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药物使用覆盖面有待进一步扩大,药占比偏高和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现象仍然存在
原卫生部等9 个部门2009年8月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 号),要求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浙江省卫生厅印发《关于做好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1〕216 号)和《关于印发2011年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卫发〔2011〕132 号)等文件,要求二级乙等医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不低于基本药物品种总数的70%,基本药物销售额占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不得低于35%。二级甲等医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不低于基本药物品种总数的60%,基本药物销售额占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不得低于30%。本次调研发现,2014—2018年期间,海曙区第三医院基本药物配备率平均值只有53.88%,而且呈现出逐年下降趋势,从2014年的62.2%下降到2018年的47.6%,下降率为23.47%。基本药物销售额占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仍然较低,基本药物收入(含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省增补非基本药物、区域增补非基本药物、限住院用增补非基本药物)占药品收入比例2014—2017年平均值只有52.55%,呈现出逐年下降趋势,从2014年的98.90%下降到2017年的31.64%,下降率为68.01%。
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4月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3 号)指出,到2016年,实现县级公立医院门诊、住院患者人均费用和总收入增幅下降。到2017年,县级公立医院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国务院2016年12月印发的《“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国发〔2016〕78 号)明确提出,力争到2017年试点城市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降到30%左右。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务院医改办2018年3月印发的《关于巩固破除以药补医成果 持续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通知》(国卫体改发〔2018〕4 号)指出,2018年,全国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较上年持续下降。
本次调查发现,海曙区第三医院2014—2018年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比例虽呈现出一定程度的下降趋势,从2014年的60.22%下降至2018年的56.73%,下降了5.80%,但是,5年平均值仍然达57.77%,明显高于医疗收入占比(42.23%)。均次门诊病人费用、均次门诊病人药品费、均次住院床日费、均次住院床日药品费、出院者人均费用均呈现出逐年上升趋势,分别从2014年的94.35 元、61.22 元、348.12 元、167.59 元、3095.79 元上升到2018年的125.50元、80.31 元、624.46 元、224.42 元、3882.38 元,增长率分别为33.02%、31.18%、79.38%、33.91%、25.41%。提示了在公立医院实施改革取消“以药养医”机制后,海曙区第三医院虽均实施了医疗费用控制的一系列措施,但与国家、省市的有效控制医药次均费用增长的目标仍有一定差距。一方面,随着集士港镇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健康消费水平不断提高,客观上随着医疗服务需求的持续增长以及新技术、新项目的临床应用,势必造成医疗费用的增长,若严格控制费用“零增长”,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医院开展和实施部分新技术、新项目,不利于学科发展。另一方面,由于药品零差率造成的损失主要由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弥补,在财政补偿还没有完全到位的情况下,医院逐利机制未发生根本改变,医院和医护人员自觉或不自觉地仍会以营利为目标,在原用药总量没有明显下降的基础上,通过增加中药饮片和辅助检查的比重等途径来增加医院业务收入。第三,由于现行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不足以挤干药价水分,药价虚高现象依然存在。同时,目前医生与药品流通企业之间的利益链并未因此真正有效切断,药品流通环节仍有足够的提供医务人员寻租回扣的空间。因此,药占比偏高和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现象依然存在,凸显出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难度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