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立法发展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是国家为了落实宪法关于“发展国家医疗卫生事业、保护并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而制定的,首次在法律层面上明确提出健康是人的基本权益,国家实施人民健康是中国建设战略目标之一,确立了健康中国实施的基本原则、基本方针。从总则、公民的健康权利与义务、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组织与提供、药物保障等方面规范基本医疗卫生、促进国民健康。
我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有公益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第五条规定“国家……保护和实现公民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第三十九条规定“政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在基本医疗卫生事业中发挥主导作用”,从法律层面对此确立我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还具有行政色彩。《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落实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科学配置医疗卫生资源,举办医疗卫生机构,为公民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供保障”,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坚持以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主体”,可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均以公立为主。2015年《转型中的中国卫生体系》指出,社区(乡镇)和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一般由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直接管理。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运行具有巨大的影响力。因此,要加强医疗保障领域法治建设,推行服务型行政执法,全面提升医疗保障治理能力。
2.多点执业相关法律滞后
我国在医师多点执业方面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现在医师多点执业主要通过各地的临时性政策进行保障。从本质上讲,这些临时性许可政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抵触的,虽然医师与执业单位特别是第二执业单位一般都签订了工作协议和权责划分协议,但当出现严重纠纷时,这些协议不足以对相关权责进行处置,当诉诸法律时,由于缺乏相关的立法,使得纠纷的审判无法可依,各地判决的法律依据和判决结果也差异非常大,不能保障医师多点执业的有序推进和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