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波达摩和法勒亚

7.希波达摩和法勒亚

如果公元前5世纪急剧的政制发展,以及各个城邦的内战频仍和政体动荡,并没有产生讨论政制设计以创造一种相对稳定的政治秩序的文献,那就十分奇怪了。这种努力由于殖民实践而更加夺目,尽管伟大的殖民扩张年代已经过去,但还是提供了一个契机,可以将新的设计付诸试验。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本来存在的全部文献都已经失传。我们对它们一无所知,除了在《政治学》第二卷中亚里士多德挑出来讲的那些。有一次,在总结他对柏拉图《国家篇》和《法律篇》所提出的政制的分析和批判时,亚里士多德说,“还有别的一些政制,有的是由私人提出来的,其他是由哲学家和政治家提出来的,所有这些”都比柏拉图的提议“更切近已有和现存的政制”(1266a 30—33)。这段话暗示存在大量的文献和一定规模的作者群。早期,政制写作显然是政治家的专利。他有一次提到其中一个人,“柯林斯人斐登(Pheidon),最古老的立法者之一”(1265b 13);他指出,米利都的希波达摩是第一位没有从事政治而探讨“最佳政制”的人(1267b 29—31)。然而,既然我们对柯林斯人斐登一无所知,而希波达摩又很长寿,也许从公元前480年活到了公元前400年,那么,“私人”开始写作政制的时间,单凭这条信息是无法确定的。人们只能说,政制争论超出专业圈子,想必是发生在公元前5世纪下半叶的某个时候。亚里士多德的信息也只是顺便提到争论的内容而已。斯巴达政制想必因为它的稳定而为人们所青睐。有“一些人”说道,“最好的政制是各种政制的融合”,故而对拉凯戴孟政制赞誉有加。“他们说它是由寡头制、君主制和民主制所构成,这种形式由元老院、君主和民选监察官(ephors)来体现”(1265b33—1266a 1)。然而,其他人就集中在财产问题上;因为,财产分配是一切革命的导火索,故而公平分配是政制稳定的关键。(1266a 37—38)关于这类文献的信息,都是泛泛之谈,从中能提取的东西,也就只有这么多了。

亚里士多德专门探讨了建立一种稳定政制的这样两个提议。它们是嘉尔基顿的法勒亚(Phaleas Chalcedon)和米利都的希波达摩的计划。关于法勒亚,除了他在此文本中的惊鸿一瞥,我们就一无所知了。他也许生活在公元前5世纪末,也许是在公元前4世纪早期。希波达摩是一位远近闻名的建筑师,在伯里克利统治时,设计了新的、具有直角城市街区的比雷埃夫斯港。

法勒亚之所以有幸被提及,是因为他破天荒第一次提议所有公民都应该拥有平等的财物和接受平等的教育。他认为,城邦新建之时,引进这样一个方案易如反掌。而在一个业已建立的城邦之中,只能通过让富人给嫁妆,穷人欣然纳之,来逐渐实现。他进一步建议,一切工匠都应该是公共奴隶。后一种设计也许暗示了,他想将一切收入来源都拿掉,除了在平均分配的等额土地上耕种的收入来源。这样一来,他的城邦就是一个农民共同体,没有商业和贸易,把工匠都只当作奴隶来使用。它听起来像是一个充满乡愁的计划,返璞归真来医治当时的恶,这跟当代知识分子的理念很相像,即通过返回农业生产方式,来消除资本主义的恶。亚里士多德不费吹灰之力就指出了这一方案的缺陷。

米利都的希波达摩显然设计了一个更为精巧的规划。他假设有一座拥有一万公民的城邦。公民划分为三个阶级:工匠、农民和城邦护卫。土地划分为三个部分:神的、公共的和私人的。神的土地的收入,供常规膜拜神灵之用,公共土地供武士之给养,私人土地则交给农民。这三个阶级形成了人民大会,它的主要功能是选举行政长官。行政长官的司法权延伸到三个方面:公共事务、与定居的异邦人有关的事情和孤儿。法律根据冤情的主要种类,划为三种:损害名誉、伤害和杀人。如此看来,这个规划是供改革司法程序和最高法院上诉制度之用的,要对发现有益于城邦之事物的人给予奖励,对战争孤寡予以公共扶助。

亚里士多德指出了这一规划存在的问题(例如,谁来运作神的土地和公共土地),不过他对它的动机不予置评。三这个数字反复出现,暗示它与毕达哥拉斯存在亲缘关系,希波达摩政制可能十分仰赖秩序的符号化表演,柏拉图的政制也是如此,在这一点上它们颇为相似。在此,亚里士多德的批判,佯称希波达摩在功利动机层面提供了一个解决办法,这与他对柏拉图《国家篇》和《法律篇》的批判一样,都是不着边际的。希波达摩计划的意思,也许被丢掉了。

[1]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一个特别的地方,柏拉图同意了普罗泰戈拉。因为这一条规则,柏拉图还是被很多历史学家粗暴地当作一名心胸狭隘的、权威主义的思想家来对待,如果不是“法西斯主义”的话。对柏拉图的自由主义批判,也就不得不与这位伟大智者背道而驰了,这一点发人深省。

[2]《国家篇》,365D—E,《法律篇》,885B。

[3]Diels-Kranz,Gorgias B 3.

[4]Diels-Kranz,Protagoras B 5.Diogenes Laertius 3.37.

[5]这个问题的系谱,进一步的材料和参考文献,参见John H.Finley Jr.,Thucydides(Cambridge,Mass.:Belknap,1947),46ff.。

[6]这个问题的系谱,参见Olof Gigon,SokratesSein Bild in Dichtung und Geschichte(Bern:Francke,1947),204ff.。

[7]我赞同Gigon的说法,Sokrates,264 ff.。

[8]Diels-Kranz,Hippias B6,preserved by Clement of Alexandria.

[9]Xenophon,Memorabilia 4.4,由于这一论辩涉及法律问题,我已经是极尽小心才将它提出来,因为这种小心在对色诺芬这一章所给出的评论中,通常都欠奉。既然它被用作支持希庇阿斯自然法理念的材料,人们应该晓得,nature一词在其中并没有出现。而且,将这一谈话用作希庇阿斯理念的材料,取决于一个假设,那就是,苏格拉底(他是谈话的引领者)之所以引入了对“不成文法”的辩论,是因为他可以恳请希庇阿斯,强迫他同意对正义和法治加以鉴别,如果不这样做,希庇阿斯就无法自圆其说。这个假设似乎合情合理,因为“不成文法”的理念看起来不怎么苏格拉底化。整一章,作为一场理论辩论,只有区区数页。不巧的是,我们不知道色诺芬所借用的这场苏格拉底对话,也就不知道他将原话肢解或渲染到什么程度。在4.4,18和19之间论辩中断,这表明,一定有大量主题在文绉绉的编者手中消失了。

[10]第一部分经常被断章取义。例如,见Sir Ernest Barker,Greek Political TheoryPlato and His Predecessors(Lond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18),and Jaeger,Paideia,1:326ff.。

[11]政治艺术与战争之间的联系,依然可以在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中去找,在那里,politeia一词与战士—公民联系在一起,他们是前者的成员。

[12]Diels-Kranz,Protagoras Bl.

[13]这一分析紧跟Gigon,Sokrates中给出的对这个问题的研究。整个关于残篇的这一节,括号里的数字(Al,B1)都来自于Diels-Kranz,7th ed.对B残篇的一个英译本,参见Freeman,Ancilla to the Pre-Socratic Philosophers。不过,文中的这些翻译,大多出自本人之手。

[14]对德谟克利特问题最好的研究,还是Zeller,Die Philosophie der Griechen。(https://www.daowen.com)

[15]发展脉络,以及材料,“Nomos and Physis”这一节都仰赖于Felix Heinimann,Nomos und Physis(Basel:Reinhardt,1945)。

[16]Hippocrates 1 ed.and trans.William Henry S.Jones,Loeb Classical Library(London:Heinemann,1923),132.

[17]原则分析紧跟论安提丰那一节,载Heinimann,Nomos und Physis,133—422。

[18]Hippocrates 1.22.

[19]关于阿凯劳斯的理念,参见Heinimann,Nomos und Physis.110—15。

[20]Diels-Kranz,Lycophron 4.

[21]Rhetoric 1373b18,Scholion.

[22]Rhetoric 1496b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