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税改革的政策支撑[38]
我国在水资源税改革正式实施之前就已做了大量的前瞻性工作,包括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以及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这为开展水资源税改革工作奠定了基础,是水资源改革政策支撑的前一部分;而在正式开征水资源税后,河北省按照国家要求,制定了大量的政策文件,逐步形成了以“1+15”政策体系和56个规范性文件为主的政策制度体系,这是水资源税改革政策支撑的后一部分,两部分缺一不可。水资源税改革政策支撑体系框架如图4.1所示。
图4.1 水资源税改革政策支撑体系框架
(一)核心政策设计
2016年5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对外发文《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宣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我国将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并率先在河北试点,采取水资源费改税方式,将地表水和地下水纳入征税范围,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对高耗水行业、超计划用水以及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适当提高税额标准,正常生产生活用水维持原有负担水平不变。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选择其他地区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条件成熟后在全国推开。
水资源税改革的基本原则为消费立税、合理负担、适度分权和循序渐进,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税费重叠、功能交叉问题,取缔违规、越权设立的各项收费基金,进一步理顺税费关系;兼顾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借鉴煤炭等其他资源税费改革经验,合理确定资源税计税依据和税率水平,增强税收弹性,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税费负担;结合我国资源分布不均衡、地域差异较大等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全国统一市场秩序的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对水、森林、草地等自然资源开征资源税。
做好水资源税改革工作的前提是及时制定全面可行的政策,政策是顶层设计的关键,也是整个工作顺利开展的保障。首先,确定好税制要素,如纳税人、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明确纳税人应当按照相应法律法规申领取水许可证,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规定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依据计算公式得到应纳税额;另外,根据纳税目标区分税额标准,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从低制定税额标准;而对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要高于地表水,水资源紧缺地区地下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要大幅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的地下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要高于非超采地区,严重超采地区的地下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要大幅高于非超采地区;同时,为了使制定的政策促使社会向好的方向发展,确定一些减免情形,如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对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免征水资源税,也包括国家规定的其他免税情形。
(二)相关制度制定
为了完善征管制度体系,2016年7月1日出台《河北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规范和加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明确了水资源税的征收对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税依据、计税方法和征管流程,以及税源管理要求、税收优惠相关规定等内容,并规范部门间工作衔接的渠道与方式。为完善应急管理制度,2016年8月31日出台《河北省水资源税征管应急预案》,这是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顺利平稳推进的重要保障,对长期不缴税费的,纳税人发生抵制纳税、少缴税款、擅自超采和不办理取水许可等行为,分类制定应对预案措施,针对河北省自身情况,确立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职责明确,快速反应、协同应对,整合资源、信息共享”的工作原则。
为了规范取水许可制度,2016年8月23日出台《关于规范取水许可做好水资源税征收管理的意见》,这是做好水资源税征收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主要从“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切实加强取水许可信息台账管理”“全面提升取水许可监管能力”三个方面对取水许可做出了重要规定。为了细化取用水量核定制度,2016年7月26日,出台《河北省工业生活取用水量核定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水资源税改革过程中,工业生活取用水量核定是关键,而该《办法》重点解决了水利部门在核定工业和生活用水量时存在的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信息化建设是开征水资源税的技术支撑。为了建立信息共享制度,2016年8月31日出台《河北省水资源税征管信息共享利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该《规程》分别从目的、适应范围、责任分工以及征管信息管理原则、纳税人信息交接管理、取水许可信息管理、年度取用水计划信息管理、取用水信息管理、纳税申报信息管理、信息比对与清查、信息传递平台管理和信息管理责任等方面,建立信息共享利用机制,实现了税收信息融合和共享共用,完善了各级税务、水利部门的涉税信息共享、监控预警和分析利用机制。
地方税务机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将获取的涉税信息和数据公开或用于与税收征管无关事项的;未按规定传递纳税申报、取水许可、实际取用水量、超计划取用水量、非法取水处罚等信息的。
为了完善评估运行制度,2016年9月1日出台《河北省水资源税政策实施评估和运行情况专报制度》,建立水资源税政策实施评估和运行情况专报制度是确保河北省水资源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及时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准确评估政策实施效果的重要保障。为促进试点工作取得实效,为全国提供完整、精细、可复制的经验,推广水资源税改革,河北省财政厅、水利厅、税务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厅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联合起草印发了《河北省水资源税政策实施评估和运行情况专报制度》(简称《评估报告制度》)。《评估报告制度》重点评估8项内容,分别是评估政策实施情况、评估征收管理情况、评估收入变化情况、评估税负变化状况、评估抑制地下水开采情况、评估城镇公共供水情况以及评估节约用水和水环境改善情况。《评估报告制度》中的运行情况专报形式,对试点过程中出现的先进做法、先进经验,发现的政策执行、征收管理、水量核定、税收优惠等方面的问题,及时报送省水资源税试点领导小组,便于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充分了解水资源税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改进措施,完善试点办法。
为确保试点改革工作平稳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出台了《河北省水资源税试点改革政策宣传报道方案》。宣传的内容主要包括实施水资源税试点改革的重要意义、水资源税试点改革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实施水资源税试点改革的具体内容、实施水资源税试点改革的具体措施以及实施水资源税试点改革的实际成效,要求精心组织策划、积极改进创新、全面稳妥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