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和完善学校章程

二、制定和完善学校章程

大学章程上承国家教育法律法规,下启学校规章制度,是规范高校与政府、社会及其内部关系的准则,是大学的“宪法”。章程建设是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抓手。各试点高校以章程制定为统领,积极理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全面梳理各项规章制度。中国政法大学认真落实《高等学校章程建设暂行办法》,着力加强大学章程建设,形成了以《中国政法大学章程》为学校“宪法”,以教学、科研、学科、人事和财务等专项规章制度为支撑,有关实施细则为辅助的制度体系。在章程建设中,妥善处理了一些重要问题。一是章程制订主体。广泛吸收了包括大学举办者、学校管理者、教职工和学生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在内的代表参与,并拟由大学举办者最终审定。二是规范章程编制程序,着力充实完善章程内容。三是明确章程“宪法”地位,严格章程修订程序,使其不受任何个人意志和组织力量的干预,真正成为学校最高准则。东南大学以制定《东南大学章程(草案)》为契机,依法明确学校各部门、各主体的责权利,依法规范学校各部门和各院系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实现机制,依法监督和保障各项制度和政策的有效落实,推动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使《东南大学章程》成为规范学校各方面主要工作的基本依据。华中师范大学在制定大学章程中,明确规定大学宗旨与使命、组织机构、各利益相关方权利义务、运行机制、学术事务的处理等内容,作为规范大学运作的“宪法”,为推动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同时,学校认真开展校内规章制度的审查和清理。出台《华中师范大学规章制度制定暂行办法》,作为校内规章制度的“立法法”,从源头保障规章制度的科学性,并以章程制定为契机,狠抓规章制度的清理工作。通过对现校名使用以来学校各类规章制度的“废、改、立”,目前学校已建立起“章程—学校基本制度—部门规章制度—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四个层面的层次合理的制度体系,有效地保证了学校的规章制度体系层次合理、简洁明确。吉林大学作为部属高校中较早正式发布并施行现代大学章程的高校,根据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的基本精神和要求,开展了大学章程修订和完善的调查研究工作,形成了《〈吉林大学章程〉修订和完善工作基本思路》,制订了《〈吉林大学章程〉修订和完善工作安排意见》。自2009年以来,学校依托大学章程共出台各类规范性文件70余份,不断完善了以《吉林大学章程》为“基本法”的学校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