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安提丰
智者安提丰(Sophist)(区别于演说家安提丰和悲剧家安提丰),属于他的只有一组残篇,包含在奥克塞林库斯(Oxyrhynchus)的莎草纸中,是著作《论真理》(Truth)的部分。这部著作,如标题所示,想必是一篇关于知识理论的论文,沿袭了巴门尼德开创的论Aletheia(“真理”、“无蔽”)的理论传统。因此,保存下来的残篇探讨正义这个主题,也许纯属偶然,并不能证明整部作品是一篇政治学论文这一假设。这些残篇倒是必须被认为是这样一部作品的一部分,其中,存在论和认识论的一般原则被应用于正义这一专题。因此,我们应首先将这些一般原则孤立出来,只要它们可以在残篇中辨认出来的话。然后才能去探讨它们的应用。[17]
在阐述安提丰的原理的时候,有必要明确一些术语的翻译,因为,这位智者发展出一套专门词汇,一以贯之地加以运用。对于那种统治人的生活的法律,他尝试建立一种法律理论,用ta nomima一词来指代这些法律。为避免混淆,我们称之为“规则”。规则要么源于天性(physis),要么源于人的制度(nomos)。源于天性的规则是必要的(anankaia);源于人的制度的规则是偶然的(或者是杜撰的,epitheta)。进一步而言,源于天性的规则是生成的(phynta);源于习俗的规则是被同意或者约定的(homologethenta)。在规则的环境中,人不得不根据什么对他是有好处的(sympheron)来行事,从而找到自己的道路。
追求好处的行为,要检验这两种规则;因为,不是事先(a priori)肯定它们是否都有利,或者只有其中一种是有利的,或者它们都利弊参半。为了对此进行指导,安提丰拟定了两条原理。第一条原理涉及天性:一个人明知不可为而为之,触犯其中一条依我们的天性而立的规则,他将会害了自己;这种伤害不仅是一个意见(doxa)问题,而且是对真理(aletheia)的伤害。第二条原理涉及nomos:根据法律规则被认为是正义的东西,大多数都对天性不利。下面这段话与其说是论证,倒不如说是口若悬河地强化了这条原理:“法律是为眼睛制定的,规定应该看什么,不应该看什么;是为耳朵制定的,规定什么是应该听的,什么是不应该听的;是为舌头制定的,规定什么该说,什么不该说;是为手制定的,规定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是为脚制定的,规定哪里该去,哪里不该去;是为心灵制定的,规定什么该欲求,什么不该欲求。法律禁止和命令人做的事情,对于天性来说同样很少是友好和惬意的。”因此,法律,总的来说,是“天性的枷锁”。
有了这两条原理,人们就接近sympheron的问题了。安提丰的论辩经过了以下步骤:
(1)生与死都属于天性。人从有利的(sympheronta)事物中来获得生命;从不利的事物中招致死亡。这样一来,带来死亡的事物,可以从进一步的讨论中排除出去;我们只对强化生命的事物感兴趣。(应该指出,天性这个源泉不止是有利的;因为,天性包含了死亡,这可是不利的。)
(2)Sympheronta是由天性(physis)和法律(nomos)规定的。不过天性的sympheronta是自发、自由地兴起的,而法律的sympheronta则是对天性的一种强加的压抑。
(3)现在,引起痛苦(algynonta)的事物,无法被合理地认为像那些带来快乐(euphrainonta)的事物一样有利于天性(因为它们类似于死亡)。因此,引起损伤、压抑、烦恼(lypounta)的事物,无法跟那些带来愉快(hedonta)的事物一样是有利的。
(4)因此,只有天性的sympheronta可以被认为是真正(to alethei)有利的,而法律的sympheronta在现实中是不利的。因此,一个遵守nomoi的人将要承受伤害。
这样,sympheronta的原理和进一步的界定,必须应用到正义问题上。这种应用本身很简单。人在城邦中是一个公民,大家眼中的正义,就在于不违犯城邦的规则。因此,一个人将把正义用在对自己最有利的事情上,如果有目击者在场,他就严守法律规则,不过,当没有了目击者,他就尊奉自然规则。如果违犯法律规则的人没有被那些赞同法律的人所发现,他就逃避了惩罚和耻辱;只有犯法无法掩饰的时候,他才会遭受制裁。然而,如果他违犯了天性的一条规则,如果这种冒犯始终都掩饰着,那对他的伤害也丝毫不会有所减少,如果在众目睽睽之下,伤害也不会加重。
评价这些残篇殊非易事。它们是从一个更大的文本中散落出来的,而我们对这个大文本一无所知;这部作品的其他部分也许已经说明了其中一些困惑。人们所能做的,只是以应有的谨慎,去提出一些可能性而已。(https://www.daowen.com)
显然,安提丰解说他的问题,是有一种方法的。他的论辩是对偶式(antithetical);在阐明sympheronta的时候,先是提出二分法,然后有计划地将二分法中的一个术语从进一步的考虑中排除出去。规则是天性的或是法律的;生与死属于天性;因此,人的天性就面临sympheronta和招致死亡的天性(me sympheronta);sympheronta是由天性或法律确立的。从这些二分法中,死亡,招致死亡的天性的me sympheronta,以及法律的doxic的sympheronta,都统统被丢掉了,以至于最后只留下了强化生命的天性的sympheronta。有理由假设,这种解说方法不是安提丰的发明,而是智者所普遍使用的;它让论辩显得有条不紊,也让这种分类令人信服——特别是在口授中,听者来不及反思问题的复杂性时。
方法对于所论主题的关系,是第二点要考虑的。从安提丰理论的评论中可以看出,这种方法是一台运转不大灵便的机器。这位智者想形成一个命题:天性的sympheronta应是行为的指南。然而,现实结构是如此无礼,对二分法竟不予回应,而是愈发复杂。因此,将每一个二分法中的正面术语不断细分,是不会有什么结果的,只有将几个不相关的二分法互相交叉起来才行。而且,二分法与它的对象也不是很对头。天性—法律的二分法不是来自于生—死的二分法;有利—不利的二分法(1)细分了天性;(2)与天性—法律遥相呼应;(3)甚至细分了法律,这是安提丰显然不怀好意力图掩饰的一个事实,他花言巧语称一切法律都是对天性的一种压抑,而事情未必一定都是这样。可见,经过一番夸大其词,滔滔雄辩就是一纸拙劣的作品,掩饰而不是揭示了真正的问题。安提丰的“理论”无法根据他的二分法充分地反映出来。例如,人们经常在观念史中读到的,说他以Physis反对Nomos,作为正确行动的指南,这是不正确的;因为,天性—法律的二分法是整个二分法体系中的一个部分;生—死二分法表明,在追求sympheron的时候,其中一半的天性是不应听从的。因此,有必要将安提丰的主要理论从二分法形式中解救出来。
既然安提丰真正的sympheronta是天性的sympheronta,从他天性的理念出发,是比较恰当的。生与死属于这种天性。被划分为生与死两个区隔的天性概念,本身就十分奇特。它对死亡内在于生命之中的理解,以及对柏拉图在其中将生命的理念发展为死亡之实践的传统的理解,说明它不是扎根于一个伟大的传统,既不是悲剧的传统,也不是进一步往上追溯的神秘主义哲学家的传统,也不是最终的荷马的传统。将事物划分为两种,一些是对生理意义的生命有益的,其他的就造成死亡,这种观念特别浅显,超越了精神文化的樊篱。而且,人们甚至还不能说,这种浅显是当时总的天性的必然性,即anankaia之思的特色。例如德谟克利特,他也反思了Physis的问题,但他的做法就很不同。他似乎实际上握有跟安提丰一样的立场,他说:“不服从生命的必然性是不理智的。”(B289)但他接着就仔细考虑这些必然性到底是些什么东西。在一个特定的情形中,他说:“对男人来说,生儿育女是必然的,这来自于天性和存在的源始秩序。其他动物显然也是这样,因为它们都有后代,这是天性使然,而不是为了任何利益。”(B278)不过他接着反思道:“对我来说,似乎还是不要生儿育女的好。”(B276)——扬言圣哲为了理性,有拒绝“对人来说”是天性之必然性的东西之自由。总而言之他提出了一条原理:“与欲望战斗是艰难的;不过,驾驭住欲望,是拥有杰出理性的人的特征。”(B236)因此,德谟克利特认识到天性的必然性,它的冲动和欲望,跟安提丰并无二致,不过他联系理性地组织起来的人的中心,联系他的逻各斯来看它们;逻各斯通常会决定对人来说更好的是不听从天性的必然,而是挫败它。因此,安提丰理念那种特别的浅显,可以更确切地定义为他对秩序的精神和智识源泉的盲目;其实,天性对他而言,变成了一种自主的指南,超越任何批判之上。这种奇特之处,现在可以追溯到他对physis的医学概念的依赖,即哪些是对生理学意义上的人的天性有利的(sympheron)东西。《古代医学》六(Ancient Medicine 6)中的一句话,说明了这一点:“应好好理解,污水不利于(sympherei)某些病人;因为,当他们喝这些水的时候,他们的发热和病痛会明显恶化;很明显,喝的那些东西,是会助长和加剧病情的,使身体变得衰弱。”[18]在此,根据一种治疗学思考,我们在本源的环境中,发现了疾病与健康,最终是死与生方面的利弊二分法。医学理念一经转化为截然不同的伦理和政治问题,就可以解释安提丰的奇特概念了。
医学上的二分法,一旦为了Physis领域而建立起来,就担当起一种责任,去承载相应的Nomos方面的二分法。对于痛苦—快乐(algynontaeuphrainonta)这一对,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对应的是压抑—愉快(lypounta-hedonta)这一对。法律规则是压抑的,不是愉快的;Nomos的秩序有它自己的意思,这没什么好说的;法律规则只有在它们影响了Physis的时候才有意义;如此类推,沿着一条同义词线滑行,从痛苦到压抑,从快乐到愉快,医学的二分法就引申到了涉及法律规则的二分法上了。它是一个狡计,依赖于一种可疑的三段论类推法。哪怕安提丰罔顾Nomos是一种独立的秩序源泉,相信Physis是sympheron的指南,都被人们所接受,说Nomos的sympheronta实际上有害于Physis,还是需要一些证据。在这一点上,正如我们所见,可以找到的唯有那冷冷的断言:事实如此。
Nomos的“理论化”处理是如此难以令人信服,以至于它必须被假设为只不过是一种诡辩手法,用来掩饰更深层的议题。哪怕是一个不怎么敏锐的思想家想必都明白,如果每个人都罔顾法律的制约,按照“天性的必然”来行事,那么任何人的天性都很少会有助于“生”。这当然逃不过安提丰的眼睛。残篇接下来的部分,对于他什么是真正有利这一概念想必是十分关键的,否则这一概念就无法理解了。在这一部分中,安提丰解释道,如果那些遵守法律的人,得到了法律的帮助,那么遵守法律其实并不是一点好处都没有的,而那些违犯法律的人就要承受恶果。然而,在实际的法庭实践中,受害者不能完全保证得到补偿;罪犯在辩护中,通过高超的技巧,也可以轻易地动摇人民法庭,使之有利于自己。可见安提丰的Nomos根本就不是哲学意义上的法律,而是一个腐败社会的道德和法庭实践。敲诈勒索的告密者、作伪证者、情绪化和受贿的法官,形成了一个丛林,一个谨守法律规则的人,确实会陷入其中不能自拔。在这种情况下,残篇的引言,作为一种生存法则就有了意义:一个人如果在众目睽睽之下遵守法律,在无人看见的情况下服从天性的利益,那么,他对正义的运用,就达到了利益最大化。因此,即便对安提丰而言,遵守法律也是sympheron,如果众目睽睽让违法变得危险的话;因为,法律和法律的强制制度,都是人在其中随他的天性而动的环境的一个部分。
安提丰的反思体系是否可以被描述为“自然法理论”,或者“社会契约论”,如历史学家通常所做的那样,对我们来说十分可疑。这种思维混乱和毫无条理的(人们很难称之为理论化的)理念,看上去倒像是在忠告大家:树倒猢狲散。诚然,最广义的法律,包括了道德,来自于“达成一致”;但是,至少在现存残篇中,没有迹象显示达成一致所服务的那个目标是什么。大家一致同意的法律,它的存在只是作为一个社会事实,一种令人厌烦的东西,被记录在案;当然不会从这种一致中产生什么义务。因此,通过契约构建一种法律理论的那些基本定理,统统欠奉。将法律描述为“达成一致”,毋宁说旨在表明它的信念(doxic)特性,它作为一种错误“信仰”的特征,与巴门尼德意义上的真理,即aletheia相对立。另一方面,“天性的规则”并没有被发挥到自然法理论中去。安提丰理念的那个部分始终保持在“天性的必然”这一生理学概念层面上,是指有利于“生”的事物;在这一概念基础上建立一种在社会中可行的生命秩序的那些基本定理,又一次欠奉。
而且,这里有一些更进一步的零星的现存文本,使安提丰概念的这个性质已经毋庸置疑。他抱怨说,我们敬重、崇拜那些出身高贵而不是出身卑贱的人。在这一方面,希腊人就像野蛮人一样相处。因为,无论是希腊人还是野蛮人,我们都平等地拥有一样的天赋,从天性上,大家都同样拥有一切人都必然的东西。我们都要通过嘴巴和鼻孔来呼吸空气,用手来吃饭。残篇到此戛然而止。为这段话欢呼,说它揭示了一种人人平等的“理论”,也许还达到了道德主张的新水平,我们又认为这是夸大其词。因为,也许没有人曾经怀疑过,一切人都平等地拥有呼吸机能和手的机能;但是,没有人曾经动过这个念头,要让这一观察成为人人平等的论据。将人的本质贬低为人的人体,这种企图表明,希腊的感召力,也就是对它的Nomos、它的文明传统的自豪感,正在走向瓦解。
安提丰的残篇,根本就没有包含什么重要的新理论,看上去倒像是在希腊文化崩溃之际,一位三流知识分子树起来的一个应急结构。不是说这些残篇一无是处。它们保存下来这一事实就表明,它们被认为是具有代表性的一篇手稿,故值得保存。如果它们真的代表当时智者对这个问题的争论(它们也许不得不被放在公元前420年),那它们就为公元前5世纪最后四分之一时间里雅典的急剧崩溃,以及智识文化的衰落,提供了有价值的见识。安提丰也许是一名雅典人,对于像他这样的智者,城邦看起来已经如此没落,以至于它的Nomos已经失去了义务本质,退回到Physis的政治冷漠主义是正当的。智者对这种瓦解状态的反应,反过来又给这一形势火上浇油。我们读安提丰的时候,就可以理解像阿里斯托芬那样的保守主义者,在《云》中表现出来的对智者的愤怒,特别是在寓言式人物“正义的逻各斯”(Dikaios Logos)和“不正义的逻各斯”(Adikos Logos)之间的抗争中(889—1104);如果安提丰是文人阶级的典型,人们就必须承认,伟大的喜剧家已经极尽挖苦之能事了。这种形势跟我们自己的很像,卡尔·克劳斯对讽刺作品的写作深感绝望,因为他无法超越现实对秩序真理上演的讽刺。然而,很难明白,中等资质的思想家在城邦不断崩溃的形势下可以做些什么,除非他们都应该保持沉默。这就要求卓尔不群的人,一位是苏格拉底,一位是柏拉图,来恢复秩序问题,并进一步加以发挥。在此,联系到柏拉图,安提丰的残篇又具有了历史重要性,因为它们证明,柏拉图在驳斥智者的时候,没有画什么讽刺漫画;如果有的话,那一定比柏拉图描绘的色拉叙马霍斯或者波鲁斯更难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