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D 重要文件及通知
D1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政发〔2016〕34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日
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加强取用水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55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试点征收水资源税。
第三条 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河流、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为水资源税纳税人。
纳税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本办法所称取水工程或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四条 水资源税的征收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河流、湖泊(含水库)等水资源。
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
第五条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适用税额标准×实际取用水量。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实际取用水量=实际取水量×(1-合理损耗率)。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合理损耗率为17%,县级城市及以下合理损耗率为15%。
水力发电(含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水资源税应按照实际发电量计征。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适用税额标准×实际发电量。
第六条 水资源税分别按照地表水和地下水分行业确定税额标准。在地下水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特种行业取用水,适用较高的税额标准;农业生产超限额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企业回收利用的采矿排水(疏干排水)和水源热泵回用水,适用较低的税额标准。
取用水行业可分为:农业、工商业、城镇公共供水、特种行业、其他。
农业生产取用水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取用水。
特种行业取用水包括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取用水。
第七条 农业生产取用水量超过农业生产取用水限额的,超过部分(不含购买水权部分)由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缴纳水资源税。
农业生产取用水限额标准由省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下列取用水不征收水资源税: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用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用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须临时应急取用水的;
(六)水源热泵系统利用封闭型回灌技术回灌的水;油田生产中开采的原油混合液经分离净化后回注的水。
第九条 下列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一)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
(二)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再生水、雨水、地下咸水、微咸水、淡化海水等非常规水源;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减税和免税情形。
第十条 水资源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一条 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第十二条 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按照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跨省(区、市)水量分配方案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水资源税。
第十三条 水资源税按季或者按月征收,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 纳税人应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并如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取用水有关的资料。
无计量设施以及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日最大取水能力核定取水量,主管税务机关依此计征水资源税。
第十五条 纳税人应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取用水。主管税务机关应监控纳税人水资源税申报情况。纳税人(水力发电、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取用水除外)当年累计取用水量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年度取用水计划的部分,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下列规定征收水资源税:
(一)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二十(含)以下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
(二)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含)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5倍征收;
(三)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四十以上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
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获得取水许可证或取水许可信息变更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取水许可证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取水许可证中的取水单位和个人的名称(姓名)、取水期限、取水量和取水用途、水源类型、取水地点、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等信息录入《水资源税税源登记表》。
第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助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水利核准、纳税申报、地税征收、联合监管、信息共享”原则做好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
纳税人应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年度取用水计划,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纳税人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水行政主管部门每个申报期获得取用水信息后,向纳税人认定下发实际取用水量凭证。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应一并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申报期实际取用水量凭证。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核定的取用水量征收水资源税,并定期对纳税人相关申报信息与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取用水量信息进行分析比对。
第十八条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水行政主管部门向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提供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取水许可情况、实际取用水量、超计划取用水量、非法取水处罚等信息,并协助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实际取水的申报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提供水资源税申报缴纳等信息。
水资源税征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主管税务机关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核查。
第二十条 水资源税按65∶35的比例在省与市(含定州、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市)之间进行分配。各市与非省财政直管县(市、区)之间的分成比例由各市自行确定。
南水北调基金缴纳期结束后,重新确定水资源税分成比例。
第二十一条 水资源税开征后,水资源费标准降为零。
第二十二条 水资源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省地税局、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研究制定。
第二十三条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和保障。对原有水资源费征管人员,由当地政府统筹做好安排。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D2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冀政发〔2016〕89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8日
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河北省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部署,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55号)及《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改革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决定,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通过实施水资源税改革,优化税制,建立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水资源税制度;用税收杠杆调节用水需求,引导和鼓励节约利用地表水资源,抑制地下水超采,有效加强水资源保护,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确保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顺利实施,为全国推广水资源费改税改革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经验和制度体系。
二、指导原则
(一)中央指导,地方主办。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我省作为全国唯一试点省份,在中央统一部署下严格进行,省级制定指导意见,市、县(市、区)制定实施方案,明确部门职责,积极配合,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二)科学谋划,精心组织。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周密安排,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三)有的放矢,务实管用。坚持问题导向,对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后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剖析原因,充分预判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好预案,防范水资源税征管风险,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
(四)依法办事,平稳过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加强行政执法,做到文明执法,依法征收,应收尽收。根据轻重缓急,排出改革推进时序,分步实施,确保改革平稳过渡。
三、重点任务
(一)强化基础管理,做好准备工作。
1.摸清底数、源头管理。组织对全省取用水情况开展一次拉网式摸底调查,彻底摸清取用水户底数;对未经许可擅自取水和未安装计量设施取水的用户开展一次全面清查和治理,核实水源类型、许可水量、取水设施等信息。进一步加强源头管控,规范纳税人取水许可管理,严格取水许可手续审批,全面落实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按照拉网式调查成果,及时更新台账信息,建好基础台账,确保登记信息真实、准确,为全面征收水资源税打下坚实基础。制定《河北省规范取水许可做好水资源税征收管理的意见》。(省水利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地税局配合)
2.限额管理、规范计量。严格限用地下水,在南水北调受水区,城镇自来水使用南水北调水,提高公共供水能力,关停自备井,严禁使用地下水,遏制非法取水和偷逃水资源税行为。编制《河北省南水北调受水区自备井关停工作方案》。(省水利厅负责)
对农业用水实行限额管理,核定农业用水定额,推广符合实际、简便易行的农业灌溉取用水计量设施。制定《河北省农业用水限额标准及水量核定工作办法》,在此基础上,另行编制《河北省农业用水以电折水计量实施细则》。(省水利厅牵头,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省电力公司、冀北电力公司配合)
加强工业、公共供水企业取用水监督管理,按照不同情形制定具体的水量核定办法,确保为工业、公共供水企业水资源税征收提供准确、可靠的水量依据。制定《河北省工业生活取用水量核定工作办法》。(省水利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省电力公司、冀北电力公司配合)
(二)强化征收管理,做好风险预案。
1.加强征管、依法收缴。地税部门与水利部门联合确认纳税人信息,并按期做好交接工作,及时为试点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优惠政策备案等工作,确保数据信息完整准确。统筹做好综合征管、电子申报、税库银等横向联网工作,调试征管系统,确保信息系统和设备平稳运行。对各级水资源税征收机关开展试点政策和征管办法的全员培训,加强纳税人政策辅导,确保试点纳税人明政策、懂计量、会申报。制定《河北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省地税局牵头,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2.建立机制、防范风险。规范稽查,强化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环节信息比对、传递和利用工作,将各类风险点及时提交税务稽查部门,地税、水利部门根据工作规范,联合实施专项稽查和检查,确保水资源税依法征收,足额入库。分类制定应对预案措施,建立应急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机构及其职责权限范围,防范并高效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制定《河北省水资源税征管应急预案》。(省地税局牵头,省水利厅配合)
(三)强化信息管理,做好信息支撑。
1.监控运行、数据分析。加强运行管理,完善对水量、水位、水质、河流界断面“四网一平台”系统运行管理,切实加大对地下水、地表水的动态监控力度,为水资源税征管提供可靠的数据信息保障。积极拓展试点纳税人涉税信息采集渠道,夯实涉税数据资料基础,加强涉税数据的综合分析,编制比对预警指标,查找征管漏洞和薄弱环节。制定《河北省水资源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省水利厅牵头,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省财政厅配合)
2.信息支撑、共享共用。及时更新信息,地税部门负责根据水利部门移交的取用水许可登记信息,进行试点纳税人户籍登记、税目税率认定、优惠政策备案、缴税登记台账等工作,确保地税部门与水利部门双方台账信息一致、同步更新。各级财政、水利、地税部门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对称反馈机制,完善水资源税征管信息的传递共享、监控预警、分析利用和相互制约、校对纠正机制。制定《河北省水资源税征管信息共享利用规程》。(省地税局牵头,省水利厅、省财政厅配合)
(四)密切关注舆情、营造良好氛围。
强化政策解读和宣传力度,通过网络、新闻媒体、纳税服务热线等各种媒介,宣传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重要意义,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稳定社会预期,积极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和舆论环境。制定《河北省水资源税试点改革政策宣传方案》。(省委宣传部牵头,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地税局、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五)积极跟踪动态、及时分析评估。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关注改革舆情,跟踪运行动态,收集和掌控纳税人反映的各种问题,形成情况专报、问题专报、临时专报,及时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专题报告。凡在操作层面可解决的,尽快研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及时解决试点问题。属于政策层面的,要及时向省政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水利部反映,争取国家支持。及时评估政策效果。分析水资源税试点改革对我省的全面影响,评估试点改革对水资源治理效果,测算水资源税收入变化情况,测算试点纳税人水资源税税负情况,评估税负承载能力。制定《河北省水资源税政策评估和运行情况专报制度》。(省财政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配合)
各部门要结合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根据工作实际研究制定试点过程中适用的管理办法和措施,形成制度体系,用制度保障重点工作落实。各牵头部门要抓紧谋划、专题研究、认真制定有关配套专件,按程序批准印发,并报送省水资源税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组织保障
(一)成立领导机构。成立省水资源税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通过省、市、县三级联动,切实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为改革试点运行提供组织保障,确保水资源费改税改革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明确部门职责。省财政厅负责牵头组织协调试点工作;测算分析改革对财政收入的影响情况;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分析实施后各期财政收入变动情况;跟踪反馈实施后工作动态等。省水利厅负责提供地表水、地下水、超采区等水资源及原水资源费信息;整理出试点企业和个人的缴费登记信息;开展分户调查工作,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全面;移交纳税人信息等。省地税局负责开展业务培训,接收纳税人征管信息;制定征管措施;培训税务人员和纳税人;制定应急措施等。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省电力公司、冀北电力公司等配合做好试点工作。
(三)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中央统一部署和省水资源税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高标准、高质量地做好试点工作。各成员单位之间要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和信息通报机制,定期会商工作进展情况。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衔接好领导小组和各成员单位的工作。水利、地税、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质监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把工作做细做好,确保缴费人顺利交接,征管及时到位,费税平稳转换。
(四)强化执法问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水资源税征管效率和质量。各级要充分利用咨询热线和举报热线,公安、司法、检察等部门要加大协税护税力度,严格水资源税文明执法,依法查处擅自打井、强行取水、应缴不缴、抵触执法等各类行为,维护公平统一的市场秩序。把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对有关部门的考核内容,将制度建设情况作为部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并对不作为、乱作为、执法不力、违法不究的单位和个人严格问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大局意识,积极主动作为,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有效实施。
D3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通报
按照《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文件要求,省水利厅组织开展政策配套、信息移交、宣传培训等工作,积极推进水资源税改革。
一、制定配套政策
一是牵头制定印发《河北省工业生活取用水量核定工作办法》《河北省规范取水许可做好水资源税征管理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明确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水信息移交范围的紧急通知》《关于做好水资源税纳税人清查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文件。
二是配合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制定印发《河北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做好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水信息移交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全面清理水和矿产资源收费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文件。
二、组织信息移交与核查
积极组织开展水资源税纳税人信息移交与核查工作,向地税部门做好移交工作,确保第一个征税期水资源税如期开征。目前,实现移交非农取用水户18490户,移交率96.80%;联合入户核查14419户,核查率75.48%。
三、开发信息管理系统
组织开发了“河北省水资源税取用水信息管理系统V1.0”,可以初步实现各市县网上填报水资源税取用水户基础信息和水量月报信息,为规范管理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水打好基础。
四、组织动员培训
省水利厅会同省地税局召开“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推进视频会议”,解读水资源税改革相关政策并安排部署取用水信息移交工作。省水利厅举办两期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培训班,共培训市县技术人员200余人;召开全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培训视频会议,对相关政策做进一步解读,梳理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集中解答,安排部署纳税人取用水信息移交、核查和清查工作。
五、开展调研督导
省水利厅与省地税局联合在霸州市组织召开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听取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分析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计划和建议。省水利厅先后派组深入石家庄市晋州市,廊坊市文安县、大城县、固安县,邢台市沙河市、清河县、广宗县、临西县等县(市),听取当地水务局、地税局有关工作开展情况的介绍,分析梳理近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督导试点工作进度。
六、加强宣传报道
一是重要信息即时发布,8月1日,石家庄市现场核发了全国首张《河北省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水量核定书》,省水利厅副巡视员张宝全将核定书亲自交到纳税人手中,此信息即时发布于河北水利网;二是在河北水利网开设“大力推进全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专题;三是编印《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文件汇编》下发各市县贯彻落实;四是实行了通报制度,定期对取用水信息移交与核查、水资源税纳税人信息录入等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D4 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自备井关停技术要求》的通知
(冀水资〔2016〕104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务(水利)局: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方案(2016年度)的通知》要求,我厅组织编制完成了《河北省自备井关停技术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河北省水利厅
2016年8月30日
D5 关于公布河北省农业用水以电折水系数测算成果的通知
(冀政发〔2017〕92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水务(水利)局:
根据河北省水利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用水限额及水量核定工作办法(试行)〉和〈河北省农业用水以电折水计量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冀水资〔2017〕19号)要求,我厅委托省水利技术试验推广中心等技术支撑单位,完成了农业用水以电折水系数的测算工作,并通过了专家审查。经研究,现将以电折水系数测算成果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电折水系数的测算
农业用水以电折水是以河北省水资源三级分区为基础,综合考虑水文地质条件、地下水主要开采层位等因素,对选取的全省典型机井进行量测,经计算分析量测数据,形成浅层水和深层水以电折水系数测算成果。本通知公布的测算成果包括各县(市、区)域内的以电折水系数平均值和区间范围值。
二、以电折水系数选定程序
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指导所辖各县(市、区)水务(水利)局,做好以电折水系数的选定工作,并对各县(市、区)的选定意见进行审查、批准,报省水利厅备案,同时抄送同级地税机关。市水务(水利)局在审查批准选定值时,应当统筹相邻县(市、区)之间的数据关系。定州、辛集市水务(水利)局选定的以电折水系数,报省水利厅审查批准。各项工作应在9月底前完成。
三、以电折水系数选定要求
各县(市、区)水务(水利)局,要根据本通知公布的以电折水系数测算成果,结合本地实际,选定所辖乡(镇、办事处)浅层水和深层水的以电折水系数。具体选定工作应考虑下列因素:
(一)对于县(市、区)所辖区域内水文地质条件差异不大,以电折水系数测算值相近,可以选择本通知公布的以电折水系数平均值,作为全县统一的以电折水系数。
(二)对于县(市、区)所辖区域内水文地质条件差异较大,以电折水系数测算值相差悬殊,公布的以电折水系数平均值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在县(市、区)以电折水系数区间范围值内,结合已有相关资料,分乡(镇、办事处)合理确定以电折水系数,但所确定的各乡(镇、办事处)以电折水系数的全县平均值,要与本通知公布的以电折水系数平均值相当,偏差应控制在本通知公布的以电折水系数平均值上下5%范围内。
(三)县(市、区)水务(水利)局认为以电折水系数需复测的,应按照县级实测、市级监督、省级指导的原则,采取加密量测的方法,在量测的以电折水系数区间值范围内选定以电折水系数;也可采取逐井测定方式,确定各井以电折水系数。新增的成果须经市级复核和省级认定。
河北省水利厅
2017年8月21日
D6 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业生活取用水量核定工作办法》的通知
(冀水资〔2016〕90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水务(水利)局、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管部门):
为规范我省工业生活取用水量核定工作,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字〔2016〕89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工业生活取用水量核定工作办法》,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水利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7月26日
河北省工业生活取用水量核定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业生活取用水量核定工作,扎实推进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根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和《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设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业生活取用水户进行的取用水量核定工作。
本办法所称工业生活取用水户(以下简称取用水户)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用于工商业、城镇公共供水、特种行业和除农业以外的水资源税纳税人。
本办法所称取用水量核定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进行的核准认定工作。
第三条 取用水户取水口所在地的设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取用水量核定工作。
取用水量应当按照水源类型和用水行业类型分别核定。
第四条 取用水户应当在纳税期期满之日起5日内携带能够证实纳税期取用水量的计量设施图片、视频等资料,向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取用水量。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取用水户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实,有异议的进行现场核查。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取用水户申报之日起5日内完成取用水量核定,并向取用水户核发《河北省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水量核定书》。取用水户持《河北省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水量核定书》向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第五条 取用水户应当依据国家技术标准安装经检定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负责日常维护和申请周期检定,确保运行正常和计量数据准确可靠。
第六条 纳入省级水资源实时监控系统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在线计量监控数据核定实际取用水量,并适时进行现场核验。
第七条 安装IC卡智能水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求,为IC卡取用水户预存不少于一个纳税期的取用水量额度,并按照计量设施核定实际取用水量。
第八条 取水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或数据失准的,取用水户应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修复或者更换。取水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期间,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取水量。
第九条 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取用水量。
第十条 因取用水户逾期未申报取用水量、不配合水量核定等原因,造成水行政主管部门无法按期核定取用水量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取用水量,填写《河北省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水量核定书》,并告知纳税人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地方税务机关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取用水信息;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水资源税申报和缴纳等信息。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D7 关于印发《河北省水资源税征管信息共享利用规程》的通知
(冀地税发〔2016〕92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水务(水利)局:
为建立水资源税征管信息的传递共享机制,适应现代税收征管改革的需要,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字〔2016〕89号)精神,制定了《河北省水资源税征管信息共享利用规程》,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水利厅
2016年8月31日
河北省水资源税征管信息共享利用规程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税收征管改革的需要,加强对水资源税纳税人信息管理,防止国家税款流失,根据《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和《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水资源税征收管理中所涉及的纳税人信息交接管理、取水许可信息管理、年度取用水计划信息管理、取用水信息管理、纳税申报信息管理、信息比对与清查、信息传递平台管理、信息管理责任等事项,其他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财政、地税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研究探索综合治税平台、地税部门水资源税信息传递平台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资源税取用水信息管理系统信息融合、共享共用机制。
第四条 征管信息管理原则
(一)服从和服务于经济体制改革和现代税收征管改革需要的原则;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税,保证国家税款应收尽收的原则;
(三)强化信息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漏征、漏管户的原则;
(四)涉税信息共享共用、对称反馈的原则。
第五条 纳税人信息交接管理
纳税人取用水信息移交工作应按照“属地移交、县级核实、省市备案”的原则实施,即由县级地税、水行政主管部门、住建部门共同联合实施信息移交及核查确认工作,省、市级地税、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移交信息逐级备案管理。
移交信息包括:取用水户基础信息、取用水信息、管网覆盖情况(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确定)、地下水超采情况等。
信息接收后,地税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组成核查组,联合开展涉税信息入户核查工作。
各级地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本着“一次入户,各事通办”的原则,对确认的纳税人逐户联合采集其相关涉税信息,并同时开展税收政策宣传、税种认定及纳税信息核查工作,对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还应同时为其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六条 取水许可信息管理
凡在河北省范围内的水资源税纳税人,均应依照《河北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自取得取水许可证或取水许可信息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取水许可证复印件,填报《河北省水资源税税源登记表》。主管税务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税源登记信息录入征管系统。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核发取水许可证后10个工作日内,将许可信息通过交换平台传递给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七条 年度取用水计划信息管理
纳税人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1月31日前向纳税人下达当年取水计划。纳税人应在获得取水计划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取水计划信息录入《河北省水资源税税源登记表》。
第八条 取用水信息管理
纳税人应当在纳税期期满之日起5日内携带能够证实纳税期取用水量的计量设施图片、视频等资料,向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取用水量。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纳税人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核实,有异议的进行现场核查。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取用水户申报之日起5日内完成取用水量核定,并向纳税人核发《河北省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水量核定书》。纳税人持《河北省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水量核定书》向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每月(季)结束后15日内,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取用水信息录入到信息交换平台传递给地税部门。
第九条 纳税申报信息管理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须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河北省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水量核定书》,并按照核定的实际取水量计算缴纳水资源税。
申报期结束后,地税部门应将纳税人的申报信息与水行政主管部门传递的取水信息进行比对,并将比对出的疑点信息进行核查。
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取水许可情况、实际取用水量、超计划取用水量、非法取水处罚等信息,并协助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实际取水的申报信息。
地税部门通过信息交换平台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水资源税纳税申报等信息。
第十条 信息比对与清查
地税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管理,通过信息比对发现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每年开展一次纳税人信息清理检查工作,对清查出的漏管户,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和管理权限,办理相关的税务事项。
地税部门定期将水资源税征管信息报送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通过综合治税平台进行信息比对,疑点数据反馈至地税、水行政主管等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信息传递平台管理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水资源税信息传递平台的开发与维护,与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资源税取用水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接,制作相应的操作手册。
信息传递平台应采用数字证书登录方式,对数据传输进行加密处理以保证数据的安全。
信息传递平台应具备取水许可信息、取水计量表信息、取水量信息的录入及相关查询比对功能。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税信息传递平台数据的录入,要指定专人负责,明确岗位责任,及时、准确录入涉税信息,充分发挥信息传递平台数据共享、监控预警、分析利用和相互制约、校对纠正的作用。
第十二条 信息管理责任
地方税务机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获取的涉税信息和数据公开或用于与税收征管无关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传递纳税申报、取水许可、实际取用水量、超计划取用水量、非法取水处罚等信息的。
D8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水利厅 关于统筹做好水资源管理相关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
(冀财税〔2019〕9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水务(水利)局:
为推进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加强基层水资源管理队伍建设,切实做好水资源管理工作及人员经费的安排和保障工作,按照《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冀政发〔2016〕34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经费保障工作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以前,水资源费作为专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主要用于水资源管理、节约和保护等方面工作。费改税后,市、县水资源管理工作失去了主要经费来源,部分市、县管理工作及人员经费得不到保障。水资源税改革对水利部门取水许可监管、用水计划管理、取水计量监测、取用水量核定等基础性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且增加了农业用水计量核定等任务。水资源管理工作及人员经费保障,直接关系到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各市、县(市、区)要站在改革发展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经费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筹安排和保障好水资源税改革工作和人员经费,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确保改革试点平稳有序推进。
二、全面落实两个统筹
省政府《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冀政发〔2016〕34号)规定:“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和保障,对原有水资源费征管人员,由当地政府统筹做好安排”。各市、县(市、区)要抓紧制定工作方案,研究提出具体意见,全面落实两个“统筹”。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要求,在安排年度预算时,应充分考虑和保障水资源管理工作及人员经费。各级水利部门要结合实际工作和管理队伍基本情况,提出科学合理的资金需求;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加大对水资源管理队伍建设和水资源管理工作支持力度,确保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顺利实施。
三、加强水资源管理队伍建设
国家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以来,水资源管理除取水许可、计划用水等日常工作以外,还要承担“三条红线”指标控制、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水资源用途管制、水流产权确权、水功能区监督管理等工作,日益增加的工作任务切实需要一支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水资源管理队伍。各市、县(市、区)要通过调整机构、优化编制等举措,加强水资源管理队伍建设,提升水资源监控能力,完善水资源信息自动化、网络化管理,确保水资源监督管理水平符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水资源税改革的需求。
四、按时报送经费保障落实情况
各地要在做好经费保障工作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坚持问题导向,对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充分预判,深入分析、剖析原因,切实做好预案制定和风险防范工作。要全面总结经费保障及相关工作落实情况,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将择时开展督导检查。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水利厅
2017年2月23日
D9 关于做好农业生产超限额用水水资源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冀水资〔2018〕7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务(水利)局、财政局、地税局:
根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农业用水限额及水量核定工作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我省从2017年1月1日起对超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征收水资源税,按年申报缴纳。为做好首个征期农业水资源税征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要在当地政府、水资源税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及时沟通协调,深入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有序推进农业生产超限额用水水资源税征收工作。
二、各市县水资源税改革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细划工作任务,明确工作目标、时限,搞好协调配合。各市县财政部门作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牵头单位,要做好协调指导,水利部门要准确及时完成水量核定,地税部门要做好超限额农业用水水资源税征收,供电公司要按时提供纳税人农业生产取用水用电量,其他有关部门同时做好相关工作。
三、各级供电公司要按照水利部门移交的农灌用电电力终端计量设施情况,按时向同级水利部门提供各纳税人逐月用电量资料。依据取水计量设施核定水量的,纳税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向当地县级水利部门提交2017年度取用水量相关资料。
四、各级水利部门要在2018年2月底前,完成2017年度取用水量核定,对超出用水限额的纳税人核发《河北省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水量核定书》(农业)(以下简称《核定书》),并抄送同级地方税务部门。
五、各市县有关部门要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确保政策顺利落实,要督促纳税人在3月份征期(3月1日至3月15日),持《核定书》向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六、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提前谋划、精心准备,做好征前各项工作,确保在3月15日前,顺利完成首个征期农业生产超限额用水水资源税征收。
七、各市县要做好农业水资源税工作总结,内容包含农业水资源税政策落实、组织开展、经验亮点、存在问题、工作建议等,并于4月底前联合报送省水利厅、财政厅、地税局。
河北省水利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税局
2018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