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税征收正常化后的“河北模式”
水资源税改革作为一项全新的重大战略性政策,在实施中分为试点期和正常运行期。目前正处于关键的试点期,要做到不断探索、勇于创新,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从河北省三年多的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中总结出的“河北模式”已经较为全面。由于水资源税改革初期纳税人可能对该政策并不熟悉,积极性不高,实际执行起来比较困难,因此在试点期先进行“水利核准”、后“纳税申报”是可行的。但这样长期进行下去,会导致水利部门责任增大,工作量剧增。实际上,随着计量监测系统的完善,纳税人对每月的取用水量可以清晰看见,具备了主动申报的技术条件。因此,建议先“纳税申报”“税务征收”,然后“水利稽查”。纳税人自主申报前不需要水利核准,但后续对其进行水利稽查,从监管的角度考虑更具有可操作性。
根据以上分析,建议水资源税改革正常运行期“河北模式”核心的管理机制为“纳税申报、税务征收、水利稽查、联合监管、信息共享”,其他部分作为“河北模式”的辅助分析,不做更改。
另外,在“河北模式”目前制定的“1+15”政策体系和56个规范性文件为主的政策制度体系中,实施水资源税改革的保障制度较为薄弱,需要进一步加强。具体来说,有如下建议:
(1)水利部门参与水利核准的人员工资和办公经费需要有明确规定。一方面,可探讨适度增加水资源管理事业单位编制,确保人员工资有保障;另一方面,“取之于水、用之于水”,将征收所得水资源税通过相关项目或其他方式返还到水资源管理中,做到专款专用。
(2)在农业纳税人管理中,采用以电折水方法的法律地位需要明确。从法律层面应界定其科学性和实用性,规范电力部门和水利部门协作机制,对以电折水的全过程做出详细规定,这样才能确保在实际执行时有法可依,推动改革的顺利实施。
(3)在线监控运行维护的职能定位和管理经费需要明确。需要明确规定在线监控的运行维护由谁负责以及经费来源,这是确保后期管理规范的关键。做好分工,明确每一项职责所在,才有助于提高监控能力,促进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