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价综合改革的主要进程

一、水价综合改革的主要进程

近年来,河北省水价综合改革通过不断的制度创新和成果凝练,在城镇公共供水,工业、生活以及农业用水水价形成机制和管理模式改革方面取得了一系列进展。

2014年6月25日,河北省政府出台《关于创新水价形成机制利用价格杠杆促进节约用水的意见》,提出了依据“谁使用谁付费、多用水高水价、浪费水受惩罚”的基本原则,逐步将非农业供水价格调整到补偿成本费用、合理盈利的水平,农业供水全面实行终端水价制度的河北省水价改革总体目标。明确了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制、行政手段,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通过理顺比价关系,实现外来水和本地水、地表水和地下水、新鲜水和再生水有机衔接、合理调配,切实管住工业用水、管好居民用水、促进农业节水,建立符合市场导向、有利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的水价形成机制和取用水监管体系。

2014年10月29日,河北省水利厅、财政厅、农业厅和物价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河北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区农业水价改革的意见》,针对邯郸、邢台、沧州、衡水4市49个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首批试点县农业水价改革做出了总体部署,提出“加强用水定额管理、健全水价流转制度、完善计量收费体系、建立用水合作组织”4项基本工作和“推行终端水价、理顺农业水价、实行超定额加价、加强供水成本控制、创新定价协商机制、严格水费征收管理”6项水价形成机制改革要点的总体改革思路,并初步提出衡水市桃城区“一提一补”、成安县“定额管理,超额征收”、张北县“总量控制、水权交易”和石津灌区“农业终端水价”等4种典型水价改革模式。

2015年10月19日,河北省水利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印发《农业水价改革及奖补办法》,在总结试点区农业水价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率先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整体制度体系开展先行性探索,初步形成了具有河北特色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方案。

2016年年初,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后,河北省立足全省农业水资源管理基础条件,将国家战略要求和河北省农业水价改革前期经验成果相整合,对国家提出的各项改革任务进行了细化。4月1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河北省成为在全国率先落实国务院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意见的省份,提出了“到2020年,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项目区115个县和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完善的地区率先实现改革目标,到2025年全省完成改革任务”的总体目标。

2016年12月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水价调整补偿机制的意见》,并以“1+5”的形式配套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水价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关于建立调整期水价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划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用足用好南水北调引江水的实施意见》《关于开展南水北调受水区自备井关停工作的实施意见》5个重要指导性文件,确定了科学规范开展城市公共供水价格调整的路径和模式,完善南水北调引江水和当地水比例关系,提出通过利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提标后的增量部分专项用于水价调整期的引江水价补贴、供水管网改造和供水设施新建等补偿渠道,以及强化南水北调受水区引江水消纳的具体工作方案。

2014—2016年,河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面积为851.7万亩,涉及石家庄、沧州、衡水、邢台、邯郸5个市的66个试点,共计395个乡镇,2790个村庄;河北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区全部完成计划任务,计划完成率100%,已实施面积占2015年全省有效灌溉面积的13%,约占当年实际灌溉面积的16%。河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际下发中央级和省级财政奖补资金共计4.9647亿元,其中2014年下发2.2375亿元,2015年下发1.4952亿元,2016年下发1.2320亿元。河北省农业水价改革工作共建立县级用水者协会67个、乡级协会392个,村级协会2831个,对用水进行了规范化管理。

2017年度,河北省已完成石家庄、张家口、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辛集、定州11个设区市和直管县的123个试点单元(试点县115个、试点单位8个)的农业综合水价改革系统实施方案编制,规划到2020年,全省实施农业综合水价改革面积达到2607.83万亩,其中拟采用“超用加价”模式2387.61万亩,“一提一补”模式220.22万亩;预计投入总财政补贴资金4.31亿元;预计新安装计量设施44.34万套。

2018年度,河北省继续推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超用加价”“一提一补”和“终端水价”等改革模式,共有11个设区市和138个县开展水价改革工作,涉及952个乡镇和12029个村,2018年新增改革面积400万亩,累计落实改革面积1700万亩,占全省有效灌溉面积的28%。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水价调整补偿机制的意见》(冀政发〔2016〕51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张家口市物价局决定调整市中心城区和宣化区城市供水价格,调整后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3.15元/m3,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5.74元/m3,特种行业用水价格为22元/m3。居民生活用水继续实行阶梯价格。阶梯水量基数和三级阶梯水价级差仍按现行规定执行。第一阶梯基本水价为3.15元/m3,第二阶梯水价为4.72元/m3,第三阶梯水价为9.45元/m3。供水价格调整后,继续对特困户、低保户和城市特困人员用水实行优惠政策,每户每月4m3以内按2.30元/m3收取;超过4m3的部分按3.15元/m3收取。调整后的供水价格从2018年4月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