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阿替普酶
药理作用 本品是一种糖蛋白,与纤维蛋白结合后被激活,通过诱导纤溶酶原转化为纤溶酶,导致纤维蛋白降解,血块溶解。
适应证 急性心肌梗死,血流不稳定的急性大面积肺栓塞,急性缺血性脑卒中(必须预先排除颅内出血之后,在急性缺血性脑卒中症状发生后的3 h内进行治疗)。
用法用量 症状发生后尽早给药。
1)急性心肌梗死
症状出现6 h以内的患者:采取90 min加速给药法。①体重≥65 kg的患者:15 mg静脉推注,之后立即在随后30 min持续静脉滴注50 mg,随后在60 min内给予35 mg持续静脉滴注,至最大剂量达100 mg;②体重<65 kg,15 mg静脉推注,之后立即按0.75 mg/kg体重的剂量持续静脉滴注30 min(最大剂量50 mg),剩余的按0.5 mg/kg体重的剂量持续静脉滴注60 min(最大剂量35 mg)。
症状出现6~12h以内能够开始治疗的患者:采取3 h给药法。①体重≥65 kg的患者,10 mg静脉推注,之后立即在随后1 h持续静脉滴注50 mg,随后在2 h内给予40 mg持续静脉滴注,至最大剂量达100 mg;②体重<65 kg,10 mg静脉推注,之后立即在其后3 h持续静脉滴注,最大总剂量为1.5 mg/kg。
2)急性大面积肺栓塞:①体重≥65 kg的患者,100 mg,2 h持续静脉滴注。推荐10 mg在1~2 min内静脉推注,90 mg在随后2 h持续静脉滴注完;②体重<65 kg,10 mg在1~2 min内静脉推注,随后持续静脉滴注,总剂量达到1.5 mg/kg体重。
3)急性缺血性脑卒中:必须由神经科医师进行治疗。症状出现的4.5 h内要尽早开始治疗。推荐总剂量为0.9 mg/kg(最大剂量为90mg),总剂量的10%作为初始静脉推注剂量,随后立即静脉输注剩余剂量,持续60 min。
注意事项
1)有高危出血倾向者禁用:如出血体质,口服抗凝治疗;已知有颅内出血史或疑有颅内出血;疑有蛛网膜下腔出血或处于因动脉瘤而导致蛛网膜下腔出血状态;有中枢神经系统病变史或创伤史,最近(10 d内)曾进行有创的心外按压、分娩或非压力性血管穿刺(如锁骨下或颈静脉穿刺);严重未得到控制的动脉高血压;细菌性心内膜炎或心包炎;急性胰腺炎;最近3个月有胃肠溃疡史、食管静脉曲张;动脉瘤或动脉/静脉畸形史;出血倾向的肿瘤;严重的肝病、包括肝功能衰竭、肝硬化、门静脉高压(食管静脉曲张)及活动性肝炎;最近3个月内有严重的创伤或大手术。
2)治疗急性心肌梗死、急性大面积肺栓塞时的补充禁忌证:卒中病史;过去6个月中有缺血性脑卒中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TIA)的病史,4.5 h内发生的缺血性脑卒中除外。
3)治疗急性缺血性脑卒中时的补充禁忌证:缺血性脑卒中症状发作已超过4.5 h尚未开始静脉滴注治疗或无法确知症状发作时间;开始治疗前神经功能缺陷轻微或症状迅速改善;经临床(NIHSS>25)和/或影像学检查评定为严重脑卒中;脑卒中发作时伴随癫痫发作;CT扫描显示有颅内出血迹象;尽管CT扫描未显示异常,仍怀疑蛛网膜下腔出血;48 h内曾使用肝素且凝血活酶时间高于实验室正常值上限;有脑卒中史并伴有糖尿病;近3个月内有脑卒中病史;血小板计数<100×109/L;收缩压>185 mm Hg或舒张压>110 mm Hg,或需要强力(静脉内用药)治疗手段以控制血压在限定范围内;血糖<50 mg/dl或>400 mg/dl。
4)本品不能用于<18岁及>80岁的急性脑卒中患者治疗。
5)在本品溶栓后的24 h内不得使用血小板聚集抑制剂治疗。
6)如果有潜在的出血危险尤其是脑出血,则应停止溶栓治疗。因本品的半衰期短,4~5 min,对凝血系统影响轻微,所以一般不必给予凝血因子。
7)应当在治疗过程中进行血压监测且需延长至24 h。
不良反应 出血、心绞痛、血压异常、肺水肿等。
相互作用 在应用本品治疗前、治疗时或治疗后24 h内使用香豆素类衍生物、口服抗凝剂、血小板聚集抑制剂、普通肝素、低分子肝素和其他抑制凝血的药物可增加出血危险。同时使用血管紧张素转换酶(ACE)抑制剂可能增加过敏反应出现的风险。
规格 注射用阿替普酶:20 mg/瓶,50 mg/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