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税改革政策体系方面
(一)水资源税税额标准复杂且有待改进
水资源税税额标准是由水资源费平移而来,区分用水类别(地表水、地下水、其他特殊用水),区分行业(农业、工商业、特种行业、其他行业),区分超采区(非超采区、一般超采区、严重超采区),区分管网内外(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外、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内),区分市县等共5级52个税额标准。由于税额标准级次多,设置复杂,造成实际工作繁琐、征管困难,税收执行难度大。过度复杂的税额标准,增加了纳税人了解整个水资源税改革的难度,使得大部分企业在计算应缴纳税款时还需查找各种手册,确定自己的税额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并不方便。另外,复杂的税额标准也不利于宣传,更不利于后期的广泛推广。
从评价结果中可以看出,指标“税率及农业用水限额设置的合理性”在各个地市以及全省的得分都处在较低的水平,维持在0.70~0.75之间;指标“对用水户税收负担影响程度”得分也普遍较低,说明税额标准的制定存在一定的问题,在实际执行中并不能较好地发挥作用、带来应有的便利,反而可能会增加税收负担。根据在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的调研得知,按照河北省的相关规定,围场税额标准执行非超采区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内外有别的高税额,对于经济不是很发达的县域,40元或20元每吨水的高价大众型洗浴、洗车行业普遍反映税额标准较高,不符合水资源禀赋条件好、经济较落后的县域(居住楼房且有洗浴条件的居民占比较低),也会影响大众生活水平的提高。
(二)税收优惠政策中无减税和补助措施
税收优惠政策制定还不够全面和细化。由于各地政府对民生类供水企业采取减免水资源费的政策,“费改税”后这些企业实际负担增加,存在缴税困难的问题。目前,国家各个部门针对农业方面进行各项减免和补助措施,而水利部门则要求缴纳水资源税,因此增加了实际执行的困难性。另外,目前的水资源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不征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如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不缴纳水资源税、对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和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的免征水资源税,但几乎没有涉及减税的项目。同时各项优惠政策只针对取水用途和特殊情况,对更新升级节水设施和水循环利用设备却没有优惠政策,这样不利于促进企业主动转变生产方式。
在实际调研中发现,由于更新取用水设备或者采购节水设备费用较高,降低了部分企业的积极性,政策上规定的惩罚措施很多,但奖励措施却很少,不能够很好地引导企业朝着节水的方向发展。同时,针对学校(义务教育中小学、幼儿园等)、医院(特别是乡村卫生院)、养老院等公益性、民生类的纳税人,也没有单独的减税政策,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发展。
(三)水资源税改革配套政策还不够完善
整个水资源税的管理体系里还缺乏一些相关政策及文件,未对各种具体情况作详细规定。水资源税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杠杆作用来使其他管理系统的配套机制发挥作用,要充分利用水资源税的杠杆作用,就需要规范用水许可,完善用水计划,调控企业的用水成本,形成配套的完善体系。有的水利部门确定企业的用水计划时,直接使用往年的水资源税核定水量,这是损害水资源税制度工作成效的行为,削弱了水资源税制度的真正作用。
水资源税属于刚性政策,但具体在改革实施时遇到不配合的纳税人,若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措施,到最后只能依照《水法》中规定“按日最大取水能力”核定。但这样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此时又没有具体的操作细则来指导管理者如何执行,所以执行起来比较困难。从该情况也可以看出,对于各种问题,政策制定者若只从理论上给出整个框架,却没有统一指导原则,一旦出现问题便难以解决,这样不仅不利于政策的推行,还容易造成公众对法律权威产生质疑。
加倍征税不够细化,政策指导不充分。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发〔2016〕34号)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有关规定,只对超计划用水的水资源税税额进行了明确界定,但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取用水的税额没有明确规定。目前,各县均存在按照《河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9月1日执行)无法办理取水许可证,但因管网建设滞后或水源暂时无法切换等,不得不使用地下水的情况。水利部门虽然可以按照《水法》进行相应处罚,但对于用水户使用地下水资源时应如何缴纳水资源税、应按照何种税额标准缴税未进行明确,还需上级部门出具具体文件支撑。
(四)政策中地热、矿泉水归属有待调整
2016年7月1日全国矿产资源税实施改革,河北省与其他省份一样,将地热水作为矿产品纳入矿产资源税管理,地热水矿产资源税税额标准按一般行业2元/m3、特种行业6元/m3征收。但跟其他行业用水相比,明显低于一般或严重超采区工商业2.1~6元/m3和特种行业20~80元/m3的地下水水资源税税额标准,不利于公平税负。
从调研情况来看,企业按使用地热水的用途划分为取暖和洗浴两类。使用地热水供暖的企业,地热水封闭循环,已经做到同层回灌,没有环境污染,由于取暖费标准限制和住宅空置房、报停用户的影响,很多供暖企业收入不高,亏损严重;但地热水供暖属于清洁能源供暖,取暖费收取标准参照燃煤取暖价格由政府统一制定,调整难度较大。例如:河北绿源地热能开发有限公司主业为利用地热能为居民提供冬季供暖服务,开采过程中做到了地热水100%同层回灌。费改税前,该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主席令第33号)第二十六条:国家对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项目给予税收优惠。”及“《河北省地热资源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第二十条:对实施回灌的采矿权人可按回灌量减收其应缴纳的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文件享受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政策。费改税后,因为没有另行规定,税负增加,经常处于亏损状态。地热水、矿泉水、地源热泵系统利用封闭型回灌技术回灌的取用水未征或不征水资源税。目前,未征或不征收水资源税,不利于取水许可全环节监管,从水资源属性方面也未体现有偿使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