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资源费

一、水资源费

(一)水资源费的概念及性质

水资源费是指水资源所有者(国家)为了实现自己的所有权和对水资源的有效保护、监测、勘测、规划和管理,使其处于永久的平衡和稳定状态,而对直接取用地下水和江河、湖泊等地表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定货币额。水资源费体现了水资源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的经济关系,是水资源所有权的价格,是水资源有偿使用的具体表现。水资源费的产生虽然与水资源变得日益稀缺有着密切关系,但最根本的仍然是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实现,即稀缺与所有权的实现是水资源所有权价格即水资源费形成的必要条件。作为国家对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导向性、前置性手段,水资源费的征收有利于加强国家对水资源的保护和科学管理。

国家征收水资源费,主要目的有两方面:一是维护国家所有权;二是促进和提高水资源的合理利用程度。水资源费是水资源用户为了使用水资源向资源的所有者交纳的费用,它的本质是水资源价格,包括水资源所有权价格和水资源价值价格。其中,主要依据马克思的地租论确定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价格,经过人类劳动的自然资源价值的确定,主要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确定。因此,水资源费的性质就是水资源价格,水资源的收费依据是水资源的稀缺性、水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和凝结在水资源中的劳动价值。

(二)水资源费的构成及确定原则

从我国实行水资源费制度的目的和水资源费的收费依据可以看出,我国水资源费的构成应包括[36]水资源所有权价格和水资源价值(劳动价值)价格两部分。所有权价格包括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价值价格包括投入到水资源中的投资(也有人把这部分费用称为水资源补偿费)和投入的投资应取得的合理利润。其中的绝对地租是由国家对水资源的所有权决定的,即凡是使用国家水资源的均应交纳绝对地租;级差地租应随水资源的质量以及用户使用程度和使用效益的不同而定。此外,由于水资源具有时空分布不均的特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体现水资源地区分布特点。在丰水季节、水资源丰富的地区,水资源级差地租低;在枯水季节、水资源紧缺的地区,水资源级差地租高。

从水资源费的性质、构成及征收水资源费的目的来看,确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36]

(1)有利于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促进节约用水和科学用水。确定征费标准必须首先进行测算,地表水与地下水综合分析,既要使地表水资源优先得以利用,地下水资源不至过量超采,又不能使得利用两种类型水源成本悬殊过大,同时能促进各种水源的节约使用。

(2)按水的利用方式分别确定。不同方式的用水对水资源占用和消耗的程度相差很大。一般是:水体资源使用费最高,水能资源使用费最低,水运及养殖水面使用费居中。

(3)按用水效益大小分别确定。制定水资源费标准时,除了要考虑不同方式用水的特性外,还应考虑用水过程的经济属性。企业生产用水是生产过程的一个生产要素,水资源的使用可以为企业带来利润。水资源费具有一定的利润再分配功能,确定水资源费时,应规定企业生产用水比生活用水更高的征费标准。水体资源使用费中,工商企业用水最高,农业用水最低,生活用水居中。对采取节水措施的用水户可征收低标准的水资源费。

(4)要有利于稳定物价,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顺利发展。应充分考虑不同行业的特点,以及各种用水户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只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既能为用水户接受又能真正起到经济杠杆的作用才能达到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目的。

(5)分期浮动,按期调整。我国降水量年内变化大,时空分布不均衡。为了调节水资源不同季节的供求矛盾,充分利用汛期水资源,在确定水资源费标准时,应按各地情况划分汛期、非汛期的时间范围,制定不同时期的水资源费标准,在汛期和非汛期分别按不同标准征收水资源费。

(6)地区差别宜相对统一。由于各地地理位置、气候类型等自然因素的不同,水资源状况差别很大,所以水资源费的标准允许有一定的差别,但对于水资源状况基本一致的地区又要求有相对统一的征收标准以便于管理。

(三)水资源费的特征及征收主体

水资源费属于资源补偿类收费,是对于开发、利用水资源而收取的资源类费用,其特征如下:

(1)具有补偿性。水资源费是对水资源宏观管理费用的补偿,是对水资源开发利用的长期基础费用(也称用前费用)和用后费用(如地下水资源超采而引起不良后果的补偿费用)的等价补偿。

(2)权属明确。水资源为国家所有,国家具有收益权。水资源费是由水资源的稀缺性和由法律规定的水资源属于国家的所有权形成的。

(3)作为经济杠杆。水资源费作为经济杠杆,起到调节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优化配置的作用。

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按照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量分配方案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水资源费。

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的调水,水资源费的征收机关和资金分配,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审核同意后执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流域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审批确定。

(四)水资源费与水费的区别

在把握水资源费概念的基础上,还应厘清水资源费与水费的关系。水资源费与水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水资源费是指取水单位和个人因消耗了水资源而向国家缴纳的资源费用,主要用于对水资源的恢复与管理。通常说的水费是指商品水的费用,即自来水的到户价格。它由多种费用组成,包括水资源费、水利工程水费、污水处理费和自来水制水成本等。因此,水资源费是水费的构成要素之一。

水资源费主要指对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的单位或个人征收的费用。这项费用,按照取之于水和用之于水的原则,纳入地方财政,作为开发利用水资源和水管理的专项资金。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对工矿企业的自备水资源征收水资源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对城市中直接从地下取水的单位,征收水资源费;其他直接从地下或江河、湖泊取水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水资源费。征收水资源费的目的是运用经济手段促进节约用水,特别是控制城市地下水的开采量。

水费由用水基本水费、城市附加费、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南水北调基金、水厂建设费、省专项费构成(根据省市收费不同,构成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