威性、适切性,形成具有国际视野、富有中国特色的分层、分类教育标准体系。

7.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教育决策法定程序。充分发挥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及其他各类教育智库的作用,完善教育决策的智力支持系统。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网络平台听取意见等方式,听取公众和社会各界对重大教育决策的意见建议。加快建设教育基础信息数据库和教育管理公共服务平台,为专业机构和社会公众参与教育决策等提供全面、权威的数据支撑。建立教育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8.建立健全教育行政执法机制。完善教育法律法规执法体系,规范教育行政权力行使程序。加大教育行政执法力度,遵循法定职权与程序,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手段,依法纠正学校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教育法律和政策有效实施。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督促学校强化依法办学意识,健全高校和中小学依法治校评价指标体系,深入开展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创建活动。

9.加强和完善政府服务机制。科学编制教育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完善规划的实施机制,增强规划的前瞻性、战略性和约束力。依法落实教育经费“三个增长、两个提高”的规定,建立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完善并逐步提高各级各类教育生均拨款和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创新提供公共教育服务方式,健全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机制,在决策咨询、学校管理、提供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学位、师资培训、特殊人群服务、教育质量和办学绩效评价等领域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提高公共教育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使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活力进一步激发出来,形成教育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局面。

10.加大行政监督和问责力度。加强政府内部的层级监督及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主动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形成科学有效的教育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逐步建立健全教育行政绩效评估体系,重点针对履行职责、行政效率、行政效益、行政成本等开展评估,评估的标准、指标、过程和结果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在做好内部评估的同时,要主动委托第三方开展全面、深入、客观的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评价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教育行政工作业绩的重要参考,对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教育职责的、超越或者滥用教育行政职权的、违反法定教育行政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政府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三、推进政校分开,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

11.依法明确和保障各级各类学校办学自主权。更加注重以法治方式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在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时,进一步研究明确各级各类学校办学自主权;通过政府简政放权,进一步落实各级各类学校的法定办学自主权;通过章程制定,进一步健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办学自主权的实施机制;通过完善法律救济机制,切实维护学校、师生合法权益。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意见》(教改办〔2014〕2号)及有关规定,进一步扩大高校在考试招生、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教职工队伍管理、经费资产使用管理、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的自主权。按照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深化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加快建立高校自主评聘、政府宏观管理监督的新机制。扩大职业院校在招生、专业设置和调整、教师评聘、资源配置、收入分配、校企合作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进一步落实和扩大中小学在育人方式、资源配置、人事管理等方面的自主权。建立符合学校特点的管理制度和配套政策,克服行政化倾向。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取消学校行政级别。高校领导任职期间要全身心投入学校管理工作,党委书记和校长一般不担任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深化高校职员制度改革,加快职业发展、工资待遇等配套政策建设,鼓励行政人员专职从事管理工作。全面推进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实现校长的专业化、职业化。

12.加强学校章程和配套制度建设。各级各类学校要依法制定具有各自特色的学校章程,全面形成一校一章程的格局。同一学区内的中小学,可以制定联合章程。学校要以章程为统领,理顺和完善规章制度,制定并完善教学、科研、学生、人事、资产与财务、后勤、安全、对外合作、学生组织、学生社团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种办事程序、内部机构组织规则、议事规则等,形成健全、规范、统一的制度体系。

13.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学校的领导,在公办高等学校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在中小学、民办学校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和完善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中小学建立由学校负责人、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社区代表等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对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报告,对重大教育教学改革及涉及学生、家长、社区工作重要事项的决策等提出意见建议,完善民主决策程序。高等学校要加强学术组织建设,落实《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实现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相对分离,保障学术权力相对独立行使。落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广大教职工和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发挥好理事会在决策咨询和社会合作中的积极作用。中小学要加强家长委员会建设,保障家长委员会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提出意见建议。

14.健全面向社会开放办学机制。鼓励高校面向社会办学,建立健全协同创新和协同育人机制。鼓励学校之间、学校和科研院所之间加强合作,协同育人。深化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合作机制,争取行业企业在专业设置、教学指导、提供实习岗位、改善实习实训条件、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支持。建立符合条件的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与职业院校领导、骨干教师相互兼职制度。学校应当积极有序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向社区居民有序开放体育文化设施。

15.完善校务公开制度。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办学信息,保证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重点公开经费收支、招生就业、基本建设招投标、培养目标与课程设置、教育教学安排等社会关注的信息。学校配置资源以及干部选拔任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用、学术评价和各种评优、选拔活动,要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制订具体实施规则,实现过程和结果的公开透明,接受利益相关方的监督。

四、推进依法评价,建立科学、规范、公正的教育评价制度

16.推动学校积极开展自我评价。引导和支持学校切实发挥教育质量保障主体作用,不断完善内部质量保障体系和机制,认真开展自评,形成和强化办学特色。学校应当依据国家教育基本标准及有关行业标准,根据自身办学实际和发展目标,确立本校的人才培养要求。对照人才培养要求,定期开展课程建设、教学与科研、人才培养质量、师资建设、管理制度、校园文化等监测评估,开展对学生及其家长、用人单位等的满意度调查,努力形成自主发展、特色发展、可持续发展的良性机制。

17.提高教育督导实效。强化国家教育督导,加强各级教育督导工作力量,健全管理制度,提高督导工作专业化水平。加大机构和职能整合力度,形成覆盖各级各类教育的教育督导队伍。依法对各级各类教育实施督导和评估监测,实行教育督导部门归口管理。完善教育督导和评估监测报告发布制度,建立健全公示、公告、约谈、奖惩、限期整改和复查制度,健全问责机制,提高教育督导的权威性和实效性。

18.支持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规范开展教育评价。大力培育专业教育服务机构,整合教育质量监测评估机构,完善监测评估体系,定期发布监测评估报告。扩大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参与教育评价。制定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参与教育评价的资质认证标准。引入市场机制,将委托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教育评价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健全招投标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保证教育评价服务的质量和效益。重视扩大科技、文化等部门和新闻媒体对教育评价的参与。重视学生会等学生组织在教育评价中的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积极参与国际组织实施的教育质量评估项目。

19.切实保证教育评价质量。坚持以学校为主体、以学生发展为本位,健全多元化评价标准,积极采用现代化评价方法和技术,保证教育评价的科学性、规范性、独立性,切实发挥教育评价的诊断、导向和激励作用。政府对所委托的教育评价,要加强监督和管理,加强质量监控。评价机构要将评价的实施方案、指标体系、对象和样本选择、数据来源及计算、结果分析等向评价委托方(包括政府、学校)和评价对象反馈,逐步做到向全社会公开,接受广泛的监督和质询。鼓励成立教育评价的行业组织,发挥其在评价机构的资格准入、业务指导、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作用。对于操作不规范、弄虚作假甚至违规违纪的评价机构,要建立“黑名单”制度。

20.切实发挥教育评价结果的激励与约束作用。建立健全政府和学校对评价意见的反映机制,对评价中暴露出的问题,要认真加以整改。探索实施学校绩效评估制度,结合对校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学校发展规划实施情况的督导评估,建立与学校办学定位、目标、责任相适应的评价体系,充分反映学校办学的努力程度和进步情况,促进学校特色发展、个性发展。探索建立评价结果综合运用机制,搭建互联互通的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评价结果信息,扩大评价结果运用范围,将其作为资源配置、干部考核和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五、精心组织实施,切实把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21.确保任务落实。各地要把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作为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教育综合改革、推进依法治教的重要任务和有效抓手,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结合实际制订推进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分工,加强检查监督。对改革涉及的重要问题、重点环节和重大举措,要密切跟踪指导,深入分析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22.开展改革试点。为确保工作稳步推进,鼓励有工作基础的地方积极开展改革试点,为全国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积累经验。有关情况请及时报送。

5.《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等五部门,20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破除束缚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进一步向地方和高校放权,给高校松绑减负、简除烦苛,让学校拥有更大办学自主权,激发广大教学科研人员教书育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各类创新人才,培育国际竞争新优势,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高校学科专业设置机制

(一)改革学位授权审核机制。深入推进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省级学位委员会负责审批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专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和博士学位授权初审。稳妥推进部分高校自主审核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符合学位授予标准的高校,新增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可不再要求培养年限。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要加强授权监管,完善学位授权准入标准,强化专家评审环节,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对于不按照标准和程序办理、不能保证质量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其博士硕士学位授权。

(二)改进高校本专科专业设置。除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外,高校自主设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内的专业,报教育部备案;自主设置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支持高校对接产业行业需求,经学科和产业行业专家充分论证后,按照专业管理规定设置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新专业。加强专业建设信息服务,公布紧缺专业和就业率较低专业的名单,逐步建立高校招生、毕业生就业与专业设置联动机制。开展专业设置抽查,对存在问题的专业,责令有关高校限期整改或暂停招生。

二、改革高校编制及岗位管理制度

(三)积极探索实行高校人员总量管理。教育部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制订高校人员总量核定指导标准和试点方案,积极开展试点。试点高校人员总量实行动态调整。纳入总量管理的人员享有相应待遇和保障。机构编制、高校主管部门发现高校在人员总量管理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问题的,对相关负责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四)高校依法自主管理岗位设置。高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人员总量内组织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并主动公开,接受监督。岗位设置方案应包括岗位总量,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类岗位的名称、数量、结构比例、职责任务、工作标准、任职条件等。

(五)高校自主设置内设机构。高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设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鼓励高校推进内设机构取消行政级别的试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改革后要保障高校内设机构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三、改善高校进人用人环境

(六)优化高校进人环境。高校根据事业发展、学科建设和队伍建设需要,自主制订招聘或解聘的条件和标准,自主公开招聘人才。政府各有关部门不统一组织高校人员聘用考试,简化进人程序,为高校聘用人才提供便捷高效的人事管理服务。高校在人员总量内聘用人才要围绕主业、突出重点、支持创新。

(七)完善高校用人管理。高校根据其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自主做好人员聘后管理。对总量内人员,高校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在人员总量外,高校可自主灵活用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履行合同,规范实施管理,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高校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制订教师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办法和离岗创业办法。

四、改进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机制

(八)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高校自主制订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职称评审办法、操作方案报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高校主管部门备案。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由高校自主组织职称评审、自主评价、按岗聘用。条件不具备、尚不能独立组织评审的高校,可采取联合评审的方式。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监管,对高校职称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对因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高校,要给予警告、责令整改;对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处理。

(九)改进教师职称评审方法。高校要将师德表现作为评聘的首要条件,提高教学业绩在评聘中的比重。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教师,按照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不同学科领域,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等不同研究类型,建立分类评价标准。完善同行专家评价机制,建立以“代表性成果”和实际贡献为主要内容的评价方式。

五、健全符合中国特色现代大学特点的薪酬分配制度

(十)支持高校推进内部薪酬分配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要支持高校建立健全有利于提高竞争力的内部分配机制,实行符合高校特点和发展要求的内部分配政策。高校要理顺内部收入分配关系,保持各类人员收入的合理比例。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可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

(十一)加强高校绩效工资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充分考虑高校特点,重点加大对高层次人才集中、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着力培养拔尖创新人才高校的倾斜力度。高校根据备案人员总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层次等因素,自主确定本校绩效工资结构和分配方式。绩效工资分配要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高校科研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

六、完善和加强高校经费使用管理

(十二)改进高校经费使用管理。财政部门要完善高校预算拨款制度,优化高等教育拨款结构,加大基本支出保障力度,基本支出占比较低的地方要进一步优化结构,合理安排基本支出。改进项目管理方式,完善资金管理办法,采取额度管理、自主调整等措施,进一步扩大高校项目资金统筹使用权。进一步完善高校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划分,逐步扩大财政授权支付范围,逐步实现用款计划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项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编报。

(十三)扩大高校资产处置权限。适当提高资产处置的备案和报批标准。高校自主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应淘汰报废的资产,处置收益留归学校使用。税务部门要执行好各项涉及高校的税收优惠政策。高校要进一步提高预算编制水平,加快财政预算执行进度,完善内控机制,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按照规定管好用好各项经费和资产,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高校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高校应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七、完善高校内部治理

(十四)加强党对高校的领导。高校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校党委对本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对本校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强化院(系)党的领导,进一步发挥院(系)党委(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高校基层延伸,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

(十五)加强制度建设。高校要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和教育法律规定的基本制度,依法依章程行使自主权,强化章程在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方面的基础作用。完善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对工作中的失职失责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严格问责。加强自我约束和管理,抓紧修订完善校内各项管理制度,使制度体系层次合理、简洁明确、协调一致,使高校发展做到治理有方、管理到位、风清气正。

(十六)完善民主管理和学术治理。进一步健全高校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和群众组织作用。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坚持不懈培育优良校风和学风。完善学术评价体系和评价标准,推动学术事务去行政化。提高高校学术委员会建设水平,充分发挥高校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术发展、学术评价等事项中的重要作用。确立科学的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突出同行专家在科研评价中的主导地位。

(十七)强化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积极推进高校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等校务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的情况外,均应当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畅通监督渠道,发挥社会公众、媒体等力量在监督中的作用。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工作透明度,增强信息公开实效,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八、强化监管优化服务

(十八)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和管理方式,支持高校适应创新发展需要,推进治理结构改革。要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通过完善信用机制、“双随机”抽查、行政执法、督导、巡视、第三方评估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十九)加强协调与指导。各地各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加强协调,相互配合,整体推进。要引导高校合理定位,办出特色,防止“同质化”。对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高校给予必要政策倾斜。要及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二十)营造良好改革环境。各地各部门要简化优化服务流程,精简和规范办事程序,缩短办理时限,改进服务质量,让高校教学科研人员从过多过苛的要求、僵硬的考核、烦琐的表格中解放出来。依托“互联网+”,积极推动高校公共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提高办事效率。抓紧修改或废止影响高校发展和教学科研人员积极性的、不合时宜的行政法规和政策文件,保持改革政策协调一致。做好改革的总结推广和宣传引导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各部门要立足我国基本国情教情,综合考虑不同地区和高校实际,抓紧细化高校人员总量、职称、薪酬等方面改革的试点或落实办法,大力推进改革进程。各高校要及时制定实施细则,向院系放权,向研发团队和领军人物放权,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教育部 中央编办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3月31日

6.《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17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意见》指出,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教育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一批标志性、引领性的改革举措取得明显成效,教育公共服务水平和教育治理能力不断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我国教育总体发展水平进入世界中上行列,为13亿多人民提供了更好更公平的教育,为经济转型、科技创新、文化繁荣、民生改善、社会和谐提供了有力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自信不断增强。

《意见》指出,当前我国教育改革发展已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全面深化教育综合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系统推进育人方式、办学模式、管理体制、保障机制改革,使各级各类教育更加符合教育规律、更加符合人才成长规律、更能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坚实基础。

《意见》指出,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一)坚持扎根中国与融通中外相结合。继承我国优秀教育传统,立足我国国情,遵循教育规律,吸收世界先进办学治学经验,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二)坚持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结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着眼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集中攻坚、综合改革、重点突破,扩大改革受益面,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三)坚持放管服相结合。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把该放的权力坚决放下去,把该管的事项切实管住管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的新型关系。(四)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相结合。加强系统谋划,注重与《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做好衔接。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充分调动地方和学校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将成功经验上升为制度和政策。

《意见》指出,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到2020年,教育基础性制度体系基本建立,形成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教育体制机制,人民群众关心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进一步缓解,政府依法宏观管理、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社会有序参与、各方合力推进的格局更加完善,为发展具有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现代教育提供制度支撑。

《意见》指出,要健全立德树人系统化落实机制。强调要构建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的大中小幼一体化德育体系。针对不同年龄段学生,科学定位德育目标,合理设计德育内容、途径、方法,使德育层层深入、有机衔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学生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深入开展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教育、道德教育、社会责任教育、法治教育,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健全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掘各门课程中的德育内涵,加强德育课程、思政课程。创新思想政治教育方式方法,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育德与育心相结合、课内与课外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不断增强亲和力和针对性。用好自然资源、红色资源、文化资源、体育资源、科技资源、国防资源和企事业单位资源的育人功能,发挥英雄模范人物、名师大家、学术带头人等的示范引领作用,挖掘校史校风校训校歌的教育作用,充分发挥学校党、共青团、少先队组织的育人功能。加强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有机结合,构建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街道、社区、镇村、家庭共同育人的格局。要注重培养支撑终身发展、适应时代要求的关键能力。在培养学生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过程中,强化学生关键能力培养。培养认知能力,引导学生具备独立思考、逻辑推理、信息加工、学会学习、语言表达和文字写作的素养,养成终身学习的意识和能力。培养合作能力,引导学生学会自我管理,学会与他人合作,学会过集体生活,学会处理好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遵守、履行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培养创新能力,激发学生好奇心、想象力和创新思维,养成创新人格,鼓励学生勇于探索、大胆尝试、创新创造。培养职业能力,引导学生适应社会需求,树立爱岗敬业、精益求精的职业精神,践行知行合一,积极动手实践和解决实际问题。要建立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和改进体育,改变美育薄弱局面,深入开展劳动教育,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和国防教育。

《意见》指出,要创新学前教育普惠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强调要鼓励多种形式办园,有效推进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理顺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园体制,建立健全国务院领导、省市统筹、以县为主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省市两级政府要加强统筹,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落实县级政府主体责任,充分发挥乡镇政府的作用。以县域为单位制定幼儿园总体布局规划,新建、改扩建一批普惠性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面向大众、收费合理、质量合格的普惠性服务。要加强科学保教,坚决纠正“小学化”倾向。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合理安排幼儿生活作息。加强幼儿园质量监管,规范办园行为。

《意见》指出,要完善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的体制机制。强调要建立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新型教学关系。改进教学方式和学习方式,变革教学组织形式,创新教学手段,改革学生评价方式。要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外负担。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严格按照课程标准开展教学,合理设计学生作业内容与时间,提高作业的有效性。建立健全课后服务制度,鼓励各地各校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家长需求,探索实行弹性离校时间,提供丰富多样的课后服务。改善家庭教育,加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合理安排孩子的学习、锻炼和休息时间。规范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严格办学资质审查,规范培训范围和内容。营造健康的教育生态,大力宣传普及适合的教育才是最好的教育、全面发展、人人皆可成才、终身学习等科学教育理念。要着力解决义务教育城乡发展不协调问题。统一城乡学校建设标准、城乡教师编制标准、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加快建立义务教育学校国家基本装备标准。实施消除大班额计划。切实改变农村和贫困地区教育薄弱面貌,着力提升乡村教育质量。要多措并举化解择校难题。加快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加强教师资源的统筹安排,实现县域优质资源共享。改进管理模式,试行学区化管理,探索集团化办学,采取委托管理、强校带弱校、学校联盟、九年一贯制等灵活多样的办学形式。完善入学制度,统筹设计小学入学、小升初、高中招生办法。

《意见》指出,要完善提高职业教育质量的体制机制。强调要健全德技并修、工学结合的育人机制。坚持以就业为导向,着力培养学生的工匠精神、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坚持学中做、做中学,推动形成具有职业教育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完善专业动态调整机制,完善教学标准,创新教学方式,改善实训条件,加强和改进公共基础课教学,严格教学管理。大力增强职业教育服务现代农业、新农村建设、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和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的能力。要改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健全行业企业参与办学的体制机制和支持政策,支持行业企业参与人才培养全过程,促进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需求对接。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评价和服务作用,支持行业组织推进校企合作、发布人才需求信息、参与教育教学、开展人才质量评价。明确企事业单位承担学生社会实践和实习实训的职责义务和鼓励政策。

《意见》指出,要健全促进高等教育内涵发展的体制机制。强调要创新人才培养机制。高等学校要把人才培养作为中心工作,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不同类型的高等学校要探索适应自身特点的培养模式,着重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人才。把创新创业教育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建立健全学科专业动态调整机制,完善课程体系,加强教材建设和实训基地建设,完善学分制,实施灵活的学习制度,鼓励教师创新教学方法。深入推进协同育人,促进协同培养人才制度化。要深化科研体制改革,坚持以高水平的科研支撑高质量的人才培养。加大基础研究支持力度,大力开展有组织的科研活动,完善创新平台体系,建设相对稳定的高等学校基本科研队伍,深化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机制改革。加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支持力度,完善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构建中国特色的学术标准和学术评价体系。加强高等学校智库建设,推进高等学校开展前瞻性、政策性研究,积极参与决策咨询。全面推进科研评价机制改革,加强学术道德建设。要完善依法自主办学机制。依法落实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发挥党委领导核心作用。要改进高等教育管理方式。研究制定高等学校分类设置标准,制定分类管理办法,促进高等学校科学定位、差异化发展,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

《意见》指出,要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深化普通高中教育教学改革,稳妥推进高考改革;要完善民族教育加快发展机制,建立民族团结教育常态化机制,深入推进爱国主义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加大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支持力度;要完善特殊教育融合发展机制,改进特殊教育育人方式,强化随班就读,建立健全融合教育评价、督导检查和支持保障制度;要健全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的制度,健全财政、土地、登记、收费等方面支持民办学校发展的相关政策,健全监管机制;要以拓宽知识、提升能力和丰富生活为导向,健全促进终身学习的制度体系。

《意见》指出,要创新教师管理制度。强调要健全加强师德建设长效机制。把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教育融入培养、培训和管理全过程,构建覆盖各级各类教育的师德建设制度体系。在准入招聘和考核评价中强化师德考查。实施师德师风建设工程,建立教师国家荣誉制度,加快形成继承我国优秀传统、符合时代精神的尊师重教文化,创造良好的教书育人环境。要改进各级各类教师管理机制。落实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严格中小学教师资格准入,健全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管理制度,深化高等学校教师管理制度改革,改进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管理制度。要切实提高教师待遇。完善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制度,改进绩效考核办法,使绩效工资充分体现教师的工作量和实际业绩,确保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落实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乡镇工作补贴,以及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完善老少边穷岛等贫困艰苦地区教师待遇政策,依据艰苦边远程度实行差别化补助,做到越往基层、越往艰苦地区补助水平越高。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教师工资保障机制和职业院校内部收入分配激励机制,扩大高等学校收入分配自主权。

《意见》指出,要健全教育投入机制。强调要完善财政投入机制。合理划分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明确支出责任分担方式,依法落实各级政府教育支出责任,健全各级教育预算拨款制度和投入机制,合理确定并适时提高相关拨款标准和投入水平,保证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一般不低于4%,确保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确保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公办幼儿园、普通高中生均拨款或生均公用经费标准,逐步健全各级各类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使用,坚持向老少边穷岛地区倾斜,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倾斜,向薄弱环节、关键领域倾斜。要完善教育转移支付制度,合理安排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加大省级统筹力度。要加强经费监管,确保使用规范安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要完善学生资助体系,进一步完善各级各类教育全覆盖、奖助贷勤补免多元化的学生资助制度体系。完善国家奖学金、助学金政策,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机制,提高资助精准度。

《意见》指出,要健全教育宏观管理体制。强调要完善教育标准体系,研究制定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各学段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完善学校办学条件标准。要建立健全教育评价制度,建立贯通大中小幼的教育质量监测评估制度,建立标准健全、目标分层、多级评价、多元参与、学段完整的教育质量监测评估体系,健全第三方评价机制,增强评价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要完善教育督导体制,促进教育督导机构独立行使职能,落实督导评估、检查验收、质量监测的法定职责,完善督学管理制度,提高督学履职水平,依法加强对地方各级政府的督导,依法加强对学校规范办学的督导,强化督导结果运用。要完善教育立法和实施机制,提升教育法治化水平。要提高管理部门服务效能,建立和规范信息公开制度。

《意见》最后强调,要做好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组织实施。要全面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坚持党管办学方向、党管改革,充分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的教育领导体制。要完善推动教育改革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教育改革统筹决策、研究咨询、分工落实、督查督办、总结推广的改革工作链条,充分发挥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谋划职能,充分发挥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的作用,完善省级教育改革领导体制。健全教育改革的试点、容错、督查、推广机制。加强教育改革干部队伍建设,配齐配强教育改革力量,确保各项改革举措有谋划、有部署、有落实、有成效。

(二)内部治理结构

7.《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

教育部,2011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指导和规范高等学校章程建设,促进高等学校依法治校、科学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章程的起草、审议、修订以及核准、备案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高等学校应当以章程为依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

高等学校应当公开章程,接受举办者、教育主管部门、其他有关机关以及教师、学生、社会公众依据章程实施的监督、评估。

第四条 高等学校制定章程应当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宪法、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规律,推进高等学校科学发展;应当促进改革创新,围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推进文化传承创新的任务,依法完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体现和保护学校改革创新的成功经验与制度成果;应当着重完善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体制、机制,反映学校的办学特色。

第五条 高等学校的举办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以章程明确界定与学校的关系,明确学校的办学方向与发展原则,落实举办者权利义务,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第六条 章程用语应当准确、简洁、规范,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章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

第二章 章程内容

第七条 章程应当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规定,载明以下内容:

(一)学校的登记名称、简称、英文译名等,学校办学地点、住所地;

(二)学校的机构性质、发展定位,培养目标、办学方向;

(三)经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层次、规模;

(四)学校的主要学科门类,以及设置和调整的原则、程序;

(五)学校实施的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远程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等不同教育形式的性质、目的、要求;

(六)学校的领导体制、法定代表人,组织结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内设机构的组成、职责、管理体制;

(七)学校经费的来源渠道、财产属性、使用原则和管理制度,接受捐赠的规则与办法;

(八)学校的举办者,举办者对学校进行管理或考核的方式、标准等,学校负责人的产生与任命机制,举办者的投入与保障义务;

(九)章程修改的启动、审议程序,以及章程解释权的归属;

(十)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事由,校徽、校歌等学校标志物、学校与相关社会组织关系等学校认为必要的事项,以及本办法规定的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章程应当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健全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行使与监督机制,明确以下事项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与监督机制:

(一)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二)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制订招生方案,调节系科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四)制订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设置教学、科研及行政职能部门;

(六)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

(七)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八)学校财产和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九)其他学校可以自主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章程应当依照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健全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具体实施规则、实施意见,规范学校党委集体领导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明确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的制度规范。

章程应当明确校长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管理工作的职权范围;规范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的组成、职责、议事规则等内容。

第十条 章程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与发展需要,科学设计学校的内部治理结构和组织框架,明确学校与内设机构,以及各管理层级、系统之间的职责权限,管理的程序与规则。

章程根据学校实际,可以按照有利于推进教授治学、民主管理,有利于调动基层组织积极性的原则,设置并规范学院(学部、系)、其他内设机构以及教学、科研基层组织的领导体制、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章程应当明确规定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以及其他学术组织的组成原则、负责人产生机制、运行规则与监督机制,保障学术组织在学校的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术评价、学术发展、教学科研计划方案制定、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充分发挥咨询、审议、决策作用,维护学术活动的独立性。

章程应当明确学校学术评价和学位授予的基本规则和办法;明确尊重和保障教师、学生在教学、研究和学习方面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探索自由,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

第十二条 章程应当明确规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的地位作用、职责权限、组成与负责人产生规则,以及议事程序等,维护师生员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相关事项的民主决策、实施监督的权利。

对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自主设置的各类组织机构,如校务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校友会等,章程中应明确其地位、宗旨以及基本的组织与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章程应当明确学校开展社会服务、获得社会支持、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与办法,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和办学特色,自主设置有政府、行业、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代表参加的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的,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的地位作用、组成和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章程应当围绕提高质量的核心任务,明确学校保障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原则与制度,规定学校对学科、专业、课程以及教学、科研的水平与质量进行评价、考核的基本规则,建立科学、规范的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

第十五条 章程应当体现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健全教师、学生权益的救济机制,突出对教师、学生权益、地位的确认与保护,明确其权利义务;明确学校受理教师、学生申诉的机构与程序。

第三章 章程制定程序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成立专门起草组织开展章程起草工作。

章程起草组织应当由学校党政领导、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相关专家,以及学校举办者或者主管部门的代表组成,可以邀请社会相关方面的代表、社会知名人士、退休教职工代表、校友代表等参加。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起草章程,应当深入研究、分析学校的特色与需求,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学校内部组织、师生员工的意见,充分反映学校举办者、管理者、办学者,以及教职员工、学生的要求与意愿,使章程起草成为学校凝聚共识、促进管理、增进和谐的过程。

第十八条 章程起草过程中,应当在校内公开听取意见;涉及关系学校发展定位、办学方向、培养目标、管理体制,以及与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问题,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意见、充分论证。

第十九条 起草章程,涉及与举办者权利关系的内容,高等学校应当与举办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协商。

第二十条 章程草案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校章程起草组织负责人,应当就章程起草情况与主要问题,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章程草案征求意见结束后,起草组织应当将章程草案及其起草说明,以及征求意见的情况、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等,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 章程草案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

章程草案经讨论审定后,应当形成章程核准稿和说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核准机关。

第四章 章程核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地方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的章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其中本科以上高等学校的章程核准后,应当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章程由教育部核准;其他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章程,经主管部门同意,报教育部核准。

第二十四条 章程报送核准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核准申请书;

(二)章程核准稿;

(三)对章程制定程序和主要内容的说明。

第二十五条 核准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章程核准稿的合法性、适当性、规范性以及制定程序,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的,提交核准机关组织的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

章程核准委员会由核准机关、有关主管部门推荐代表,高校、社会代表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六条 核准机关应当自收到核准申请2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查。涉及对核准稿条款、文字进行修改的,核准机关应当及时与学校进行沟通,提出修改意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准机关可以提出时限,要求学校修改后,重新申请核准: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超越高等学校职权的;

(三)章程核准委员会未予通过或者提出重大修改意见的;

(四)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五)核准期间发现学校内部存在重大分歧的;

(六)有其他不宜核准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经核准机关核准的章程文本为正式文本。高等学校应当以学校名义发布章程的正式文本,并向本校和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保持章程的稳定。

高等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可以依据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章程的修订案,应当依法报原核准机关核准。

章程修订案经核准后,高等学校应当重新发布章程。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应当指定专门机构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章程中自主确定的不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强制性规定的办学形式、管理办法等,应当予以认可;对高等学校履行章程情况应当进行指导、监督;对高等学校不执行章程的情况或者违反章程规定自行实施的管理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新设立的高等学校,由学校举办者或者其委托的筹设机构,依法制定章程,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其中新设立的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其章程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内容;民办高等学校和中外合作举办的高等学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章程,章程内容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8.《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教育部,2011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公办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由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确定;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没有确定的,由学校自主确定。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系(所、年级)、室(组)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民族地区的学校和民族学校,少数民族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以连选连任。

选举、更换和撤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予以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 有教职工80人以上的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学校,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其内部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的学校,其执行委员会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可承担前款有关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可以在其下属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该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与本地区有关组织联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规定。

有关学校根据本规定和所在地区的相关规定,可以制定相应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85年1月28日教育部、原中国教育工会印发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9.《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

教育部,2012

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推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实施,在各级各类学校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依法治国要求,大力推进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制定本实施纲要。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校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1.深刻认识全面推进依法治校的重要性。当前,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政治文明建设的推进,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级各类学校的发展环境、发展理念、发展方式正在发生深刻变化,迫切需要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加快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推进依法治校,是学校适应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发挥法治在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学校治理法治化、科学化水平的客观需要;是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的内在要求;是适应教育发展新形势,提高管理水平与效益,维护学校、教师、学生各方合法权益,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2.深刻认识全面推进依法治校的紧迫性。《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通知》(教政法〔2003〕3号)发布以来,各地和学校普遍重视学校章程和制度建设,加强校长和教师法制培训,积极创建依法治校示范学校,探索了不少成功的经验,依法办学和依法管理的意识和能力明显提高。但是,与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相比,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要求相比,依法治校还存在较大差距,主要体现在: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和学校对推进依法治校认识还不到位,制度不健全;一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办学、违规招生、违规收费等问题在个别地区和学校还不时发生;学校管理者和教师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权益、依法对学生实施教育与管理的能力、意识还亟待提高,权利救济机制还不健全;政府教育管理职能转变还未完全到位,部分教育行政管理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还不强。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影响到教育科学发展与深化改革的进程。解决以上问题,必须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全面加快推进依法治校。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校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3.全面推进依法治校的指导思想。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必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将坚持和改善学校党的领导与学校的依法治理紧密结合起来;必须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把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学校教育的根本任务,全面提高校长、教职工和学生的法律素质,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办学,积极落实教师、学生的主体地位,依法保障师生的合法权利;必须切实转变管理理念与方式,提高管理效率和效益,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全面实现教育现代化打下坚实的基础。

4.全面推进依法治校的总体要求。学校要牢固树立依法办事、尊重章程、法律规则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建立公正合法、系统完善的制度与程序,保证学校的办学宗旨、教育活动与制度规范符合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要以建设现代学校制度为目标,落实和规范学校办学自主权,形成政府依法管理学校,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教师依法执教,社会依法支持和参与学校管理的格局;要以提高学校章程及制度建设质量、规范和制约管理权力运行、推动基层民主建设、健全权利保障和救济机制为着力点,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学校改革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全面提高学校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要切实落实师生主体地位,大力提高自律意识、服务意识,依法落实和保障师生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积极建设民主校园、和谐校园、平安校园。

三、加强章程建设,健全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的制度体系

5.依法制定具有自身特色的学校章程。学校起草制定章程要遵循法制统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基本原则,以促进改革、增强学校自主权为导向,着力规范内部治理结构和权力运行规则,充分反映广大教职员工、学生的意愿,凝练共同的理念与价值认同,体现学校的办学特色和发展目标,突出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高等学校要依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制定或者修改章程,由教育部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章程,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到2015年,全面形成一校一章程的格局。经过核准的章程,应当成为学校改革发展、实现依法治校的基本依据。

6.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学校制定章程或者关系师生权益的重要规章制度,要遵循民主、公开的程序,广泛征求校内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重大问题要采取听证方式听取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保证师生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合理诉求和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体现。要依据法律和章程的原则与要求,制定并完善教学、科研、学生、人事、资产与财务、后勤、安全、对外合作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种办事程序、内部机构组织规则、议事规则等,形成健全、规范、统一的制度体系。章程及学校的其他规章制度要遵循法律保留原则,符合理性与常识,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和教育需要设定义务。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应当加以汇编并公布,便于师生了解、查阅。有网络条件的,应当在学校网页上予以公开。涉及师生利益的管理制度实施前要经过适当的公示程序和期限,未经公示的,不得施行。

7.建立规范性文件审查与清理机制。学校要设立或者指定专门机构,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对校内规章制度进行审查。对与上位法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不符合学校章程和改革发展要求,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内部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保证学校的规章制度体系层次合理、简洁明确、协调一致。要建立规范性文件核管理制度定期清理制度,清理结果要向师生公布。新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重要文件发布后,要及时对照修订校内相应的规章制度。

四、健全科学决策、民主管理机制,完善学校治理结构

8.依法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要依法明确、合理界定学校内部不同事务的决策权,健全决策机构的职权和议事规则,完善校内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规则,大力推进学校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要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学校的领导,按照《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在公办高等学校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在中小学、民办学校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依法明确高等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的职权范围和决策规则,发挥学术委员会、学校理事会(董事会)等组织在决策中的作用;中小学要健全校长负责制,建立有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完善民主决策程序;职业学校要建立有行业企业人员参加的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形成校企合作决策机制;民办学校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要健全学校董事会或者理事会的议事规则,依法按期开会履行法定职责。健全决策程序。有关学校发展规划、基本建设、重大合作项目、重要资产处置以及重大教育教学改革等决策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合法性论证,开展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建立完善职能部门论证、邀请专家咨询、听取教师意见、专业机构或者主管部门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机制。要以教学、科研为中心,积极探索符合学校特点的管理体制,克服实际存在的行政化倾向,实现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相对分离,保障学术权力按照学术规律相对独立行使。

9.完善决策执行与监督机制。要在学校内形成决策权、执行权与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内部治理结构,保证管理与决策执行的规范、廉洁、高效。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和为教师、学生提供便利服务的要求,自主设置职能部门,明确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与分工,健全重要部门、岗位的权力监督与制约机制,完善预防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的制度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涉及学校特定利益需要保密的事项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在校内公开,允许师生查阅。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学校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教职员工及有关方面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公办学校因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

10.完善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要落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作为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主渠道的作用。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收入分配方案等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制度、事务,要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涉及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要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要扩大教职工对学校领导和管理部门的评议权、考核权。要积极拓展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渠道,进一步改革完善高等、中等学校的学生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学生自主管理。制定涉及学生利益的管理规定,要充分征求学生及其家长意见。要扩大有序参与,加强议事协商,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民主决策机制中的作用,积极探索师生代表参与学校决策机构的机制。

11.建立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制度。中小学、幼儿园应当逐步建立健全家长委员会制度。家长委员会承担支持教育教学工作、参与和监督学校管理、促进学校与家庭沟通、合作等职责,其成员应当由全体家长民主选举产生。学校应当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对学校、教师的教育教学、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提出意见、建议;应当定期与家长委员会成员进行沟通,听取意见。学校实施直接涉及学生个体利益的活动,一般应由学校或者教师提出建议和选择方案,并做出相应说明,提交家长委员会讨论,由家长自主选择、做出决定。要积极探索完善家长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和运行规则,不断扩大家长对学校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12.依法健全社会参与机制。要积极探索扩大社会参与学校办学与管理的渠道与方式。中小学要加强与所在社区的合作,积极开展社区服务,创造条件开放教育资源和公共设施,参与社区建设,完善与社区、有关企事业组织合作共建的体制、机制。健全兼职法制副校长的聘任办法和任职要求,探索借助社会资源和力量,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开展法制和其他有针对性的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学校周边环境。职业学校、高等学校要积极扩大社会合作,在决策咨询、教学科研、安全管理、学生实习实践等方面更多引入社会资源,健全制度,扩大社会参与的广度与深度。

五、依法办学,落实师生主体地位,形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育人环境

13.依法组织和实施办学活动。学校办学活动应当以育人为本,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切实依法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注重教育教学效果,形成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要严格依法依规招生,建立内部制衡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保证招生制度、选拔机制的公平、公正,招生活动的规范、透明。学校不得违背法律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擅自设立有区别的招生条件或规则。要健全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在专业设置、课程安排、教材选择等环节建立评估机制,建立教学质量的评估和反馈机制。要依据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制度,对学校内设机构开展或者参与经营性培训活动进行规范,保证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要落实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明确教师行为规则,坚决杜绝教师违反法定义务和国家规定,利用自身特定职权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14.依法建设平等校园环境。大力弘扬平等意识,在体制和制度上落实和体现师生平等、性别平等、民族平等、管理者与师生平等的理念。全面落实面向每个学生、平等对待每个学生的原则,消除以不当形式对学生进行分类、区别对待以及带有歧视的制度、言行。要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平等受教育权利,不得以非法理由拒绝招收残疾学生。要为残疾学生平等、无障碍地参与学校生活提供必要条件和合理便利。

15.尊重和保护学生权利。要完善制度规则,健全监督机制,保证学生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资源,获得学业和品行评价,获得奖学金及其他奖励、资助等方面受到平等、公正对待。学生管理制度应当以学生为中心,体现公平公正和育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基本权利。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依据充分、程序正当,重教育效果,做到公平公正。作出不利处分前,应当给予学生陈述与申辩的机会,对未成年学生应当听取其法定监护人的意见。对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要明确处分的期限与后果,积极教育挽救。要保障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受教育权不受非法侵害,杜绝体罚或者变相体罚、限制人身自由、侵犯人格尊严、违法违规收费,以及由于学校过错而造成的学生伤害等侵权行为,以及教师、学校工作人员对学生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16.尊重和保障教师权利。学校要依据《教师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教师聘任和管理制度,制定权利义务均衡、目标任务明确,具有可执行性的聘任合同,明确学校与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依法聘任教师,认真履行合同。要依法在教师聘用、职务评聘、继续教育、奖惩考核等方面建立完善的制度规范,保障教师享有各项合法权益和待遇。要充分尊重教师在教学、科研方面的专业权力,学术组织中教师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2。要落实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强化师德建设,明确教师考核、监督与奖惩的规则与程序。

17.建立健全学术自由的保障与监督机制。要依法建立健全保障师生的研究自由、学习自由和学术自由的体制、机制。健全学术评价制度,保障各种学术评价机构独立开展活动,建立公平、公正的学术评价标准和程序。要建立灵活的教学管理制度,鼓励、保护学生自主、自由的学习,形成有利于创造性人才成长的制度环境。要明确教师课堂教学的行为规则和基本要求,保障教师根据课程的有关要求,科学安排教学内容和方法,充分、正当地行使教学的专业自主权,提高课堂教学的质量与效果。要建立完善对违反学术规范、学术道德行为的认定程序和办法,维护良好的学术氛围。

18.大力推进信息公开和办事公开。学校配置资源以及实施干部选拔任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任、学术评价和各种评优、选拔活动,要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制定具体的实施规则,实现过程和结果的公开透明,接受利益相关方的监督。要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以及中小学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机构、制度,落实公开的具体措施,保证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重点公开经费使用、培养目标与课程设置、教育教学质量、招生就业、基本建设招投标、收费等社会关注的信息。要创新公开方式、丰富公开内容,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使学生、家长以及教师对学校的意见、建议能够及时反映给学校领导、管理部门,并得到相应的反馈。学校面向师生提供管理或者服务的职能部门,要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并公开岗位职责、工作规范、监督渠道等内容,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

六、健全学校权利救济和纠纷解决机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19.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要把法治作为解决校内矛盾和冲突的基本方式,建立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仲裁等各种争议解决机制,依法妥善、便捷地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要特别注重和发挥基层调解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团体和法制工作机构在处理纠纷中的作用,建立公平公正的处理程序,将因人事处分、学术评价、教职工待遇、学籍管理等行为引发的纠纷,纳入不同的解决渠道,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和效果。要尊崇法律、尊重司法。对难于在校内完全解决的纠纷,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提交有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社会调解组织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解决。对师生与学校发生的法律争议,学校应当积极应诉,认真落实法律文书要求学校履行的义务。

20.完善教师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学校要设立教师申诉或者调解委员会,就教师因职责权利、职务评聘、年度考核、待遇及奖惩等,与学校及有关职能部门之间发生的纠纷,或者对学校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提出的意见,及时进行调处,做出申诉结论或者调解意见。教师申诉或者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成员应当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认可。完善学生申诉机制。学校应当建立相对独立的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其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应当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并允许学生聘请代理人参加申诉。学校处理教师、学生申诉或纠纷,应当建立并积极运用听证方式,保证处理程序的公开、公正。

21.健全安全管理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和认知能力,完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对学生教育与管理的法定职责,健全学校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切实保障学生、教师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维护学校秩序的稳定。要积极借助政府部门、社会力量、专业组织,构建学校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形成以校方责任险为核心的校园保险体制,建立学校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学生伤害事故调解制度,健全安全风险的事前预防、事后转移机制,建设平安、和谐校园。

七、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形成浓厚的学校法治文化氛围

22.切实加强对学校领导干部、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治校意识与能力的培养。学校管理者要带头增强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牢固树立依法办学、依据章程自主管理、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尊重师生合法权益的理念,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准确把握权利与义务、民主与法治、实体与程序、教育与惩戒的平衡,实现目的与手段的有机统一。学校领导任职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考查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治校理念的情况。学校要高度重视内部职能部门管理理念和方式的转变,切实提高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依法、依章程办事,为师生服务的意识。

23.全面提高教师依法执教的意识与能力。要认真组织教师的法制宣传教育,在教师的入职培训、岗位培训中,明确法制教育的内容与学时,建立健全考核制度,重要的和新出台的教育法律、法规要实现教师全员培训。要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的要求,组织教师深入学习有关落实国家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民主管理权的法律规定,明确教师的权利、义务与职责,切实提高广大教职员工依法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参与学校管理的能力。对专门从事法制教育教学的教师,要组织参加专门培训,提高其对法治理念、法律意识的理解与掌握程度。

24.加强和改善学生法制教育。认真落实教育系统普法规划的要求,开展好“法律进课堂”活动。中小学要将学生法治意识、法律素养,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中予以体现。要深入开展学生法制教育的理论与实践研究,不断丰富法制教育的形式与内容,使学生通过课堂教学、主题活动、社会实践等多种方式,掌握法律知识,培养法治理念。要把法治文化作为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平等自由意识、权利义务观念、规则意识、契约精神等理念,渗透到学生行为规则、日常教学要求当中,凝练到学校校训或者办学传统、教育理念当中,营造体现法治精神的校园文化氛围。要适当加大对《儿童权利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等我国签署加入的重要国际公约的宣传教育,培养学生建立对多元文化、少数人群和弱势人群权利的尊重与平等意识。

八、加强组织与考核,切实提高依法治校的能力与水平

25.完善依法治校工作机制。学校要将依法治校纳入整体工作规划,明确学校领导班子、各级职能部门、工作岗位的职责,建立健全工作要求与目标考核机制。要将依法治校情况作为年度工作的专门内容,向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报告,并同时报送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机构、中小学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学校法律事务、综合推进依法治校,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或者人员作为法律顾问,协助学校处理法律事务。学校的法制工作机构或人员在学校的决策、管理过程中要发挥参谋和助手作用,对学校出台的有关管理措施、对外签订的合同、实施改革方案等,要进行合法性评估、论证。

26.健全依法治校考核评价机制。教育行政部门要把依法治校情况,作为对学校进行综合评估重要方面,在对学校办学和管理评估考核中,更加突出依法治校综合考核的作用,减少对学校具体办学与管理活动的干扰。要完善校长选任和考核制度,把依法治校的情况,作为考核学校领导班子的重要指标,创新考核评价机制,采取多种途径听取师生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都要建立由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其他综合部门牵头负责的推进依法治校工作机制,加强对学校依法治校工作的指导,健全学校领导依法治校能力培训和考核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和鼓励学校积极实践、不断创新推进依法治校的制度、机制。

九、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对学校依法治校的保障

27.切实转变对学校的行政管理方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大力推动依法治校工作,严格依法行政,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与程序对学校进行管理,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要切实转变管理学校的方式、手段,从具体的行政管理转向依法监管、提供服务;切实落实和尊重学校办学自主权,减少过多、过细的直接管理活动。要主动协调其他有关部门为学校解决法律问题,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合法权益,积极开展校园及周边环境的治理工作,依法维护校园安全,为学校改革发展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28.依法建立健全对学校的监督和指导机制。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实现依法对学校办学与管理行为的监督和管理。要遵循法定职权与程序,积极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手段,依法纠正学校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法律和国家政策有效实施。对公办学校实施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行为,要依法健全对学校及其负责人的问责机制。要建立对学校办学与管理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机制,引入社会监督和利益相关人的监督,进一步健全教师、学生的行政申诉制度,畅通师生权利的救济渠道,改革完善行政监管机制。要建立学校规章和重要制度的备案制度,及时纠正学校有悖法律规定和法治原则的规定。

29.深入开展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创建活动。推进依法治校要立足学校需求,结合实际、分类指导、示范引领。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学校要根据本纲要,结合自身特点和需要,制定本校依法治校的具体办法。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总结在依法治校实践中形成的典型经验与成功做法,完善对不同层次、类型学校依法治校的具体要求,分类实施指导。要进一步完善依法治校示范校的评价标准,将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创建活动制度化、规范化,在国家和地方层面,开展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创建活动,积极推广典型经验,推动各级各类学校依法治校水平的整体提高。

10.《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2014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中国共产党对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领导的根本制度,是高等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重要保证,必须毫不动摇、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高等学校实际,现就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

1.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1)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2)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3)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4)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5)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6)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7)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8)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9)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10)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2.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3.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二、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

4.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1)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3)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4)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5)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6)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7)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8)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9)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10)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健全党委与行政议事决策制度

5.高等学校应按期召开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对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可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设常委会的党委一般设委员15至31人,委员中除校级领导干部外,还应有院(系)、党政工作部门负责人及师生员工代表;常委会一般设委员7至11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是党员的,一般应进入常委会。不设常委会的党委,一般设委员7至11人,委员中除校级领导干部外,还可有院(系)和党政工作部门负责人代表。

6.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7.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不设常委会的党委,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参照常委会会议有关规定执行。

8.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9.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高等学校要结合实际,制定全委会、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四、完善协调运行机制

10.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必须坚持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要合理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11.党委书记和校长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相互信任,加强团结。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党委会议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12.学校领导班子应经常沟通情况、协调工作。党委书记、校长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要注意协调配合。

13.坚持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提高组织生活质量。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正确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党委书记和校长要定期相互谈心,定期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谈心,对在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

14.加强学术组织建设,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合理确定学术组织人员构成,制定学术组织章程,保障学术组织依照章程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15.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及群众组织作用,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实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及时向师生员工、群众团体、民主党派、离退休老同志等通报学校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推行高等学校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和提案制,健全学校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等制度。

五、加强组织领导

16.按照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目标要求,选好配强高等学校领导班子特别是党委书记和校长。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和办学治校能力。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领导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管理和监督。高等学校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职尽责,正确处理领导管理工作和个人学术研究的关系,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主要精力投入学校管理工作,党委书记和校长一般不担任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

17.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完善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完善教职工党支部和学生党支部设置形式,创新党支部活动方式。提高发展党员质量,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大力创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18.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引导师生员工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深入开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教育,进一步深化师生员工对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理解和认同,增强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19.学校党委要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上级党委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高等学校贯彻执行这一制度情况的检查,将其作为巡视工作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巡视和考核结果作为学校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党委决议,或因班子内部不团结而严重影响工作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必要时对班子进行调整。

20.上级党委和有关部门要通过教育培训、经验交流等方式,加强对高等学校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工作指导。注意宣传和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支持高等学校探索创新,不断提高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水平。

各地区各高等学校应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11.《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

教育部,2014

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健全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促进和规范高等学校理事会建设,增强高等学校与社会的联系、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理事会,系指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的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高等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高等学校使用董事会、校务委员会等名称建立的相关机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依据本规程及学校章程建立并完善理事会制度,制定理事会章程,明确理事会在学校治理结构中的作用、职能,增强理事会的代表性和权威性,健全与理事会成员之间的协商、合作机制;为理事会及其成员了解和参与学校相关事务提供条件保障和工作便利。

第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结合实际,在以下事项上充分发挥理事会的作用:

(一)密切社会联系,提升社会服务能力,与相关方面建立长效合作机制;

(二)扩大决策民主,保障与学校改革发展相关的重大事项,在决策前,能够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

(三)争取社会支持,丰富社会参与和支持高校办学的方式与途径,探索、深化办学体制改革;

(四)完善监督机制,健全社会对学校办学与管理活动的监督、评价机制,提升社会责任意识。

第五条 理事会一般应包含以下方面的代表:

(一)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

(二)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

(三)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的代表;

(四)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等;

(五)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

各方面代表在理事会所占的比例应当相对均衡,有利于理事会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

第六条 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不少于21人,可分为职务理事和个人理事。

职务理事由相关部门或者理事单位委派;理事单位和个人理事由学校指定机构推荐或者相关组织推选。学校主要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以确定为当然理事。

根据理事会组成规模及履行职能的需要和学校实际,可以设立常务理事、名誉理事等。

第七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理事可以连任。

理事会可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长可以由学校提名,由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学校举办者或者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产生。

第八条 理事、名誉理事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在相关行业、领域具有广泛影响,积极关心、支持学校发展,有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愿望。

理事、名誉理事不得以参加理事会及相关活动,获得薪酬或者其他物质利益;不得借职务便利获得不当利益。

第九条 理事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

(二)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三)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四)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五)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六)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七)学校章程规定或者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十条 理事会应当建立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也可召开专题会议,或者设立若干专门小组负责相关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遵循民主协商的原则,建立健全会议程序和议事规则,保障各方面代表能够就会议议题充分讨论、自主发表意见,并以协商或者表决等方式形成共识。

第十二条 理事会可以设秘书处,负责安排理事会会议,联系理事会成员,处理理事会的日常事务等。

高等学校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理事会正常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 理事会组织、职责及运行的具体规则,会议制度,议事规则,理事的权利义务、产生办法等,应当通过理事会章程予以规定。

理事会章程经理事会全体会议批准后生效。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向社会公布理事会组成及其章程。

理事会应当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及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教职工、社会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已设立理事会或相关机构的普通高等学校,其组成或者职责与本规程不一致的,应依据本规程予以调整。

高等职业学校可以参照本章程组建理事会,并可以按照法律和国家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行业企业代表在理事会的地位与作用。

民办高等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组建并履行职责,不适用本规程;但可参照本规程,适当扩大理事会组成人员的代表性。

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12.《普通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

教育部,2014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高等学校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并以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实施本科以上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职责与运行等,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结合实际,依据本规程,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或者通过学校章程,具体明确学术委员会组成、职责,以及委员的产生程序、增补办法,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及其他本规程未尽事宜。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院系(学部)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应当根据需要,在院系(学部)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六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高等职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可以参照本规程,结合自身特点,确定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现有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职责等与本规程不一致的,学校通过经核准的章程已予以规范的,可以按照学校章程的规定实施;学校章程未规定的,应当按照本规程进行调整、规范。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

13.《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

教育部,2016

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教育领域是全面依法治国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促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目标,制定本纲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维护人民受教育权益、维护教育领域的公平正义、保障教育秩序的安全稳定,为深化教育综合改革,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形成系统完备、层次合理、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教育法律制度体系,形成政府依法行政、学校依法办学、教师依法执教、社会依法评价、支持和监督教育发展的教育法治实施机制和监督体系。青少年学生法治教育体系健全完备,教育部门领导干部、校长、教师法律素质与依法办事能力显著提升,在全社会尊法守法的进程中发挥表率和模范带头作用。

(三)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切实加强党对教育工作和学校工作的领导,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校,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将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二、构建完善的教育法律及制度体系

坚持教育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以法律规范引领和推动教育改革、促进和保障教育发展。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及时修订、完善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恪守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理念,建立健全公开听证、公众参与、专家顾问咨询、委托第三方起草等制度,形成公开、民主、科学的立法程序和工作机制,着力提高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

(一)大力加强教育立法工作。配合立法机关尽快完成《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案的审议,做好相关法规、规章的修订、调整工作。加快推进《职业教育法》修订、《学前教育法》起草、《学位条例》修订以及《终身学习法》等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适时启动《教师法》修订工作,配合做好《家庭教育法》起草工作。积极推动教育行政法规建设,完成《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国家教育考试条例》《学校安全条例》等法规的起草工作。到2020年,在国家层面,基本形成适应实践需要、内容完备的教育法律、行政法规。

(二)积极推动教育地方性法规规章建设。支持各地结合本地教育发展特点和实践需要,制定有针对性的地方性法规。设立地方教育立法改革试点项目,建立专家咨询和经费支持机制,鼓励各地在终身学习、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营利性教育机构监管、校企合作、家庭教育等教育法律规范尚存空白的领域,先行先试,以教育立法推动教育改革,为全国性教育立法积累经验。

(三)全面提高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质量。建立教育规章、重要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划制度,年初由法治工作机构汇总提出年度立法计划,统筹安排立法资源。优先在招生考试、师生权益维护、学校管理、教材管理、教学科研行为规范等领域,制定或者修订综合性规章。根据法定职权,抓紧制定出台各类教育标准、规范、程序。按照公开、公正、民主、科学的原则,进一步健全规章、规范性文件起草程序,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重大利益调整的,要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规范性文件出台前须由法治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不得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规定。凡规范、限制管理相对人行为、增加其义务或者涉及相关方权益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般应由法治工作机构组织起草或者独立审核,并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

(四)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建立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和实施评估制度,对执行中出现歧义或者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制定机关要及时予以解释。要根据深化教育改革发展实践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清理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2017年年底前,各级教育部门要完成对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要建立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布立改废情况。

三、深入推进教育部门依法行政

按照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要求,遵循管办评分离的总体思路,加快形成法治化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健全法律规范的实施与监督机制。

(一)依法全面履行教育行政管理职能。深入推进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改革,强化省级政府依法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县政府的执行职责。各级教育部门要依法进一步明确职能权限与责任,制定并公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切实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依法清理、精简行政权力,重点梳理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学校管理等方面的职责。进一步推进教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建立规范、高效的审批制度流程,实行一个窗口受理,网上集中预受理和预审查,创造条件推进网上审批。加快推进内部机构的整合、调整,优化运行流程,提高运行效率,加强权力运行风险防控,切实提高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

(二)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在重大决策中,全面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要求,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事关教育发展全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建立重大教育决策事项的民意调查制度。提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质量,建立教育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鼓励专家、专业机构长期跟踪研究重大教育问题。

(三)深化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适应教育管理需要,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着力解决教育领域执法不力问题,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得到严格实施,推动教育管理的重心和方式向依靠行政执法等方式实施依法监管转变。加快建立教育综合执法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调整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整合执法力量,设立专门的执法机构、充实执法人员,实现相对集中行使执法权,对学校违规办学、违规招生、不执行国家课程标准、侵犯学生权益以及违背师德规范、违规有偿补课等行为开展综合执法。探索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积极会同财政、公安、工商、民政等部门,针对教育经费法定增长不到位、非法办学办班、义务教育学生辍学、教育辅导(服务)市场混乱等现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联合执法。对校园欺凌、性侵犯学生等违法犯罪行为建立“零容忍”机制,加强部门合作,会同政法部门依法严肃查处。积极创新执法体制与方式,鼓励地方根据教育管理的实践与需要,探索建立市县一体化的行政执法体制。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创新执法方式,增强对教育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实时纠正的能力。制定教育行政执法手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教育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的操作流程、执法文书等,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做出决定。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立行政执法案卷归档、评查制度,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四)全面推进教育领域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积极推进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的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的信息公开,探索信息公开的新途径、新方式,重点推进教育经费预算、教育公共资源配置、入学规则与招生政策、重大教育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重要改革事项等方面的信息公开。指导、监督学校全面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五)构建多元参与的教育治理体制。进一步依法健全教育督导制度,切实发挥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的作用。加快国家教育标准体系建设,改革、完善教育标准起草与审查机制,到2020年形成系统、完善的国家教育标准体系。完善教育领域的第三方评估机制,建立健全教师资格、学位、学业水平、教育质量、课程等领域的专业评价制度。加强对社会化教育活动规律特点的研究,健全市场监管标准、体制,发挥好市场机制在教育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形成多元参与的教育治理格局。完善体现教育系统特点的惩治和预防腐败制度体系和有效机制,营造风清气正的教育生态。

(六)健全教育领域纠纷处理机制。积极探索建立在法治框架内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通过法治途径,合法合理表达诉求,妥善处理各类教育纠纷。建立健全教育系统的法律顾问制度,依法积极应对诉讼纠纷,尊重司法监督。完善教育行政复议案件处理机制,规范办案流程,加大公开听证审理力度,依法加强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层级监督。制定《教师申诉办法》《学生申诉办法》,健全教师和学生申诉制度。建立健全学生伤害事故调解制度,鼓励在市(地)或者县(区)设立由司法、教育部门牵头,公安、保监、财政、卫生等部门参加的学校学生伤害事故调解组织,吸纳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社会公信力、知名度,热心调解和教育事业的专业人员、家长代表等,组成调解委员会,发挥人民调解在学校学生伤害事故认定和赔偿中的作用。在招生、职务评聘、学术评价、学术不端行为认定等领域,探索试行专业裁量或者仲裁机制。创新信访工作机制,建立重大案件协商制度,积极运用法治方式处理信访案件。

四、大力增强教育系统法治观念

教育系统广大干部、师生特别是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自觉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自觉守法、抵制违法,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一)实施教育系统法治观念提升工程。以多种形式,对教育系统全体干部、学校管理者、教师进行全员法治培训,着重增强法治观念,树立依法治教、依法执教的意识。分别研究制订教育部门领导干部、执法人员、学校管理者及教师的法治培训大纲,明确必修内容和考核办法。创新培训考核办法,建立依法治教案例库和教育系统领导干部法治能力评测工具。建立专项培训计划,着力抓好部门和学校主要负责人的法治能力培训,加强任职前的法治思维和法治素养考核评价,切实增强教育系统党员领导干部的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到2020年,完成全员培训,实现领导干部全员考核。

(二)全面加强学生法治教育。要把加强青少年学生法治教育、培养学生法治观念,放在教育工作的突出位置,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实践法治的育人功能。编制《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明确从基础教育到高等教育,各学段法治教育的目标、任务、内容和要求,切实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在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下同)设立法治知识课程。鼓励各地积极探索以法治教育整合各类专项教育,编写地方法治教育教材,利用地方课程、校本课程,社会实践、班队会等课时,加强法治教育,并将义务教育阶段法治教育纳入教育经费保障范围。到2020年,建立科学、系统的学校法治教育课程、教材、师资体系。

(三)积极推进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整合各种社会资源,争取财政专项支持,积极推动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实践基地要建设成为集实践性、参与性、趣味性为一体的综合性校外法治教育场所,以相对集中的方式,为区域内的中小学校实施法治教育提供支持和服务。教育部将建设若干示范性基地,研制标准化的实践基地教学内容、课件资源和管理办法等,逐步加以推广。到2020年,争取在每个地级市至少建立1个实践基地。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动中小学生以多种方式参加法治教育社会实践。

(四)健全青少年法治教育支持体系。加大以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为核心的各级教育普法网建设,充分利用网络手段,促进优质法治教育资源的普及与推广,到2020年,做到全面覆盖。持续开展青少年法治教育课件大赛、青少年法治知识网络大赛,创办青少年法治教育专业期刊,支持创办大学生法治文化节等活动。建立青少年法治教育协同创新机制,大力推动对青少年法治教育的研究与资源开发,支持高等学校设立青少年法治教育方面的专业学位。积极利用中外人文交流机制等平台,推动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完善与人大、司法及有关行政部门、社会组织的合作机制,健全青少年法治教育的社会支持网络,加强学校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法治教育志愿者队伍建设。

(五)着力提升中小学法治教育教师专业素质。采取多种措施,提高中小学法治教育教师的法律素质和教学能力。实施国家、省、市、县四级法治教育教师专业素质专项培训计划,实施中小学法治教育名师培育工程,建设若干师资培训基地。到2020年,每所中小学至少有1名教师接受100学时以上的系统法律知识培训,能够承担法治教育教学任务,协助解决学校相关法律问题。

五、深入推进各级各类学校依法治校

依法治校是依法治教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构建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抓住重点,进一步深化落实2012年教育部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将各级各类学校的依法治校工作推向深入。

(一)大力推进学校依章程自主办学。全面完成高等学校章程制定与核准工作。在此基础上,健全章程核准后的执行和监督评价机制建设,督促学校以章程为统领,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和规章制度。地方教育部门要结合实际,对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章程建设提出指导意见,健全核准制度,加快推进章程建设。到2020年,全面实现学校依据章程自主办学。

(二)积极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按照法治原则和法律规范,加快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的新型关系。在高等学校深入落实《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等文件、规章,推动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的完善,推动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等制度的完善落实。加强中小学党组织建设,发挥基层党组织在中小学治理中的核心作用,健全校长负责制。制定出台《中小学家长委员会规程》,以健全家长委员会制度为重点,加强家长、社区对中小学事务的参与和监督。依法健全各类社团、协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在学校组织及开展活动的规则与要求,完善监督机制。

(三)完善师生权益保护机制。研究制定《关于加强学校安全风险防控机制的意见》,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机制,探索建立学校安全风险顾问制度,形成妥善预防和解决学校安全问题的法治化框架,完善学校保险机制,进一步提高学校应对安全问题的能力。制定《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与有关专业机构合作,探索建立青少年学生权益保护中心,依法健全学校未成年学生的权利保护机制。鼓励依托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健全完善学校的学生申诉、教师申诉制度,设立师生权益保护、争议调解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等机构,吸纳师生代表,公平、公正调处纠纷、化解矛盾。

(四)全面启动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教育部制定发布依法治校评价体系和考核办法,指导各地全面启动依法治校考核机制和各级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创新考核办法,建立学校自查、专家评审、行政部门复查以及第三方评估、社会评价等多元考核机制。到2020年,学校要全面达到依法治校的基本要求,形成一批高标准的依法治校示范校。

六、健全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保障。推进依法治教必须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发挥教育部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切实增强依法治教的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切实抓好落实。

(一)加强对依法治教的组织领导。各级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依法治教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推进依法治教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制订年度工作要点和实施规划,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切实推进。要积极推动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依法治教领导小组或者协调机制,将依法治教纳入地方法治创建活动的整体框架,落实有关部门在依法治教中的法定职责,形成综合推进机制。要把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和教育现代化评估等综合评价体系。完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标准和机制,切实把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强、意识突出干部选拔到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的领导岗位上来。要在部门预算中列支教育法治专项经费,为推进依法治教提供必要的经费与条件保障。

(二)健全教育法治工作队伍。各级教育部门要通过职能调整、机构重组,明确和加强法治工作机构职能,充实法治机构人员力量。省和计划单列市教育部门要加强法治工作机构建设,鼓励市、县(区)级教育部门根据实际,整合相关职能,设立负责法治工作的综合性机构,条件许可的,设立专门性机构。要充分发挥法治工作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中的核心作用,明确其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立法和重要规范性文件制定、统筹教育行政执法、综合处理法律纠纷、普法宣传等方面的职能。积极推行并规范法律顾问制度,逐步建立以法治工作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至少有1名法律顾问。

(三)建立学校法律服务和支持体系。各级教育部门要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学校法律顾问制度。高等学校要有机构专门负责法律事务和依法治理工作,要聘任专任的法律顾问,建立健全面向师生的法律服务体系。中小学可视情况和需要配备法律顾问。地方教育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与律师协会开展合作、借助高校和研究机构力量等方式,为所辖区域内的中小学校配备法律顾问,建立未成年学生法律救助机制。

(四)构建教育法治智力支持体系。要大力加强教育法治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教育部和省级教育部门要探索设立教育法治研究基地或者专业智库,培育教育法治方面的专业研究力量;鼓励和推动教育法学学科建设,设立专业硕士学位。要围绕重要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起草设立专门研究课题,采用年度招标、购买服务等模式,让研究机构、专业人员、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广泛深入参与,提高教育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在教育科研课题设置中,要保留专门的教育法治内容,促进教育法学的繁荣与发展。推动教育法治专业学会的建设与发展。

(五)实施要求

全面依法治教是一项长期任务,涉及教育行政管理和学校内部治理的全过程和各环节,各地、各高校要将落实本纲要作为深化教育综合改革的重要途径,高度重视、认真实施,确保纲要的目标要求得以落实。

落实实施路径,创新工作方法。实施本纲要,要以试点引领,推动试点区域、单位,积极探索实践、积累经验,为全面推广奠定基础;要与各级政府法治建设的整体要求、部署相结合,遵循教育的规律、特点,借助各方合力;要注重顶层设计与基层实践相结合,调动、保护基层和学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既要循序渐进,夯实基础,又要针对教育实践出现的典型案例、热点问题,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寻求破解办法。

明确目标要求,制定实施规划。各地要根据本纲要提出的目标要求等,结合本地实际和地方政府提出的要求,制定或者修订完善本地方依法治教实施规划,明确提出时间进度和可检验的成果形式,分阶段、分步骤组织实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实施规划要报教育部备案。

完善工作机制,加强评估指导。各地、各高校要围绕本纲要要求,在部门、学校内部建立分工负责、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健全推进举措。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依法治教资源共享平台和信息发布平台,及时总结依法治教的经验做法,推广成功经验;选择若干市、县作为依法治教的改革试点单位,指导、支持试点地方、单位创新依法治教的体制机制。教育部组织制订依法治教评价指标体系,分阶段,对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情况进行评估,树立一批依法治教的示范区域和经验典型,推动纲要的全面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