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确定评价标准

二、确定评价标准

本书根据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的实际情况,并参考统计资料和相关参考文献[37],将各个指标分为5个等级,每个指标的得分范围为[0,1]。用u=0,0.3,0.6,0.8,1对应的5个节点来表示指标对应的特征值。在确定指标节点特征值时,将指标进行分类,主要分为正向指标和逆向指标,然后进行特征值的确定。正向指标即评价值u随着指标数值的增大而增大的指标,逆向指标即评价值u随着指标数值的增大而减小的指标,u=0,0.3,0.6,0.8,1在正(逆)向指标中分别对应最差值(最优值)、较差值(较优值)、及格值、较优值(较差值)、最优值(最差值)。示范郊应评价指标特征值见表8.2

表8.2 示范效应评价指标特征值

(一)税改适应指标

1.政策适应度

该指标为正向指标,用来表征该地区进行水资源税改革时在政策方面的适应程度;政策适应度越大,说明该地区水资源税方面的政策越完备,越有利于进行水资源税改革。该指标数据根据调查问卷获得。

将该指标进行标准划分:政策完全满足水资源税改革的,定为最优值1;有较完善的政策保证水资源税改革的,定为较优值0.8;只有一些关键政策保证水资源税改革的,定为及格值0.6;缺少相关政策,无法保证水资源税改革的正常实施或无法启动水资源税改革的,定为较差值0.3;完全没有针对水资源税的相关政策,定为最差值0。

2.纳税人适应度

该指标为正向指标,用来表征该地区进行水资源税改革时,纳税人对水资源税改革的适应程度,是集满意程度、了解程度、认可程度的综合;该指标越大,说明纳税人适应度越大,该地区越倾向于进行水资源税改革。该指标数据根据调查问卷获得。

将该指标进行标准划分:所有纳税人对水资源税改革十分了解且满意,定为最优值1;大多数纳税人对水资源税改革十分了解且满意,定为较优值0.8;部分纳税人对水资源税改革十分了解且满意,定为及格值0.6;少数纳税人对水资源税改革十分了解且满意,定为较差值0.3;极少数纳税人对水资源税改革十分了解且满意,定为最差值0。

3.水资源现状适应度

该指标为正向指标,用来表征该地区的水资源现状对水资源税改革的适应程度;该指标越大,说明水资源现状适应度越大,则该地区越倾向于进行水资源税改革。该指标数据根据调查问卷获得。

根据该地区水资源现状对水资源税改革的迫切程度进行标准划分:在该地区水资源现状的基础上,亟须进行水资源税改革,定为最优值1;该地区水资源现状对水资源税改革的迫切程度较高,定为较优值0.8;该地区水资源现状对水资源税改革的迫切程度一般高,定为及格值0.6;该地区水资源现状对水资源税改革的迫切程度较低,定为较差值0.3;该地区水资源现状对水资源税改革的迫切程度极低,定为最差值0。

4.经济社会发展适应度

该指标为正向指标,用来表征该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税改革的支撑程度;经济社会发展适应度越大,说明该地区经济越能支撑进行水资源税改革。该指标数据根据调查问卷获得。

根据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对水资源税改革的迫切程度进行标准划分: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非常能支撑水资源税改革,定为最优值1;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比较能支撑水资源税改革,定为较优值0.8;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太能支撑水资源税改革,定为及格值0.6;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税改革支撑能力较低,定为较差值0.3;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税改革支撑能力非常低,定为最差值0。

(二)监控能力指标

1.农业纳税人认定率

该指标为正向指标,表征费改税初期阶段,对农业水资源税纳税人的认定比例;该指标越大,代表统计到的农业纳税人认定率越高,在缴纳水资源税方面的监控越全面。该指标数据根据统计数据获得。

根据该地区农业纳税人认定率进行标准划分:参考河北省各市认定率情况,最高水平为100%,最低水平为60%,因此将理想水平100%定为最优值1,最差水平0%定为最差值0,河北最低水平60%定为及格值0.6;再根据各特征值及特征值之间的关系并确定其余特征值,其中将认定率80%定为较优值0.8;认定率30%定为较差值0.3。

2.在线计量监控项目完成率

该指标为正向指标,用来表征政策执行的实际运行情况;该指标越大,代表监控设施的覆盖范围越广,监控能力越高。该指标数据根据统计数据获得。

参考《河北省水资源监控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及《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共同做好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水远程在线计量监控工作的通知》,全面提升在线监控计量设施覆盖率,最后达到全覆盖。同时参考河北省各市完成率情况,最高水平为100%,最低水平为45%,因此再根据地区在线计量监控覆盖率进行标准划分,在线计量监控覆盖率达100%,定为最优值1;在线计量监控覆盖率达70%,定为较优值0.8;在线计量监控覆盖率达40%,定为及格值0.6;在线计量监控覆盖率达20%,定为较差值0.3;在线计量监控覆盖率0,定为最差值0。

3.纳税人信息移交率

该指标为正向指标,用来表征水资源费改税期间纳税人的信息移交情况;用来表征对纳税人信息方面的监控能力;该指标越大,说明纳税人信息移交率越高,监控能力越好。该指标根据统计数据获得。

《规范取水许可做好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的意见》要求全面提高在线水量监控能力。因此根据地区纳税人信息移交率进行标准划分:将理想最优水平100%,定为最优值1;纳税人信息移交率80%,定为较优值0.8;纳税人信息移交率60%,定为及格值0.6;纳税人信息移交率30%,定为较差值0.3,将理想最差水平0%,定为最差值0。

4.纳税人水量核定完成率

该指标为正向指标,是指农业水资源税纳税人水量核定完成率,用来表征对农业纳税人取用水量的监控能力;该指标越大,说明纳税人水量核定完成率越高,水量监控方面能力越高。该指标根据统计数据获得。

根据该地区农业水资源税纳税人水量核定完成率进行标准划分:将理想最优水平100%,定为最优值1;理想最差水平0%,定为最差值0;再根据各特征值及特征值之间的关系确定其他特征值,最终水量核定完成率80%,定为较优值0.8;水量核定完成率60%,定为及格值0.6;水量核定完成率30%,定为较差值0.3。

(三)管理水平指标

1.水资源税改革政策的执行度

该指标为正向指标,用来表征水资源税改革的相关政策在具体实施执行的效果;该指标越大,说明执行度越高,水资源税改革的管理水平越高。该指标数据根据调查问卷获得。

根据该地区水资源税改革政策的执行度进行标准划分:政策执行度非常好,定为最优值1;政策执行度较好,定为较优值0.8;政策执行度一般,定为及格值0.6;政策执行度较差,定为较差值0.3;政策执行度极差,定为最差值0。

2.税率及农业用水限额设置的合理性

该指标为正向指标,用来表征在制定水资源税税率及农业用水限额设置时的合理程度;该指标越大,说明政府制定的水资源税税率及农业用水限额越合理,反映出政府在这方面的管理水平越高。该指标数据根据调查问卷获得。

根据该地区水资源税税率及农业用水限额设置的合理性进行标准划分:税率及农业用水限额设置非常合理,定为最优值1,税率及农业用水限额设置比较合理,定为较优值0.8;税率及农业用水限额设置一般合理,定为及格值0.6;税率及农业用水限额设置不太合理,定为较差值0.3;税率及农业用水限额设置非常不合理,定为最差值0。

3.各部门信息共享程度

该指标为正向指标,用来表征水资源税改革实施过程中各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程度;该指标越大,各部门信息共享程度越高,配合越密切,越有利于水资源税改革进行。该指标数据根据调查问卷获得。

根据该地区各部门信息共享程度进行标准划分:各部门信息共享程度非常高,定为最优值1;各部门信息共享程度比较高,定为较优值0.8;各部门信息共享程度一般高,定为及格值0.6;各部门信息共享程度较低,定为较差值0.3;各部门信息共享程度极低,定为最差值0。

4.取水许可证发放率

该指标为正向指标,用来表征当地水资源管理者对在国家境内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水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发放取水许可证书的比例;该指标越大,说明取水许可证发放率越高,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单位越多,政府在水资源合理管控方面能力越强。该指标数据根据统计数据获得。

根据《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并参考《河北省取水许可管理制度管理办法》,对所有满足取水要求的取水户应全部办理取水许可证。根据该地区取水许可证发放率进行标准划分:将理想最优水平100%定为最优值1,理想最差水平0%定为0,再根据各特征值及特征值之间的关系确定其他特征值。最终标准为:取水许可证发放率100%,定为最优值1;取水许可证发放率80%,定为较优值0.8;取水许可证发放率60%,定为及格值0.6;取水许可证发放率30%,定为较差值0.3;取水许可证发放率0,定为最差值0。

(四)公众认知指标

1.水资源税改革政策知晓程度

该指标为正向指标,用来表征公众对水资源费改税政策的了解程度;该指标越大,表示公众对该政策越了解,越有利于政策在基层的实施。该指标数据根据调查问卷获得。

根据该地区公众对水资源费改税政策的了解程度进行标准划分:公众对水资源费改税政策非常了解,定为最优值1;公众对水资源费改税政策比较了解,定为较优值0.8;公众对水资源费改税政策一般了解,定为及格值0.6;公众对水资源费改税政策不太了解,定为较差值0.3;公众不了解水资源费改税政策,定为最差值0。

2.缴纳水资源税的便利程度

该指标为正向指标,用来表征水资源税改革后,纳税人在缴纳水资源税与水资源税改革前相比的便利程度;该指标越大,表示水资源税改革后纳税人在缴纳水资源税时越便利,水资源税改革效果越好。该指标数据根据调查问卷获得。

根据该地区纳税人在缴纳水资源税的便利程度进行标准划分:纳税人在缴纳水资源税的过程非常便利,定为最优值1;纳税人在缴纳水资源税的过程比较便利,定为较优值0.8;纳税人在缴纳水资源税的过程一般便利,定为及格值0.6;纳税人在缴纳水资源税的过程不太便利,定为较差值0.3;纳税人在缴纳水资源税的过程非常不便利,定为最差值0。

3.纳税人对水资源税改革满意度

该指标为正向指标,用来表征纳税人在缴纳水资源税的过程中对水资源税改革综合效果的满意程度;该指标越大,表示纳税人对水资源税改革政策及实施效果越满意。该指标数据根据调查问卷获得。

根据该地区纳税人对水资源税改革满意程度进行标准划分:纳税人对水资源税改革非常满意,定为最优值1;纳税人对水资源税改革比较满意,定为较优值0.8;纳税人对水资源税改革一般满意,定为及格值0.6;纳税人对水资源税改革不太满意,定为较差值0.3;纳税人对水资源税改革非常不满意,定为最差值0。

(五)纳税成效指标

1.取水许可证内的税款缴纳占比

该指标为正向指标,指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的纳税人缴纳的水资源税占总体缴纳水资源税的比例,用来表征对依法进行取水的纳税人缴纳水资源税的程度;该指标越大,说明规范取水纳税人越多,纳税成效越好。该指标数据根据统计数据获得。

根据该地区水资源税征收率进行标准划分:水资源税征收率100%,定为最优值1;水资源税征收率80%,定为较优值0.8;水资源税征收率60%,定为及格值;水资源税征收率30%,定为较差值0.3;水资源税征收率0,定为最差值0。

2.地下水开采量占比

该指标为逆向指标,指地下水开采量占总供用水量的比例,用来表征水资源税改革以后对压采地下水效果影响;该指标越小,说明地下水开采量占比越小,压采地下水效果越明显。该指标数据根据统计数据获得。

根据国家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并参考2016—2018年我国的地下水开采量占比三年平均为16.8%,各省份三年平均最高为63.5%,最低为0。根据各地区地下水开采量占比进行标准划分:将地下水开采量占比0,定为最优值1;将地下水开采量占比10%,定为较优值0.8;将地下水开采量占比20%,定为及格值0.6;将地下水开采量占比70%,定为较差值0.3;将地下水开采量占比100%,定为最差值0。

3.地下水水资源税占比

该指标为逆向指标,指水资源税改革后税务部门征收的地下水水资源税占总体水资源税的比例,用来表征地下水水资源税的税收情况;该指标越大,说明使用地下水缴纳的税越多,地下水超采越严重。该指标数据根据统计数据获得。

根据各地区地下水水资源税占比进行标准划分:将地下水水资源税占比0,定为最优值1;地下水水资源税占比30%,定为较优值0.8;地下水水资源税占比60%,定为及格值0.6;地下水水资源税占比80%,定为较差值0.3;地下水水资源税占比100%,定为最差值0。

4.对用水户税收负担影响程度

该指标为逆向指标,水资源税改革后,水资源税改革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合理负担;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税费负担;该指标越大,表示征收的水资源税对用水户造成的经济负担越重,越不符合改革的要求,不利于改革的推进。该指标数据根据调查问卷获得。

根据该地区水资源税改革后对用水户缴纳税款的负担影响程度进行标准划分:对用水户税收负担几乎没影响,定为最优值1,对用水户税收负担影响较小,定为较优值0.8;对用水户税收负担影响一般,定为及格值0.6;对用水户税收负担影响较大,定为较差值0.3;对用水户税收负担影响非常大,定为最差值0。

5.专家对水资源税改革满意度

该指标为正向指标,用来表征不同方面的专家对水资源税改革实施效果的满意程度;该指标越大,表示专家对水资源税改革政策及实施效果越满意。该指标数据根据调查问卷获得。

根据该地区专家对水资源税改革满意程度进行标准划分:专家对水资源税改革非常满意,定为最优值1;专家对水资源税改革比较满意,定为较优值0.8;专家对水资源税改革一般满意,定为及格值0.6;专家对水资源税改革不太满意,定为较差值0.3;专家对水资源税改革非常不满意,定为最差值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