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教授治学体制机制
教授治学是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内涵。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架构就在于党委领导的核心地位、校长负责的关键作用和教授治学的根本要求这三者之间的有机结合。党委的政治领导、校长的行政职权和教授的学术权力,构成高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基本方面,构成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基本要素。在教授治学体制机制创新方面,东北师范大学一是在校级层面建立各专门委员会,并制定了各委员会章程。这些委员会基本涵盖了学校内部治理的各个方面,其成员广泛吸纳教授、专家和职能部门人员,在校长授权下行使决策咨询职能,充分体现了“教授治学”。二是在学院(部)层面,深化发展了教授委员会制度。2012年下半年,学校在修订《教授委员会章程》的基础上,对学院党政联席会在学院事务决策中的地位、教授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责、教授委员会委员的聘任与考核标准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对学院教授委员会聘任机制进行了调整,学院教授委员会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是对我国现代大学制度的有益探索。吉林大学修改完善《吉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吉林大学教学委员会章程》和《吉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进一步明晰和落实各级各类学术组织在学术事务管理中的职权;改革完善各级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人员组成方式,明确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管理人员不再担任各级学术组织负责人,明确学院党政负责人不再担任各级学术组织主要负责人;坚持学术管理与行政管理有机结合,明确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权力机构,在学术评价标准制定、学术评价程序审定、学术评价过程实施、学科建设规划与学术相关政策制定、学术规范制定和学术违纪问题认定处理等方面赋予学术委员会相对独立的职权;建立校长向校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报告学术工作制度。东华大学完善学校学术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议事规程,成立学校师资队伍建设专家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整合学院现有学术组织,建立学院教授委员会,使之成为学院重要学术事项的评议决策机构和重大改革与发展事项的咨询机构。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整合学院教学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和职称评定委员会,构建“四位一体”的教授委员会运行模式,充分调动教授参与学院事务决策的积极性,发挥其在学院重大事项中的评议和决策权力,实现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协调均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