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可借鉴的水资源税改革经验

第二节 全国可借鉴的水资源税改革经验

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已实施三年多,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出一条适合自己的改革之路,同时也积累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其中,也有其他不同条件省份可以借鉴的改革经验,应重点注意以下三方面:

(1)确保取用水户总体用水负担不变。“税费平移”是费改税排在首位的基本原则。水资源税要实现“三不变”,即改革后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不变、居民正常生活用水负担不变、工农业正常生产用水负担不变。也就是说维持水资源费缴纳义务人、征收对象、计征依据等基本要素不变,对居民和一般工商业税额标准基本保持不变,不增加正常生产生活用水负担,实现收费制度向征税制度的平稳转换。

(2)采取差别征税政策,缓解地下水超采现象,促进合理利用地表水,促进积极使用再生水等非常规水。在“三不变”的同时实现“三提高”,即提高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税负、提高高耗水和特种行业用水税负、提高超计划取用水的税负,对超采区取用地下水、超计划用水加倍征税,在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的高耗水企业负担将有所增加。同时,对高尔夫、洗车、洗浴等特种行业从高征税,其税负也会有所增加。通过差别税率,实现促进水资源节约和合理开发利用的总目标。

(3)各地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政策。根据各地水资源禀赋、取用水类型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的状况,地区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差异较大,不仅各省之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差距大,而且同一取用水源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也存在差异,同一省内不同地区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也不同。因此,在统一税收政策的基础上,应适当赋予地方政府确定具体税额等管理权,使各地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政策,调动地方积极性。

(一)提前做好顶层设计

改革之初,要将顶层制度安排、总体方案设计作为重中之重,对改革进行深入细致的统筹规划,突出问题和结果导向,搭建政策体系,细分推进步骤,明确关键抓手,完善配套措施,确保改革的顺利推进。自改革试点工作启动以来,河北省各级领导高度重视,亲自研究谋划、部署各项工作。《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发布后,河北水利、财政、税务等部门积极协作,研究论证改革方案,制定规范公平、调控合理的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政策。相继出台的《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和《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等,从水资源税试点的改革目标、指导原则等方面,对改革试点各项工作进行了细化。为保证试点顺利启动和实施,河北省还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文件,形成以“1+15”政策体系和56个规范性文件为主的水资源税政策制度体系。

(二)制定差别税额标准

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河北省水资源实际情况,确定了水资源税税额标准制定原则:一是清费立税,将原来收取的水资源费降为零,改征水资源税,避免重复征收加重企业负担;二是税收调节,按照鼓励使用再生水,合理使用地表水,抑制使用地下水的原则设定税额标准。地下水高于地表水,超采区高于非超采区,管网覆盖内高于管网覆盖外,对特种行业从高制定税额标准,对超限额农业生产用水从低制定税额标准。如严重超采区工商业取用水单位的税额标准最高为6元/m3,是原水资源费的3倍;特种行业取用水最高税额标准达80元/m3,是原水资源费的40倍。

(三)加强舆论宣传与培训

水资源税改革涉及多方利益的重新调整,关系千家万户的生产生活,能否凝聚社会共识、赢得公众支持,直接影响改革的顺利推进。改革中,坚持把广泛宣传引导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贯穿始终,各级水利、财政、税务等部门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媒体开展了多渠道、多层次宣传活动,强化舆论引导,深化改革共识,争取广泛的理解和支持,调动社会各界支持节水、参与节水的积极性、主动性,为改革推进创优环境,破解阻力。可出台相应的宣传方案,对实施水资源税试点改革的重要意义以及改革的具体内容、具体措施、实际成效进行广泛宣传,坚持传统与现代媒体的有机结合,在各大新闻媒体中,通过消息、图表、动画等多种形式对改革的政策、措施等多方面进行深入解读;也可依托税务网站、税企QQ群、微信公众平台、办税大厅显示屏等媒介,及时发布水资源税税收政策、申报流程,在征收大厅设置水资源税纳税咨询专岗,开展政策解读,拓展宣传深度和广度,加强业务培训。

(四)搭建信息共享平台

水资源税的征收必须以企业准确的取用水量为前提。为促使企业主动申报、按时申报、准确申报,河北省财政、地税、水利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水资源税征管信息共享利用规程,完善信息使用和管理机制,积极探索申报信息与取水量信息网控系统联网。开发运行水资源税征管信息传递平台,加强取用水信息在线传递,不断完善水资源税监控系统,鼓励企业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实时掌握用水户动态取用水信息。目前,河北省对年取水量1万m3以上的2438家非农取用水户和年取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的118家非农取用水户实现了在线计量监控,在全国居于领先水平。实现在线自动监测地下水取水口4655个,地表水取水口61个。农业用水逐步提高计量设施安装率,并确保正常运行。具备在线传输能力的,尽快实现数据上传;无计量设施的,采取以电折水方式计量。

(五)建立水价补偿机制

为保障居民正常生活用水负担不增加,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税额标准由水资源费平移而来,但税收的刚性作用仍导致这些企业税负加重。为确保试点顺利推进,河北省建立了水价补偿机制。在要求企业使用引江水的基础上(与使用地下水相比,大幅增加企业成本),允许企业采用一次听证,分步实施的方式,在3~5年内将水价逐步调整到位。调整期建立水价补偿机制,对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给予定向补助。考虑地方财力有限,难以拿出大量资金补贴供水企业,河北省政府在清理涉企收费的大环境下,及时调整了针对房地产开发商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六)建立多部门协作机制

改革中要高度重视水利、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的配合,充分厘清各自职责,建立部门联席会议机制以及月会议、旬通报、周联系和随时沟通的会商机制,形成强大合力。水资源税改革工作开展以后,河北省各级水利局和税务局多次召开联席会议,共同详细研讨改革工作推进方案,联合部署了取用水户接收、下户联合核查、取用水量信息共享等工作,做到了资源共享,相互配合,使水资源税改革有序进行。水利部门可以会同税务部门联合执法,打击非法取水行为。强调部门协同是水资源税改革过程中的一项显著变化,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端正认识、转变观念,以积极开放的态度强化部门间的沟通协作。一是明确职能划界,依据水资源税顶层设计方案,做好纳税人基础信息移交建档、征期水量核定等工作,并以水量核定书作为职能交接的纽带和划界点;二是尊重其他部门管理现状,为保障水资源税改革平稳过渡,应在尽量不破坏各参与部门已成型管理体系的基础上,在纳税人认定方案、管理时效设计以及信息共享流程等环节科学确定部门间的业务耦合点。

(七)形成一套改革模式

水资源费改税,征收主体由水利部门转变为税务部门,但是水资源的基础管理和水量核定工作仍由水利部门承担;因此,水资源税的征管必须由税务和水利两个部门密切配合,联合完成。河北省税务、水利部门从试点准备期就采取了共同调研、共同培训、共同办公的工作方式。水资源税开征前,两部门共同对全省取用水情况开展拉网式调查,摸清取用水户底数,逐户确认信息,做好征管信息交接工作。开征后,共同核查比对纳税人登记信息和取用水信息,保障了水资源税征收的真实、准确和完整,逐步形成了“水利核准、纳税申报、税务征收、联合监管、信息共享”的二十字改革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