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税改革的法律依据
我国早期就已经有了开征水资源税的计划,并逐渐发布了多个相关政策性文件,为正式开征水资源税做了充足的准备。例如,2009年就提出要加快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体制;2016年5月印发《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决定自2016年7月起在河北省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其中主要的法律文件及政策通知如下:
(1)《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发〔2009〕26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发〔2001〕49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
(4)《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
(5)《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财税〔2016〕55号)。
(6)《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冀政发〔2016〕34号)。
(7)《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冀政办字〔2016〕89号)。
(8)《河北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2016〕3号)。
(9)《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冀改发〔2015〕6号)。
(10)《关于规范取水许可做好水资源税征收管理的意见》(冀水资〔2016〕100号)。
(11)《河北省工业生活取用水量核定工作办法》(冀水资〔2016〕90号)。
(12)《河北省水资源税征管应急预案》(冀地税发〔2016〕91号)。
(13)《河北省水资源税征管信息共享利用规程》(冀地税发〔2016〕92号)。
(14)《河北省水资源税政策实施评估和运行情况专报制度》(冀财税〔2016〕93号)。
(15)《河北省南水北调受水区自备井关停工作方案》(冀水资〔2016〕112号)。
(16)《打击非法取水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冀水资〔2016〕117号)。
(17)《河北省水资源监控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冀水资〔2016〕122号)。
(18)《河北省农业用水限额及水量核定工作办法(试行)》(冀水资〔2017〕19号)。
(19)《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7〕80号)。
(20)《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6〕460号)。
(21)《关于共同做好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水远程在线计量监控工作的通知》(冀水资〔2017〕84号)。
(22)《关于统筹做好水资源管理相关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冀财税〔2017〕9号)。
(23)《关于做好农业水资源税纳税人认定工作的通知》(冀水资〔2017〕50号)。
(24)《河北省农业用水以电折水计量实施细则(试行)》(冀水资〔2017〕19号)。
(25)《关于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意见》(水资源〔2018〕60号)。
(26)《关于实行农业水资源税纳税人水量核定工作周报制度的通知》(冀水资函〔2018〕5号)。
(27)《关于做好农业生产超限额用水水资源税征收工作的通知》(冀水资〔2018〕7号)。
(28)《关于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冀财税〔2018〕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