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税改革监督管理方面

四、水资源税改革监督管理方面

(一)水资源税的征管模式有待调整

目前,水资源税的征管模式为“水利核准、纳税申报、税务征收、联合监管、信息共享”,从中可以看出“水利核准”是整个水资源税改革的前提和基础。但是经过大范围的调研,水利部门的基层管理人员普遍反映,进行水量核定使工作量剧增。一方面,基层管理人员人数较少,而用水户数量庞大且分布范围广,很难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征管成本;另一方面,纳税申报本是自己的事情,却让水利部门先进行水量核定,不利于提高自身积极性,另外一旦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数据存在问题,责任便由水利部门承担,工作人员责任加大。

(二)水资源税管理的各项费用有待落实

目前,水资源税改革中存在人员工资和办公经费严重不足的问题。费改税前,基层水利部门水资源管理人员均为自收自支,费改税后,这些人员仍承担征管工作,但部分县(市)水利部门水资源管理人员失去经费来源,工资及经费无法保障,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常工作开展,不利于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队伍稳定。现在河北省通过财政结余和专项来维持这部分工资,但此方法并不是长久之计,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同时,取用水户的日常监管和取用水量的核定也有很大的工作量。因此,当前人员工资和办公经费问题亟待解决。

(三)取水许可的办理流程过于复杂

随着水资源税改革的逐渐规范化,征收范围不断扩大,针对特殊情况的纳税人,出现了原取水许可管理不好实施的情况。承德市拥有丰富的旅游资源,是我国著名的旅游城市。根据调研的实际情况,目前承德市各乡镇村的小饭馆、小店铺、小超市等小单位到处可见,但其月用水量非常小,基本在5~10m3之间。这类取用水户管理难度大,从法律的角度考虑必须办理取水许可证,但是由于各小单位经营的季节性和灵活性,全部办理取水许可难度大,也不易管理,计量设施安装繁琐也是问题之一。

从评价结果中可以看出,指标“非农取水许可证发放率”的得分普遍较高,但是与达到100%还有一定的距离。取水许可证是水资源税征收的法律凭证,也是水资源税改革的保障工作,若要使征税过程更加完善,就必须保证取水许可证发放率达到100%。取水许可证的办理在某种程度上过于复杂,可能导致不同部门在无证取水的管理方面不同步,一些符合取水许可条件需要新办或补办取水许可证的,由于办理流程过于复杂,导致在此期间征收水资源税时符合条件但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企业也要按照规定征收3倍税额。另外,对于建筑施工的基坑降水,按照规定也要办理取水许可证,征收水资源税,但是办理取水许可证时间较长,可能存在基坑降水已经结束还没办好证的情况,不仅起不到应有的作用,还增加了管理人员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