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1]
(一)水利核准
考虑到水资源计量专业性较强,取用水等税源情况主要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掌握,在纳税申报前增加了水利核准的前置条件。水利核准就是通过计量设施统计准确的用水量信息,以作为后续缴纳水资源税的依据。因此,水利核准是水资源税改革的前提,是缴纳水资源税的基础性工作。水利核准作为水资源税改革模式的第一个内容,其主要由相关政府部门主导完成,纳税人积极配合,这也是在改革初期督促纳税人积极缴纳水资源税的重要一步,符合事物从无到有的发展规律。水利核准包括用水计量、实时监控、水源共享、在线核定。
(二)纳税申报
考虑到部分纳税人税额较小,增加了不同时段申报的方式。水资源税按季或者按月计算征收,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水资源税纳税申报增加了附报资料。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需报送《河北省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水量核定书》,并按照核定的实际取水量向主管税务机关计算缴纳水资源税。纳税申报可分为自主申报、一次办结、二次申报、系统处理。
(三)税务征收
明确水资源费改税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纳税人取得取水许可证或取水许可信息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取水许可证复印件,填报《河北省水资源税税源登记表》。主管税务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税源登记信息录入征管系统。纳税人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取用水计划建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月31日前批准纳税人取用水计划。纳税人应在获得取用水计划后15个工作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用水计划信息录入《河北省水资源税税源登记表》。税务征收可分为地方主管、部门协调、从量计征、五维一则。
(四)联合监管
考虑到水资源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联合管控的实际情况,在征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核查。联合监管可分为财政牵头、明确职责、各司其职、严行制度。
(五)信息共享
为提高水资源信息传递的效率和质量,河北省税务局开发了水资源税信息交换平台,实现取水许可信息、取水量信息、申报征收信息的共享。对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核发取水许可证的情况录入信息交换平台,并按月(季)向纳税人下发《河北省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水量核定书》,并于每月(季)结束后15日内,将取用水信息录入到信息交换平台。对于地方税务机关,应定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水资源税纳税申报等信息。信息共享可分为联合建设、系统对接、公开透明、实时传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