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事故处理

六、 事故处理

对事故责任者,应根据事故性质和情节,予以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事故性质、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规定逐级追究领导责任。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尤其是影响较大的事故,比如地铁常见的客伤事故(图4-6)。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图示

图4-6 地铁客伤急救处理

拓展阅读

各类城市轨道交通事故的处理要点

一、行车事故的处理

城市轨道交通发生各类行车事故时,有关工作人员应采取措施,积极抢救,减少损失,尽快恢复运行。为分清责任、吸取教训、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要认真调查取证,必要时进行现场勘测、试验,科学分析,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对事故责任者,应根据事故性质和情节分别予以严肃的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直至纪律处分、法律制裁。对事故性质情节严重的要逐级追究领导责任。

二、设备事故的处理

设备事故的种类很多,不同的设备有不同的事故处理规则和办法,如上海地铁一号线就有《供电事故处理规则》《机电事故处理规则》《信号事故处理规则》等,但一般而言,由于设备事故会导致行车事故同时发生,因而处理上则以行车事故处理规则来办理,而单独的设备事故处理的方法很多,这里就不再详细说明了。

三、客伤事故的处理

客伤事故的处理是一件非常复杂多变的事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应当按照先抢救受伤者,及时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后处理事故的原则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配合公安部门及时对现场进行勘察、检验,依法进行现场处理。而现场处理则应做到尽快恢复列车运行,抢救伤员,争取减少损失,防止事态扩大。一般来说,客伤事故的处理也有相应的报告程序、报告内容、现场抢救、现场指挥等内容。

总的来说,事故的处理都是很重要的工作,为加强安全管理,保障地铁运营和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国家建设部于2005年6月28日通过并颁布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并于2005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国家颁布并实施的第一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法规,这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