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税改革阶段划分

三、水资源税改革阶段划分

水资源税改革是国家准确把握当今时代发展形势而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将河北省作为改革的试点省份,先试先行,有助于推动改革的全面实施。河北省是我国第一个进行水资源税改革的试点省份,做了大量的探索,在很多方面可以说是“开天辟地”的工作,对其他省份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基于对水资源税改革的背景分析和资料总结,特别是考虑到不同时期的代表事件,把水资源税改革的形成历程分为3个阶段,见表4.1。

表4.1 水资源税改革的形成阶段及代表事件

(一)改革萌芽阶段(2016年7月之前)

我国早期就已经有了开征水资源税的计划,并逐渐发布了多个相关政策性文件,为正式开征水资源税做了充足的准备。我国资源税于1984年开始征收,由于条件限制,最初只对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3类资源征收;1994年及以后扩大到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等7类。由于我国资源税征税范围过窄,忽略了国家对水资源的所有权以及政府机构的管理权。如果水资源不能得到政府部门参与的管理、保护、开发、调控,那么现有水资源将会遭到破坏,出现无序开发、污染严重的现象,并带来一系列难以预计的灾难性后果。水资源是现代农业建设不可或缺的首要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的基础支撑,是生态环境改善不可分割的保障系统,具有重要的公益性、基础性和战略性。并入资源税后,扩充了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和税目,丰富了资源税的涵盖面,体现了国家对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开发、管理的重视。2009年提出要加快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体制;2014年将水资源税费改革列为落实中央关于保障水安全重要部署的任务之一;2016年5月印发《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决定自2016年7月起在河北省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至此,开启了我国水资源税改革的新征程。

水资源费虽然在全国各个地方实行多年,但由于没有统一规范,导致仅水费一项各个省市征费的项目就达到十余种,且无法体现水资源分布地区差异,名目繁多且费用管理方向不明确,如经常出现各地政府多部门管理、多部门收费的现象。我国现行的水资源收费制度存在诸多弊端,从长远看已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建立科学高效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体系,有效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迫切需要取消水资源费,开征水资源税。就河北省而言,针对地下水严重超采的现实,先行开征地下水资源税尤为重要。水电企业的水资源费并入资源税后,实行中央与地方共享的管理模式,有助于中央从国家宏观角度整体调控全国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划分江河湖海的管理权限,杜绝地方政府各自开发、无序管理、浪费资源的局面。

2014—2016年,河北省进行了水价综合性改革,为水资源税改革铺平了道路。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中,河北省创新性地提出了可以规模化普遍应用的“以电折水”水量计量替代性方案。由于农业用水复杂,缺少可操作性的政策文件支撑,且计量设施又不完备,因此在水资源税改革后沿用了该方案,使得试点期的水资源税改革能够顺利开展,并取得一定的效果;水价改革中也提出了“超用受罚、节水奖励、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节水激励机制,对水资源税改革具有很大的推动作用。可以说,这些已经具备了水资源税改革正式开始的前期准备,称其为萌芽阶段。

(二)改革试点阶段(2016年7月-2017年12月)

2016年7月1日,发布《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标志着河北省正式进入水资源税改革,开展试点工作。根据国家要求,采取水资源费改税方式,将地表水和地下水纳入征税范围,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对高耗水行业、超计划用水以及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适当提高税额标准,正常生产生活用水维持原有负担水平不变。试点实施以来,河北省各级水利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改革思路和目标任务,与财政、税务等部门精心组织、科学谋划,试点工作总体进展顺利。

水资源税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许多方面的工作,需要一系列的相关政策文件作保障。2016年7月分别发布了《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河北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对改革的各项工作进行细化,明确了水资源税的征收对象、计税依据和税率、征管原则。相继出台的政策法规也分别从建立信息共享平台、规范农业用水管理制度、完善在线监控计量设施等方面对水资源税改革作了更为详细的指导。规范取水许可是做好水资源税征收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取水许可证是征收水资源税的法律依据,而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一开始就遇到了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办理取水许可证的情况,导致水资源税征收工作推进艰难。面对该问题,河北省水利厅等部门于2016年8月联合出台了《关于规范取水许可做好水资源税征收管理的意见》,明确了针对取水许可审批中存在的问题,要立足实际、简化手续、尽快办理,为征收水资源税扫清障碍。从改革的整个过程来看,历史遗留问题无法避免,但为了保障水资源税改革的顺利开展,必须在改革实施时就要做好各种应对措施,制定详细的政策制度,规范取水许可审批流程。

河北省是农业大省,为推动河北省农业水资源税改革,规范农业生产用水限额及取用水量核定工作,2017年3月出台《河北省农业用水限额及水量核定工作办法(试行)》和《河北省农业用水以电折水计量实施细则(试行)》,重点解决了水利部门在农业用水核定和计量时存在的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为推进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水远程在线计量监控建设,提高纳税人取用水信息化管理水平,实现水资源税征管业务网上办理,2017年7月印发《关于共同做好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水远程在线计量监控工作的通知》。

作为全国首批唯一试点,河北省委、省政府把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作为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重大政治任务,专门成立了以省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对省水利、财政、税务等部门提出了专人专班、系统谋划、全面布局、如期达效的总体要求。结合河北省担负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水资源税改革闯路子、找办法的试点工作任务,河北省重点推进以下工作[42]

1.统一改革思路,宏观着眼确立试点工作目标

在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领导小组指导下,河北省水资源税各参与部门深入学习领会并全面贯彻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决定,认识到水资源税改革的核心意义在于“水”而不在于“税”,即水资源税并非以单纯增加财政收入为目的,而是以建立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抓手为首要目标,在既保障人民群众合理用水又不增加其经济负担的基础上,通过引入强有力的税收管理体制,强化水资源管理领域经济调节杠杆的有效性和调控力度,通过建立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水资源税制度,用税收杠杆调节用水需求,引导和鼓励节约水资源、抑制地下水超采,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最终形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模式转型的良性和持续动力。

2.创新政策体系,系统布局完善试点顶层设计

水资源税作为一项原创性改革任务,涉及财政、水利、税务、电力、农业等若干部门的职能范围,需要对各部门原有的相关业务模式和管理路径进行全面整合,同时需要针对不同管理对象提出可操作性的水资源税适应性管理模式。经过试点建设,河北省构建了以《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为核心、包含15项配套政策文件在内的具有河北特色的“1+15”水资源税政策体系,初步形成了以“水利核准、纳税申报、税务征收、联合监管、信息共享”管理机制为主线,统筹水利、税务、电力等多部门职能和管理路径,涵盖地表水、地下水、矿井疏干水等各种水源形式,兼顾工商业、城乡生活、农业生产等主要经济社会用水部门需求特征的水资源税税额标准体系和总体管理框架。

3.狠抓基础工作,脚踏实地推进试点建设任务

(1)主动作为,实现费税切换平稳过渡。2016年7月1日,河北省水利系统开展了取水计量“零点行动”,确定水资源费改税的政策分界,全面掌握水资源税开征起始水量记录,水利和税务部门间完成全省1.6万户非农纳税人的信息移交和联合建档工作。

(2)依法履职,做好取用水量核定工作。按照稳定水资源管理秩序,细化水资源管理方式的原则,根据计量设施安装情况,确定了有差别的取用水量核定方式。截至2018年,各市、县水利部门累计核定取用水量约33.56亿m3,为税务部门准确征收水资源税提供了科学依据。

(3)全面摸排,落实取水行为监督管理。规范取水许可和计划用水管理,开展打击非法取水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黑户”,依法取缔不符合许可条件的“黑井”,全省补发、新发取水许可证共4300余套,关停城区自备井3405眼。

(4)积极创新,提升信息管理技术能力。组织开发了“河北省水资源税取用水信息管理系统”,在统一云平台下开放水利、税务和纳税人客户端,实现水资源税水量核定全流程在线办理,保障水利、税务部门间征税信息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

(5)攻坚克难,完成农业纳税人基础信息调查。截至2018年,基本完成河北省农业水资源税纳税人调查认定工作,确定农业水资源税纳税人约59.46万户;针对河北省农业用水计量不完善的现实情况,完成全省范围内以电折水系数测算工作,为种植业、林业取用地下水水资源税征收提供了水量核定依据。

(三)试点扩围阶段(2017年12月之后)

随着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的不断推进,在总结大量工作特色的基础上,不断摸索经验,补充完善做法。2017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对外公布《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决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河南、山东、四川、陕西、宁夏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其中,北京、天津、山西和内蒙古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位于华北地区,地下水超采十分严重,水资源供需矛盾较大;河南、山东、四川、陕西和宁夏5个省(自治区)分布在我国的东、中、西部,水资源丰枯程度不一、取用水类型多样,具有典型的代表性。

2017年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课题研究组系统总结了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经验,出版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探索与实践——以河北为例》(经济科学出版社)一书,对其他省份的水资源税改革起到了一定的借鉴作用;2018年3月印发《关于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进一步规范改革政策细节;2018年7月河南省水利厅到河北省调研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随后北京、山东等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纷纷到河北调研,深入学习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经验。为了系统总结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经验和典型案例,从2019年1月开始,河北省水利和税务系统开始总结前两年的试点经验,并委托郑州大学等单位学者参与,慢慢总结出一套具有自己特色的水资源税征收模式,并在多次会议和来访调研中宣讲。一方面,不断完善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经验、促进水资源税改革工作的深入进行;另一方面,也为其他扩围省份提供宝贵的经验。为了进一步提炼和总结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经验,多家单位联合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经验总结”专题研究,2019年5月首次提出水资源税改革“河北模式”的论述,为水资源税改革在全国推广奠定基础。2019年10月由水利厅专家刘淼及郑州大学左其亭教授等人共同撰写的有关“河北模式”的文章在《中国水利》这一高水平期刊上正式发表,题目为《水资源税改革“河北模式”的形成及内涵》。从题目中也可以看出这是第一篇有关“河北模式”的详细论述,文章从水资源税改革的背景出发,根据水资源税改革中的典型事件及重要工作,归纳总结提出水资源税改革“河北模式”的论述,并分析其形成历程;在此基础上分析提出水资源税改革“河北模式”的理论框架并阐述其内涵,对“河北模式”提出改进建议,为水资源税改革中“河北模式”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