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效评估
(一)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外部环境得以优化
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确立有赖于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落实和扩大。《教育规划纲要》颁布实施以来,政府部门积极向学校放权,其力度之大有目共睹。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落实和扩大,主要体现在:扩大高校本科专业设置权限,除国控专业外,不再限定专业数和学科门类,高校可以经高校专业评议组审议后,自主设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内所有本科专业;扩大高校自主招生权,目前已有90所高校拥有自主招生权;放权58所研究生院单位自行审核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同时,教改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意见》,重点扩大高校在选拔学生、调整优化学科专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选聘人才、开展科研活动、管理使用财产经费和扩大国际交流合作七个方面的自主权。
试点省份在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方面步子迈得较大。评估组在调研中了解到,浙江省自承担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探索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项目以来,按照先易后难、先内后外的思路,从能做的事做起、从教育部门自身做起,积极简政放权,陆续把部分教育管理权限及工作事项下放给高校。一是调整高等教学建设项目的评审权。申报国家级项目,采用“推荐+评审”的办法,由高校限额推荐、省教育厅评审;申报省级项目,由高校或相关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按限额自行评审遴选,报省教育厅备案。二是下放部分学科专业设置权。在对年度新增专业实行总量控制的基础上,凡已获得国家特色专业立项的本科高校,可自主调整与设置国家特色专业所在学科门类下的目录内专业;获得省特色专业立项的高职高专院校,可自主调整与设置该专业所在专业大类下的目录内专业;本年度新增专业数等于或小于撤销专业数的高校,可自主设置目录内专业。三是下放科研项目评审权。由各高校按照分配的限额,自行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立项,报省教育厅认定后给予经费资助。四是扩大本科院校的教师职称评审权。凡已取得学士学位授予权而没有副教授评审权的普通本科院校,可以自己组织评审组审定部分学科的副高级职称;其中已经具有副教授评审权的本科院校,可以扩大副教授评审的学科范围。至2011年,浙江省除4所新建本科高校外都拥有了部分学科的副教授评审权,还有25%的本科高校具有部分学科的教授评审权。五是取消部分管理事项。取消了高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核准程序,由高校按外事、公安等部门的规定直接办理;取消了高校聘请外国专家短期讲学电子备案制度。取消了高职院校毕业设计(论文)检查评比。六是扩大部分竞争性项目的准入范围。市及部属高校、民办高校都可以平等参与省级重大项目的竞争,省里择优补助。
试点改革机制倒逼政府加快职能转变。一是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2012年9月《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涉及教育的行政审批共8项,取消了4项,下放了3项,减少审批部门的1项。本届政府成立以来,国务院已经宣布取消和下放了11项教育行政审批(包括2个子项)。针对高校反映强烈的评审评估检查过多问题,印发《关于改进评审评估评价和检查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精简评审评估评价和检查事项。二是探索高校实施依法自主办学负面清单管理改革,对政府管理事项进行分类和初步梳理,形成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负面清单草稿。印发《教育部职能转变方案》,取消22项职责,下放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校和直属单位13项职责,转移、委托直属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承担50项职责,精简规范23项评审项目,理顺基础教育管理等9个方面职责关系,加强和改善教育督导等3个方面宏观管理,精简撤销议事协调机构52个,相关工作正在稳步推进。指导各地教育部门、各高校制定“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实施清单管理,转变机关职能。三是深入推进教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本届政府成立以来,已取消和下放11项教育行政审批(包括2个子项),已取消下放或确定取消下放的项目达到40%。改进评审评估评价和检查工作。2014年5月,印发《关于改进评审评估评价和检查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4〕7号),取消一批评审评估评价事项,整合内容交叉重复或关联度高的评审评估评价事项,统筹常规性、临时性检查,编制确需保留的评审评估评价和检查事项目录清单,三评事项将减少三分之一以上,减轻基层负担,更好地释放地方和高校的活力。
(二)建立健全以章程为龙头的校内规章制度,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体制机制基础更加夯实
加强高等学校章程建设是《教育规划纲要》在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方面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2011年,教育部颁布《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对章程内容、制定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为推进高等学校章程建设奠定了坚实的法律支撑。教育部直属高校章程建设在试点中率先启动,并全面展开。目前,全部38所“985工程”高校章程已经全部通过核准并发布,30余所“211工程”高校章程已经通过核准,其余全部“211工程”高校章程已经报送核准。全国所有高校均已启动章程制定工作,章程建设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
各试点高校以章程制定为统领,积极理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全面梳理各项规章制度,有力推动了学校治理体系的完善和治理能力的提升。一是注重对学校办学特色、理念文化、历史传承的总结与概括,起到了承载和凝练办学理念与大学精神的作用。二是注重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在建立党、政协同的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对学校管理体制作出全面规定,明确学校管理的基本架构,促进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三是注重把握高校学术治理的重要组织特征,规范学校内部学术组织的构成、职责和运行机制,实现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适度分离和相互配合的具体制度安排,保障学术力量在治学中起到主导地位。四是注重建立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运行与监督机制,形成有利于政府、社会和校内实施监督的格局,为进一步扩大和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提供制度支撑,凝聚社会共识。五是注重对教师和学生在办学活动中主体地位的尊重与保护,明确教师聘任、职务评聘以及学校对教师、学生自主权的管理原则,规定权利保护和救济制度,将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落实到学校制度之中。六是注重构建学校与举办者、社会其他组织的外部关系。东南大学以专章阐述了举办者与学校的关系,在法律框架内提出了对学校自主权的诉求,强调学校办学自主权与外部监督和内部自律的平衡统一。中国人民大学根据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与社会密切联系的特点,将“学校与社会”单列为一章;将学校具有自身特点的校务委员会、人才培养委员会、董事会在章程中予以明确。
通过章程制定,推进了依法治校。各试点院校普遍反映,最近几年是学校制度建设的高峰期,以章程制定为契机,学校狠抓规章制度的清理工作,全方位重构学校制度体系,把试点过程作为学校各类规章制度的“废、改、立”过程,建立起“章程—校基本制度—部门规章制度—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四个层面的层次合理的制度体系,有效保证了学校的规章制度体系层次合理、简洁明确,基本上形成了相对完整的制度框架体系,从而让大学的发展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
(三)积极探索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有效运行方式,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领导体制更加有力
坚持党的领导,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完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建设现代大学制度必须坚持的前提和方向。《教育规划纲要》对此做了明确规定。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提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高校的领导。五年来,试点院校在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方面进行了一系列重要探索,使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得到实化、细化。
试点高校在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进程中,始终将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作为其第一要求,认真落实《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党委着力抓政治、抓大事,校长着力抓发展、抓执行,完善相关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积极探索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有效运行方式,充分发挥这一制度设计的优势。中国政法大学以党委统领“三权”,即思想政治领导权、重大问题重大事项决策权、重大决议执行情况监督权,着力提高学校内部各级党组织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大学办学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充分发挥校长的行政领导作用,使校长独立负责行使行政管理职权;通过完善校长办公会议制度,创新决策程序,确保校长通过校长办公会议行使行政权力,保证大学行政管理组织系统的执行效率。华中师范大学建立健全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全委会“三个议事规则”,明确三个会议的议事分工、议事重点、议事程序,从制度上明确和保障党委的领导地位和校长的行政职权。复旦大学系统梳理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和党政联席会的权力边界,大幅减少了党委常委会和党政联席会次数,进一步明确党委管大事、抓长远的职责定位,保障校长独立自主负责日常行政决策。
试点学校反映,通过试点从制度上明确了党委和校长的职责,完善了大学党委和行政的议事规则和机制,强调了党政之间的团结和协调,强化了民主管理的功能,初步构建了科学的议事及决策机制,为大学的管理和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效率性提供了保障。特别是通过制定(修订)《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校务会议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等关涉学校权力运作的制度体系,确保了党委在事关学校发展的战略性、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做出决策的重大职责,充分发挥了校长的行政领导作用,使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并构建了科学的高校党政会议体系,进一步明确了两个会议的职责定位、议事规则及范围,增强了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规范化。
(四)回归高校学术委员会的学术本位,现代大学制度保障学术权益的作用进一步发挥
按照《教育规划纲要》关于“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学术研究和学校管理中的作用”的要求,各试点高校以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为依据,对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进行了修订与完善,确保其人员构成、议事规则、职权范围等事项与上位法相一致,使之成为规范校内学术权力运行、充分发挥教授治学功能的制度保障。同时,试点高校不断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突出教授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主导作用。
试点高校在建立健全学术委员会方面做了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探索。一是整合学术组织。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实行“四会合一”制度,统一相关职能,提升决策水平和执行效率。二是强化学院一级教授委员会建设。东华大学归并部分试点学院的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学术组织,设立学院教授委员会,对学院教授委员会的职能、组建原则、议事规则等作出详细的规定,提高学院一级学术权力的集中度,转变了原先学院一级学术组织松散,学术权力难以整合并起到实质性作用的状况。东北师范大学按照“分层次、分类别”的原则,在学院实行教授委员会集体决策基础上的院长负责制,在学部探索教授委员会、部务委员会运行机制。三是做实学术委员会。天津大学明确学术委员会的三类具体权力和职责:学术审议,审议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科技工作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其他学术工作等;学术评议,评议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拟引进人才学术水平、拟向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推荐任职人选、拟推荐各类人才计划人选和教学、科研项目与成果奖励;学风维护,维护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工作,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等。四是部分学校规定行政领导退出学术组织。复旦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在任的校级党政领导成员不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但在需要时可由校学术委员会邀请列席会议。东北师范大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均不参加学术委员会。
试点院校通过建立和完善学术管理体制,普遍设立了学术委员会,充分发挥了教授在教学、学术研究和学校管理中的作用,确保了学术委员会依照章程独立开展工作,依法履行审议学科、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的职责;通过学术权力重心下移,完善基层学术组织架构,赋予基层学术组织较大的学术自治权和管理权限,进一步激发了学术组织的自主性和创造性,提高了组织运行效率,夯实了学术权力厚重的底基进一步彰显了大学的学术属性,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不协调得到改变。
(五)深化内部管理体制和分配制度改革,现代大学制度的组织运转更加高效
深化内部管理体制和分配制度改革是试点学校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精神的重要举措。评估组发现,此项改革在试点学校的启动具有明显的问题意识,都是从现实存在的问题为逻辑起点,着力解决现实问题,这也是试点改革方案设计的初衷。
一是针对管理科层过多的问题,推进校院两级关系再调整。东华大学对需下放的管理权限、学院治理结构、经费分配方案、学院目标任务、考核评价办法等进行了深入的研讨和梳理。实施“学院年度发展基本状态评价”,设定由6个一级指标,19个二级指标,50个观测点组成的学院发展基本状态评价指标体系,发布《学院年度发展基本状态报告》,采取学校考核学院,学院考核系和个人的分层考核评价,避免了过度量化的考核。二是针对学科资源分散的问题,探索推进学部制改革。北京大学提出了“学部职能强化、部门干预弱化,学院职能专业化”的管理模式。对学部层级,学校下放一定的人事任命权和财务管理权。北京师范大学设立教育学部,学部设有教育基本理论研究院、国际与比较教育研究院、教育技术学院、高等教育研究所等14个实体性学术机构。大连理工大学原则上按一级学科组建学院(系),若干相关一级学科组成的学科群组成学部。学校原有的30多个二级实体院系,变成了现在的7个学部、5个学院共12个二级实体教学科研单位。三是针对人才评价标准单一、端铁饭碗、吃大锅饭等问题,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湖南大学实行全员聘用,强化和规范合同管理,对达不到上岗条件的人员,予以低聘、转岗或解聘;实行公开招聘,建立人员流动退出机制,对于非长聘岗位的新聘教师实行有限次聘用,非升即走,以建立人才合理有序流动的机制;对于已聘教师实行有限次晋升,每聘期只有两次应聘高级职务岗位的机会,以抑制急功近利行为、鼓励内涵发展。
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使大学的自主权不断扩大的同时,通过向学院放权,进一步明晰了学校、学院的管理职能和权限划分,完善了校院二级管理体制,逐步扩大了学院一级的自主管理,使其作为基本教学单位的学院更具活力,确保了学院决策事项的公平、公正、公开与科学、民主,实现了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协调均衡发展;通过人事制度改革,确立多样化的用人管理制度,推动人员分类管理机制建设,建立职工薪酬增长机制,进一步激发了人力资源的潜力,加强了重点学科、优势学科高端人才引进力度,促进了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学院破解发展难题的能力和意愿明显提高,进一步降低了行政成本、提高了管理效能和效率,推动了学院各项事业的发展。
(六)提升教代会、学代会的地位和作用,现代大学制度的内部民主监督机制更加健全
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建设,发挥群众团体作用是《教育规划纲要》对完善治理结构的规定要求。试点高校以民主协商、互动协调、多元共治为基本导向,努力拓宽民主参与渠道,提升教代会、学代会的地位和作用。
四川大学积极推进以校务公开、民主参与和监督、校院两级“双代会”(教代会、工代会)制度为重点的民主政治建设。学校每年在召开“双代会”之前,召开多方面的专题座谈会,广泛征求教职工对学校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建议;每年征集一批“双代会”代表的提案,学校或职能部处认真办理提案并对提案回复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每年进行优秀提案和提案办理先进单位评选表彰。与此同时,全面推进党务、校务、院务公开工作,把党务、校务、院务公开工作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的考核指标。天津大学党委扩大会、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通报会等学校层面的重要会议都有一线教职工代表参加;校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学校工作,学校重大改革发展事项都要经过教代会讨论,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教代会民主监督专门委员会全体委员轮值参与学校招标等工作,进行“全面、全程、全员”的深度民主监督等。为便于开展工作,有的高校在教代会下设立了若干专门委员会。吉林大学修订完善教代会章程,建立健全校院两级教代会工作制度,完善教代会对学校和学院事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实施教代会代表巡视制度;颁布《吉林大学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实施办法》,扩大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范围,首次将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提升到整个学校发展的战略大局统筹规划。学校在一些重大决策过程中,注重听取学生意见。此外,还成立吉林大学大学生权益保障中心和大学生消费权益维护中心等机构,更加充分保证了学生参与的广泛程度和覆盖范围,提高了影响力。
试点高校通过提升教代会、学代会的地位和作用,保障了大学民主管理,形成了有效的权力监督体系。一是全面完善民主管理和决策的制度体系。以教职工和学生为核心的大学利益相关者广泛参与为基础,畅通意见表达渠道,最大限度地保障利益相关者的知情权与参与权。二是建立权力制衡和监督机制。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机构,建立投诉中心,避免任何形式的专权、强权。三是积极落实各类民主管理方法。完善信息公开机制,建立信息公开平台,除了国家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需要保密的信息之外,根据需要向校内外定期公开学校的招生、财务、资产、人事、教学、学生、学术等各方面信息,接受师生质询和社会监督。
(七)加强高校理事会建设,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社会参与机制更加通畅
建立理事会或董事会,是加强高校与政府互动关系,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支持高校发展长效机制的重要途径,更是《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关于扩大社会合作的重要举措。从试点学校的探索实践看,理事会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合作型,即高校与理事单位合作,寻求到更多的社会支持,特别是办学资金的支持;二是审议型,即理事会对大学的办学方向、发展规划、人才培养、课程体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科技开发、产业发展等展开咨询、审议、监督、指导;三是决策型,少数理事会在校长任命和大学重大发展决策上具有决定性作用。基于不同的功能定位,大学的理事会组建和运行各有特色。
中国矿业大学董事会成员单位包括117家企业,其中包括全面合作协议单位、战略联盟单位。大学与董事单位进行了广泛的科研合作,建有200多个稳定的校外教学基地,共建博士后流动站或技术研发中心,以特色和优势培养创新人才。华中师范大学探索实行审议型理事会(或董事会)运行机制,审议型的理事会(或董事会)对大学发展过程中的重大战略和决策问题进行审议,审议结果交由大学党委全委会形成最终的决议,决议最后交由校长领导下的大学行政组织执行,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决议执行工作的质询,以此形成党委领导、社会参与和校长负责有机结合的治理架构。中国政法大学董事会定位在与董事单位建立和发展长期、全面、紧密合作关系的组织形式,代表大学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开展沟通与联络,致力于社会服务与人才培养,筹措大学教育发展资金,支持大学改革与发展事业。目前共有校董60人,董事单位近30家,董事单位涉及政府部门、法院、检察院、律所、协会、大型企业等单位,通过社会服务平台为董事单位提供决策咨询服务,获得更多支持。截至2014年,学校筹集资金共计19 064万元,争取国家捐赠配比的资金额达13 417万元。
理事会的成立扩大了社会合作,促进大学与社会良性互动。试点学校通过建立具有广泛代表性,能够支持学校建设发展事业,深度参与学校管理的学校董事会,进一步探索了高等学校与行业、企业密切合作共建的模式;通过校董会筹措社会资金支持学校建设发展,充分发挥了校董会在反映社会需求参与学校管理的议事咨询和决策辅助功能;进一步加强了学校与社会的互动合作,健全了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改善了社会参与大学的制度环境及其运行机制,扩大了社会参与学校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建立了适应社会发展、回应社会需求的新型管理模式。
试点改革的上述成效部分已上升为制度性成果。第一,关于积极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试点探索经验已上升为制度。基于浙江省和相关试点学校的探索经验,教改办和教育部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的意见》(教改办〔2014〕1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 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意见》(教改办〔2014〕2号)及《关于改进评审评估评价和检查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4〕7号)。第二,关于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探索经验已上升为国家制度。以天津大学为代表的试点院校在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进行了积极探索,其相关思想得到《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的采纳和认可。2013年,天津大学在第二十一次全国高校党建工作会上就“提升领导班子办学治校能力,推动学校事业科学发展”做典型发言。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第三,关于章程建设的实践探索已上升为制度。2011年发布《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2012年印发《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2013年制定《中央部委所属高等学校章程建设行动计划(2013—2015年)》(教政法〔2013〕14号),明确要求“加强章程建设,健全学校依法办学自主办学的制度体系”,对章程制定的程序原则、核心内容、运行保障等也做了明确规定。第四,关于学术委员会建设的探索实践已上升为制度。2014年1月,制定发布《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程》是关于高等学校学术制度建设的第一部规章,对高校学术委员会的性质、定位、职责、人员组成和运行方式等问题做了规定,强化了学术委员会的功能,要求高校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完善学术管理体系。第五,关于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探索已上升为制度。试点高校以民主协商、互动协调、多元共治为基本导向,努力拓宽民主参与渠道,提升教代会、学代会的地位和作用。2011年12月出台了《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2011年12月)。第六,关于推进高校理事会建设的试点探索已上升为制度。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14年7月,教育部发布《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教育部令第37号),对理事会的性质、定位、运作等进行了规定。目前75所直属高校中有35所设立了理事会(董事会),约占一半。其中综合性大学11所,行业特色大学24所,“985工程”高校15所,“211工程”高校20所。
试点改革获得了社会广泛认可。试点改革实施5年来,各项工作进展都比较顺利,并取得了一些预期的效果,有些项目的成效还比较显著,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的反响和关注。经过5年的改革探索,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改革形成多种机制良性配套、有效运行的格局。在建设大学章程、推进依法治校、创新管理服务机制等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改革成效,稳步夯实了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根基,有利于释放和激发大学内部活力、提高管理服务效率,增强大学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关于现代大学制度试点的经验、做法和成效多次得到了《人民日报》《中国教育报》《中国青年报》《光明日报》以及教育部官方网站等媒体的肯定。社会各界对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改革评价比较积极正面。试点学校通过加强校务公开,增强了学校运行、管理、办学等各项事务的透明度。同时,学校在重大决策、重大事项(大学章程制定等)上征集和听取社会和媒体意见,提高了社会各界在学校改革中的参与度。试点学校对于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探索,不仅引起了较大的社会反响,同时提升了对教育政策的咨询服务能力。比如,华中师范大学对于学术行政分离的探索,对依法治校的细化,对人才队伍建设的推动等都被众多媒体争先报道,《人民日报》《中国教育报》《中国青年报》《光明日报》以及教育部官方网站等媒体都给予肯定。已形成研究报告《正确处理三种关系 提高权力运行监督水平》(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主办《决策参考》第54期)、《构建中国特色大学治理结构需要重视四种关系》(《国家教育体制改革简报》2012年第16期)等阶段成果,部分成果经新华社内参转发后,还得到了中央领导同志的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