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逻辑上控制道德判断的可能性
在考虑这种可能性时,如我们刚才所指出的,我们遇见有人断言说:在行为的性质本身中就有一种东西阻止着我们运用像我们在其他已经认可的科学探究的领域中所运用的那样一种逻辑的方法。这种反对的意见意味着道德的判断具有这样一种特性,从这些判断的任何一个判断中不能够系统地抽引出任何东西,用来促进和保证其他判断的形成。它从逻辑的方面否认道德经验的连续性。如果具有这样的连续性,我们就能够把任何一个判断当做是形成其他判断的一个有意识的工具。人们否认道德经验的连续性,因为他们相信伦理判断是以超经验的概念为基础和说明原则的;这些概念不是从经验的进程本身所流露出来的;它们所具有的意义是独立于经验进程之外的。经验则是用它本身来进行判断的。
人们是用各种不同的形式来断言:逻辑上是具有这种差别的,但是它们都归结到一个十分相同的假定。陈述这个问题的一种方式是说:伦理判断是直接的和直觉的。如果确是如此,伦理判断就不能被认为是一个结论;所以也就没有把它置于与其他同类判断的有条理的理智的(或逻辑的)关系之中的问题了。一个单纯直接的判断,从这种情况的性质看来是既不能在理智上加以改正,也不能在理智上加以应用的。在普通思想中有这样一种见解,认为科学判断依靠理性,而道德评价是从一个分隔的官能、良心出发的,而后者有它自己的标准和方法,不为理智的监督所更改。这个见解以一种通俗的思想形式表达了同一种看法。
肯定根本差别的另一种方式是说:科学判断依赖于因果原理,而因果原理必然使得一个现象依赖于另一现象,因而有可能同关于某些其他事实的陈述联系起来陈述每一件事实;而道德判断是关于最后因、关于目的与理想的原理,所以任何企图根据前件的命题去控制道德判断内容的构造以及对它加以肯定,就破坏了它所特有的道德性质。或者,按照通常的说法,伦理判断之所以是伦理的,正因为它不是科学的;因为它所涉及的是规范、价值、理想,而不是所与的事实:是通过纯精神的愿望所估计的“应当是什么”,而不是在研究之后所决定的“是什么”。
有人说,科学判断本身是用时间上的连续性和空间上的同在性来陈述事实的。这个说法也表达了十分相同的观点。在我们论及这一类的关系时,显然关于一项或一个成员的知识可以用来指导和检验我们去断言另一项或另一成员的存在和特征。但是它说,道德判断是涉及我们所将要去做的行动。结果,在这种情况之下,只有在这判断以后存在并凭借于这个判断而存在的性质中,才找到特有的意义。因此,人们时常认为,道德判断是超越于任何在过去经验中所发现的东西以外的;试图通过其他判断的媒介来控制一个道德判断就是排除它所特有的伦理性质。普通人们深信在与道德判断有关联的实在中包含有自由的意思,因而它使得理智的控制成为不可能之事。上述见解也在这个普通的信念中找到了它的同义语。他们认为,这种判断不是以客观事实为根据的,而是以在某种赞许或不赞许中所表达出来的那种人为的选择和意愿为根据的。
我并没有这个意图来讨论这些论点的详细意义。我将把它们归结成为一个简单的逻辑公式来陈述,然后再讨论它的最一般的意义。我并不企图说明从事于这样简单陈述的理由,如适才陈述反对意见(以及其他相类似的意见)那样,因为以后的讨论并不再涉及那一点。概括起来,我们可以把各种关于道德判断与科学判断之间的逻辑分裂的陈述归结成为关于两个二律背反的断言:一个是在共相与个体之间的分隔;另一个是理智的和实践的东西之间的分隔。而这两个二律背反最后又归结成为一个二律背反:科学的陈述论及一般的条件(genericconditions)和关系,而这种一般的条件与关系又是可以作出完全的和客观的陈述的;伦理的判断则论及个别的行动(individual act),而这种个别的行动从它本身的性质来看,就是超越于任何客观陈述的。这样分隔的根据是:科学判断是具有普遍性的,所以仅仅是带假设性的,所以不能涉及行动;而道德判断是绝对的,因而是个别化了的,所以它与行动有关。科学判断说,在某些条件或某一组的条件被发现的地方,特定的另一条件或另一组条件也就会发现。道德判断说,某一目的具有绝对的价值,因而它是无需乎有任何先在条件或事实就会实现的。科学判断是陈述条件与条件之间的联系;道德判断是无条件地要求实现一个理想。
对于我们所讨论的这个问题在逻辑上的陈述使大家注意到两个论点,这两点还需要讨论一下。第一,科学判断所涉及的内容本身是具有普遍性的——它的整个重要意义就在于说明一定的条件联系,这是真的吗?第二,凭借一种理智的技巧企图去控制道德判断(当然这是彻底个别化了的)就破坏了或在任何方式下减少了特有的伦理价值,这是真的吗?
在讨论适才所提出的这两个问题时,我将企图指出:第一,科学判断具有伦理判断所具有的一切逻辑特点;因为它们(1)涉及个别的事例,(2)涉及行动。我将企图指出,科学判断,即关于条件联系的陈述,在它的来源上和在它的发展和应用上,都只是特定地为了要解放和加强判断的行动,而这种判断的行动是应用于独特的和个别的事例之中的。换言之,我将试图指出:如果把伦理判断变得像另一种不同的逻辑类型的判断,即所谓科学的判断一样,这并没有什么排除伦理判断所特有的性质的问题;显然,因为在所谓科学判断中所发现的逻辑类型对于个别化和行动的问题也已经作过适当的说明。于是,第二,我将企图指出:个别化了的伦理判断为了便于为人所控制要求要有一般命题,因为这种一般命题是在一般的(客观的)形式之下来陈述有关条件之间的联系的;而且我将企图指出:指导探究达到这样的共相,这是可能的。最后,我将简要地提出三条典型的路线,而这三条典型的路线如果我们要对伦理学进行科学的研究的话,是我们在构成这种一般的科学命题时所必须遵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