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税改革政策体系方面

三、水资源税改革政策体系方面

(一)税额标准复杂问题

(1)河北省将针对当前的税额标准,结合三年来的征管情况,对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进行分析评价。一方面,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北省城镇自备井关停工作方案》,确保在2019年6月底前城区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关停条件的城镇自备井全部关停,采取行政手段进行管理,已没有必要设置管网覆盖范围内外的税额标准差异,而且在实际工作中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很难界定,是引起税企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因此建议取消;另一方面,将工商业与其他行业合并为其他行业,目前河北省的工商业和其他行业的税额标准是一致的,从三年的试点运行来看,没有必要设置工商业和其他行业,建议合并。

(2)国家统筹考虑水资源税税额标准,在全国推开时,建议只分为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两种类型,统一市和县的税额标准,简化税率。

(3)综合考虑水资源禀赋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取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设置税额标准,既能促进节约用水又能推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二)无减税和补助措施问题

(1)加强顶层设计,从实际出发,依据有关规定出台城镇供水企业、学校、医院、养老院等公益性、民生类的税收优惠政策,适度扩大减税力度,减轻纳税人负担,支持关系民生行业的健康发展。

(2)有必要对回收利用的疏干排水给予优惠,但是应合理计量疏干排水量。由水利部门牵头确定疏干排水量,对于企业具备安装计量设施条件的,安装计量设施后报税务部门,水利部门检验合格后,按计量设施计量;对于确实不具备安装条件的,如符合专家审查通过的论证报告书的条件,则按照报告书的水量及施工日志综合进行核定。

(3)对采用节水、更新水处理设备的企业制定减免税政策,在政策上奖罚并用,减轻企业压力。同时,对使用再生水等循环利用、综合利用的企业给予更多的政策鼓励。

(三)配套政策不完善问题

(1)对水资源税改革配套政策进行完善,如《水法》中的“按日最大取水能力”核定,没有给出更为具体的实施办法,且该做法确实不合理,缺少相关法律依据。面对这种问题最好能出台一些政策文件,将各项具体工作落实到位。

(2)从法律角度要对在线监控运行维护的职能定位和管理经费进行明确规定,详细说明在线监控的运行维护由谁负责以及经费来源情况,做好分工,明确每一项职责所在,才有助于提高监控能力,促进持续发展。

(四)地热、矿泉水归属问题

(1)建议上级部门加强顶层设计,将地热、矿泉水这两个品目划归到水资源税收范围内,且优先征收水资源税(不重复征收矿产资源补偿税)。目前地温空调回灌水不征收水资源税,不利于水资源管理。纳入水资源税征收范围后,可提高取用水单位的管水节水意识,提高对地下水回灌强度,有利于保护地下水,统一管理,公平税负;地源热泵系统利用封闭型回灌技术回灌的同采矿疏干排水回用或再利用的一同计量,从低征收水资源税,延续矿产资源补偿费优惠政策,对利用地热水供暖行业给予水资源税税收优惠。

(2)建议地下工程的疏干排水计量征收,并逐步引导取水户将疏干水同层回灌,用于农田灌溉、养殖等,进行二次利用,减少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