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农业水资源税改革方面

二、非农业水资源税改革方面

(一)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纳税问题

一方面,河北省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在入水厂口核定水量征收水资源税。据了解,一些供水企业认为应跟征收水资源费一样,在售水口征收水资源税,但上述征收方式会造成水资源税纳税人的不一致,不利于降低漏损率,不利于企业采取节水措施节约用水。另一方面,水资源税改革以后,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税额标准由收费标准平移,但由于原水资源费的执行标准和收费力度不到位,以及个别供水企业未按照规定将水资源税纳入水价等原因,导致供水企业实际税负普遍增加。

水资源税改革之后,出现供水价格与供水成本倒挂、地表水价格与地下水价格倒挂现象。根据评价结果,从河北省的层面来看,纳税人对水资源税改革的满意度为0.82,整体上是比较满意的,但仍存在不满意的方面,其中包括调研中的公共供水企业,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改革后水价较低。水价调整程序复杂、周期长,河北省城镇供水价格相对较低、调整滞后,市区居民水价标准大致维持在3元/m3、县城2元/m3左右,大部分供水企业运营处于保本微利,甚至亏损状态。经调查,遵化市的自来水公司目前使用的水价还维持在2008年的标准,低至1.5元/m3,一直没有调整过,自从征收水资源税以来,水价并没有增加,人员工资无法保障;保定市主城区地下水水价大概为3元/m3,而地表水则是5元/m3,由于地表水水价明显高于地下水,很多地方并不愿意使用地表水,不利于抑制地下水超采。另外,针对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的管理不到位。按照水资源税管理办法,供水企业应该缴纳水资源税,但是其承担着城市的供水,也属于公益性单位,供水企业关停对人民的生活影响很大,因此如果拒不交税,税务部门也不能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对其征税有一定难度。同时,对供水公司没有实行超额用水加价制度,供水公司对取用水户使用阶梯水价进行收费,但自身可能不执行这种制度,对过量取水行为没有相关政策规定,对其用水起不到制约作用。

(二)特种行业分类仍需进一步完善

目前的税制设置,特种行业一般为取用水量较大的行业,适用高税率的确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这部分纳税人的水资源消耗。但是,特种行业分类并不全面,未考虑行业生产对水资源的污染程度,如保定市的高阳县,按现行特种行业划分主要为洗浴业,但是该县印染行业发达而且取用水量较大,同时从对环境的影响来看,印染行业对水体的污染远高于洗浴业,这样设置行业类别便忽略了不同行业的主要影响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