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效应评价思路概述
“河北模式”在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示范效应中已经取得了良好效果,为了使“河北模式”在全国进行推广,需要将“河北模式”下构建的示范效应评价指标体系在全国其他省份进行示范效应度评价,以期能够得出“河北模式”对其他省份示范效应程度的评价结果。
由于目前水资源税改革仍然在试点期间,以河北省为试点省份,并在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剩下省份并未开始开展水资源税改革工作。因此在评价“河北模式”对其他省份示范效应时,有关指标数据根据该地区目前的政府规划、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资源禀赋、基础设施建设等各个方面,假定该地区实施水资源税改革3年后可能会达到的效果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可以提前预估不同省份在实行水资源税改革时遇到的阻碍,为下一步实施水资源税改革做好铺垫。此假设属于根据目前实际状况对未来的一种情景预判,若未来实际情况与预判的情景不一致,可以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重新计算。这仅仅是一种情景分析,预估是否准确,不影响结果。
根据我国地理位置的差异,选择有代表性的3个省级区,分别是:中部地区的代表河南省、南方的代表广东省、西部地区的代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别对“河北模式”在这三个省级区的示范效应进行评价和分析。
河南省作为第二批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省份,在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水资源税改革。改革后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河南省以现行水资源费制度为基础,结合国家试点办法和省征管实际进行适当调整,实现收费制度向征税制度的平稳转换;同时以现行水资源费负担水平为基础,基本实现税费平移,不影响居民和一般工商业的正常生产生活用水负担;最后在国家规定幅度内适当提高超采区适用税额标准,对超计划(定额)取用水量在原税额基础上加倍征收,抑制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通过系列政策和措施,水资源税改革效果基本体现。而广东省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目前仍未实行水资源税改革,但根据国家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要求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基于该地区目前政府规划、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资源禀赋、基础设施建设、教育水平等各个方面,对该地区实施水资源税3年后预计会达到的效果进行分析和评价,然后分析“河北模式”在该地区的示范效应。
先针对河南省目前水资源税改革运行情况,广东省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水资源税3年预计会达到的效果进行预估,并依据构建的评价指标体系,对每个指标特征值得分进行赋值。
1.政策适应度
在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水资源税改革后,河南省先后发布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河南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水利厅水资源税纳税人档案移交方案》等一系列法规,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水资源税政策来支撑水资源税改革的实施,此项指标得分为0.82。参考广东省环保税有关政策,未来水资源税政策适应度将达到中等水平,预判广东省此项指标得分为0.73。同理,预判新疆此项指标得分为0.69。
2.纳税人适应度
河南省实施水资源税后,通过访问和调查得知,用水户对费改税表示大力支持并积极配合水资源税的缴纳,纳税人对水资源税的适应度较高,此项指标得分为0.72。广东省处于沿海地区,教育水平较高,居民认知和适应新鲜事物能力较强,预判此项指标得分为0.65。新疆地处西部偏远地区,发展水平落后,当地居民对新鲜事物或政策接纳程度相对较慢,预判此项指标得分为0.62。
3.水资源现状适应度
河南的多年平均水资源量413.4亿m3(包括地下水和地表水),人均水资源量420m3左右,相当全国平均水平的1/5和1/6,属于严重缺水省份,但实际缺水程度远逊于京津等华北地区,尚没有达到对生产生活以及生态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地步,此项指标得分为0.86。广东省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1830亿m3,其中地表水资源量1820亿m3,地下水资源量450亿m3。除省内产水量外,还有来自珠江、韩江等上游从邻省入境水量2361亿m3。此外,还有温泉300多处,日总流量9万t;饮用天然矿泉水145处,探明可采用储量全国第一;总体来看水资源情况较好,对水资源税改革的迫切程度较低,预判此项指标得分为0.34。新疆属干旱内陆气候区,降水稀少、蒸发强烈,多年平均降水量154.5mm。根据《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成果,新疆多年平均降水总量2544亿m3,自产水资源量832.7亿m3,其中地表水788.6亿m3,地表水与地下水不重复量44.1亿m3。新疆人均水资源量4000m3,为全国人均的2倍;水资源丰富,且多为地表水,地下水超采情况较少,预判此项指标得分为0.29。
4.经济社会发展适应度
河南省总体经济水平在全国排名比较靠前,全年全省生产总值48055.86亿元,比上年增长7.6%,全年财政总收入5875.82亿元,比上年增长11.9%,经济发展趋势良好,在水资源税改革过程中,能够保证水资源税改革的正常实施,此项指标得分为0.79。广东省经济发展居全国前列,保证在水利方面投资建设,能有效支撑水资源税改革的正常实施,预判此项指标得分为0.83。新疆总体经济发展比较落后,预判此项指标得分为0.35。
5.农业纳税人认定率
河南作为农业大省,农业用水占总体用水量的比例较大,但农民大多是散户,而农村集中饮水工程,其经营规模需要核定;管理单位有县级水利部门、乡镇政府、村组,还有承包出去的,这也需要予以区别和认定,这一系列工作存在认定难、工作量大等困难,但河南省对此也进行了改革,一起加快这方面工作的进度,因此综合来看,实施3年后该项指标得分预计为0.87。广东省目前农业发展缓慢,许多问题亟须解决,若要实施水资源税,对农业纳税人的认定将会有一定难度,预判此项指标得分为0.73。新疆地广人稀,且多以畜牧业为主,农业户多为散户且较为分散,加上水利部门基层管理者人员不足等问题,导致农业纳税人认定率困难更大,预判此项指标得分为0.46。
6.在线计量监控项目完成率
河南省印发的《河南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管理的通知》中,提到“年取水量地下水5万m3、地表水20万m3以上以及限额以下的重点取用水户,设计灌溉面积5万亩以上灌区,应安装水量在线监测设施,并纳入省级水资源监控系统”,预计水资源税改革实施3年后,该指标得分为0.86。参考《广东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水资源税改革3年后,在线监控计量项目完成将会达到良好水平,预判此项指标得分为0.76。新疆由于技术发展落后,地区面积大,对计量监控设施的安装有一定难度,预判此项指标得分为0.49。
7.纳税人信息移交率
河南省实施水资源税改革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水利厅水资源税纳税人档案移交方案》,对移交范围、移交原则、内容和时限都做了严格的要求,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基本满足由纳费人向纳税人的转换,加强信息移交,此项得分为0.72。广东省技术发展水平靠前,信息共享方面较方便,在水资源税改革期间,信息移交率会处于较高水平,预判此项指标得分为0.68。新疆在这方面有所欠缺,预判此项指标得分为0.59。
8.纳税人水量核定完成率
河南省结合国家试点办法和现行水资源费制度,一般情况下按照实际取用水量实行从量计征;此外,对城镇公共用水企业、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按照实际售水量计征,对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按实际发电量计征,对采矿和工程建设疏干排水按照排水量计征,对纳税人使用水量基本能够核定准确,此项指标得分为0.79。广东省地处沿海地区,且有多支河流,水源较多,核定起来有一定困难,预判此项指标得分为0.69。新疆地广人稀,且多靠河流取水和自然降雨,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监控不到位,导致水量核定有一定困难,预判此项指标得分为0.53。
9.水资源税改革政策的执行度
参考相关问卷和访谈及调查,河南省水资源税改革政策从省到市再到各个县级单位,积极做出举措,执行效果较好,此项指标得分为0.78。广东省此项指标得分为0.68。新疆此项指标得分为0.52。
10.税率及农业用水限额设置的合理性
在确定税率及用水限额时,按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平移的原则,确定河南省地表水最低平均税额为0.4元/m3,地下水最低平均税额为1.5元/m3。同时,为发挥水资源税调控作用,要求按不同取用水性质实行差别税额,其中:对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按照非超采区税额的2~3倍确定;对超计划(定额)取用水,按照原税额标准的2~3倍征收;对特种行业从高征税,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农业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等从低征税,这种确定方式基本合理。此项指标得分为0.77。参考广东省对环保税制定的税率,以及在改革初期需要不断地进行修订和完善,预判此项指标得分为0.70。新疆此项指标得分为0.56。
11.各部门信息共享程度
水资源税改革后,河南省也参考河北省建立了水资源税信息管理系统,加大各部门信息共享程度,水资源税改革系统在未来得到进一步的优化和改善,此项指标得分为0.79。水资源税改革需要水利与财务部门的紧密配合才能达到良好的效果,广东省是经济大省,税务部门任务重,与水利部门配合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难,导致在信息共享方面程度相对较低,预判此项指标得分为0.66。新疆各部门工作人员数量较少,且技术水平相对落后,在水资源税改革期间各部门的信息共享程度会比较低,预判此项指标得分为0.32。
12.取水许可证发放率
河南省印发的《河南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管理的通知》中关于规范取水许可档案和台账管理,明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取水许可档案和台账信息的核实工作,逐户逐条进行梳理,加快完善取水许可台账信息,因此此项指标得分为0.86。广东省对依法取水单位会发放取水许可证,但未监控到的就很难发放取水许可证,发放率不会很高,预判此项指标得分为0.64。新疆整体监控能力较弱,无法按照规范发放取水许可证,预判此项指标得分为0.34。
13.水资源税改革政策知晓接受度
通过访问和调查得知,河南省大部分用水户对费改税有一定的了解,并对此表示支持,在未来水资源税改革的进一步实施和改善,会有更多用水户对此了解,此项指标得分为0.78。广东省此项指标得分为0.67。新疆此项指标得分为0.45。
14.缴纳水资源税的便利程度
河南省通过建立水资源税信息管理系统使得缴纳水资源税更加方便,但该系统还在初期阶段,仍需要进一步改善,此项指标得分为0.73。广东省技术水平较高,纳税人知识水平高,在学习缴纳水资源税方面能力较强,预判此项指标得分为0.75。新疆在这方面能力较弱,预判此项指标得分为0.36。
15.纳税人对水资源税改革满意度
通过访问和调查得知,河南省大部分用水户对水资源税基本满意,通过未来不断地改进与完善,会有更多纳税人对此满意,该指标得分为0.82。广东省此项指标得分为0.72。新疆此项指标得分为0.69。
16.取水许可证内的税款缴纳占比
参考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未来在河南省各级单位不同部门之间的紧密合作,规范依法取水、依法缴纳水资源税将得到大力改善,此项指标得分为0.84。根据水量核定情况和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预判广东省和新疆的此项指标得分分别为0.77和0.68。
17.地下水开采量占比
参考2016年河南省水资源公报,地下水开采量占比为52.63%,实施水资源税改革后,将有所降低,此项指标得分预计为0.45。参考2017年广东省水资源公报,地下水开采量占比为3.2%,实施水资源税改革后,将有所降低,此项指标得分预计为0.90。参考2016年新疆水资源公报,地下水开采量占比为20.97%,实施水资源税改革后,将有所降低,此项指标得分预计为0.57。
18.地下水水资源税占比
依据地下水开采量占比,以及河南省水资源现状,按照该指标得分标准,此项指标得分为0.40。依据地下水开采量占比,以及广东省水资源现状,按照该指标得分标准,此项指标得分为0.82。依据地下水开采量占比,以及新疆水资源现状,按照该指标得分标准,此项指标得分为0.56。
19.对用水户税收负担影响程度
根据问卷调查和访谈,以及河南省水资源税额标准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该指标得分为0.70。预判广东省此项指标得分为0.66,新疆此项指标得分为0.46。
20.专家对水资源税改革满意度
通过对高校专家的访谈,确定河南省该指标得分为0.78。预判广东省此项指标得分为0.72。新疆此项指标得分为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