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税改革整体效果评价结果分析
(一)计算过程
根据河北省各市评价指标现状,结合评价标准,根据上文所构建的指标体系及计算方法,对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效果进行评价。
根据上文选定的16个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价,每个评价指标的数据均来自《河北省水资源公报》、《河北省统计年鉴》和根据实地调研的问卷统计,数据基本符合实际。依据上述计算方法,得出河北省及邯郸、邢台、石家庄、保定、衡水、沧州、廊坊、唐山、张家口、承德11个地市的指标数据特征值得分,见表5.5。
表5.5 河北省及各地市评价指标得分表
续表
首先,使用层次分析法确定主观权重,主要采用专家打分的方法,根据各位专家对各指标在改革效果中的重要程度,采用9位标度法,对同一层次两两指标进行比较,构造出了通过一致性检验的判断矩阵,并计算其主观权重。
然后,使用熵权法计算各评价实施效果指标的权重,其数据主要来源于2017—2018年河北省水资源公报、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简报、调查问卷等数据。由于各个指标之间没有统一的衡量标准,为消除量纲的影响,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标准化和归一化处理,然后计算各评价指标的熵权。
最后,使用AHP-熵权法,对层次分析法和熵权法得到的权重进行综合优化,其结果见表5.6。
表5.6 评价指标权重结果
根据所得到的综合权重,结合各市评价水资源税改革效果的指标所定义的特征值,计算得到河北省及各市的水资源税改革效果评价效果,见表5.7。并结合表5.3的评判标准,判断各市及全省水资源税改革的效果评价等级。根据表5.7,绘制出水资源税改革效果综合评价雷达图如图5.1所示。
表5.7 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评价效果
图5.1 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效果综合评价雷达图
(二)结果分析
由表5.7和图5.1可知,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效果综合得分为0.79,改革效果良好。河北省自2016年7月实施水资源税改革以来,形成了“水利核准、纳税申报、税务征收、联合监管、信息共享”的“二十字”管理机制,是改革的一套典型模式,取得了很大的成效。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的主要目的在于用税收杠杆调节用水需求,引导和鼓励节约利用地表水资源,抑制地下水超采,提高水资源管理能力,在于水而不在于税。因此,在赋予个别指标权重时,监控能力和管理水平等指标占有重要比重,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水资源税改革的成效。水资源税征收变化率虽然是一个重要的纳税成效,但是因为水资源税改革的主要目的在于使用经济杠杆促进节水,税收的增加并不是主要目的,因此赋予了较小的权重。
总体来看,河北省大部分地区改革效果属于良好水平,差异并不明显,得分在0.8左右浮动。改革效果优秀的几个市分别为廊坊、保定、石家庄、唐山、沧州、邢台等,仅略大于评价等级为优秀的阈值0.8;其中改革效果最好的市为沧州,得分为0.86,改革成效最差的市为衡水,得分为0.74。自河北省推进水资源税改革以来,河北省各市政府积极配合水资源税改革工作,在抑制地下水超采、提高水资源管理能力等方面有了较大的提升。截至2019年6月,全省共累计2.28万户水资源税纳税人纳入管理,计税取水量70.21亿m3,而在改革初期取水许可证仅为7800户,水资源税监管能力进一步提升。取得这一成效离不开各市政府的共同努力,河北省各市水资源税纳税人均呈现出上升趋势。在抑制地下水超采、利用地表水方面各市积极配合河北省水利厅的工作,并严格按照冀水资104号文件规定关停自备井,坚持“应关尽关,先供水后关停,关管并重,能管控可应急”,其中南水北调受水区内保定、沧州、石家庄等市自备井关停数目较大,于2017年分别关停1180口、628口、548口井,计划到2020年全部压减城镇地下水开采量,有效改善城镇地下水环境状况。
从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评价指标的标准来看,河北省在水资源税改革中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但是在许多方面仍有较大的上升空间。
(1)在监管能力方面,农业纳税人信息录入率较低,仅为74%。经过实地调研发现该指标较低一部分原因为一般民众对水资源税改革政策知晓较少或基本不了解,缺少办理取水许可证的意识,导致很多农业用水户没有申请取水许可证,因此录入率较低。针对该情况需要加大对水资源税改革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居民的节水意识。
(2)在信息共享程度以及税额设置的合理性这两个指标上赋予了较大的权重。目前河北省在这两个水资源税改革上的综合得分分别为0.80和0.73,在信息共享程度上勉强达到了优秀。水资源税改革不仅是水利一个部门的事情,还涉及税务、电力、住建等多个部门,因此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是水资源税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从水资源税改革至今河北省在信息共享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如元氏县水资源税信息管理系统,以及金税三期等均对纳税人取用水量进行了电子化、网络化、规范化、流程化处理,在各部门信息共享方面取得了突破进展,这一系列措施也是该指标评价为优秀的重要因素。但是通过实地调研发现,各部门间也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如在进行以电折水计算中,电力部门不配合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因此在接下来的水资源税改革过程中,各部门间应加强信息共享、网络平台的建设。
(3)税额设置的合理性上评分较低,主要是在税额标准的确定上,必须通过行业类别、水源类型、采区划分、管网覆盖范围、城市规模等5个维度确定一个税额标准,过度复杂的税额标准设计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税收征管的效率。
(4)在污水处理回用情况上所得分值较低。2018年河北省污水处理回用量在总供水量中仅占9.6%,但是相较于2016年的7.9%已有了较大的变化,但是与北京、天津等再生水量占总供水量的20%以上仍有较大的距离,因此河北省在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等方面仍有较大的上升空间。
(5)为限制地下水开采,河北省采用了关停自备井、使用南水北调水等方式,水资源税改革后河北省取得了较大的成效,地下水占总供水量的比例从2016年的58.2%到2018年仅为25.7%,水资源税改革前后成效较为明显,地下水开采量也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部分地区仍以地下水作为主要供水源,因为不在南水北调受水区范围内,仅靠关闭自备井取得的成效并不显著。因此,在接下来的改革过程中河北省应扩大管网覆盖范围,提高地表水的使用率。
分析河北省改革效果的特征值可以发现,改革效果优秀的6个市,其在强化水资源管理水平、提高监管能力方面特征值较高,尤其是在非农在线监控计量设施项目完成率指标上完成率均为100%,目标特征值均为1,而承德的完成率仅为45%,这也是导致承德水资源税改革效果不高的主要原因;在农业纳税人信息录入率指标上,这6个市处于较高水平,均高于河北省农业纳税人信息录入率74%,而秦皇岛、邯郸、衡水等地则低于河北省整体录入率,其中衡水市的农业纳税人信息录入率仅为29%,这也是衡水水资源税改革效果评价仅为0.74的重要因素;在管理水平的5个指标、公众认知的2个指标中,11个市的差别并不明显,基本处于同一水平,各个市在水资源税管理方面、公众的认可程度方面取得良好成效;另外改革效果为优秀的6个市在限制地下水使用、提高中水回用率上其评价效果也较为明显,据水利部门统计,2017年全省使用污水处理再生水、海水淡化、雨水利用等非常规水源使用量超过6.16亿m3,同比增长3%。
【注释】
[1]内容来源于《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情况总结(元氏县水利局)》(2017年)。
[2]《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简报》第50期(2018年)。
[3]《水资源税:激发钢铁企业节水原动力》(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