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细化配套政策
目前水资源税改革正处于试点阶段,针对试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中央和地方政府均应制定出相应的配套政策。如在征税依据上,对于用水计量困难的情况,除采用取水量征收水资源税外,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其他方式计算税额,为地方政府制定配套政策提供依据。在征收模式上,明确用水户自主申报,税务按照申报用水量收税,水利部门对用水户申报的用水量核查,对发现的用水量不实问题,再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处理。针对城市管网公共供水,各地应制定征收办法,明确城市居民及其他管网用水户不是水资源税纳税人,应规定以自来水公司取水环节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