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出现了一派理论家,他们极力坚持关于价值的真正命题(和/或判断)是不可能的,因为价值具有一种特性,使它们完全抗拒理智的讨论。简言之,这一派人主张价值在文字上的表达是属于惊叹性质的,仅仅表达发出叹声的这个人的主导的情绪状态。这种叹声可以在文字上扩大到一个句子,表达一种想望、喜爱或兴趣。但据说,惟一可以产生的认识性质或理智性质的问题就是:有关的文字表达(无论它是一声短叹还是一句扩张的句子)是否实际上表达了发言者的情绪状态,或者是用隐蔽或歪曲他的实际状态的方式来哄骗别人。

按照这派人的说法,在价值方面的分歧是不能裁决或协商的。我们还可以从这一点来推论这种主张的实际重要性。关于价值方面的分歧就是最后的事实。根据采取这种主张的一个人的坦白说法,关于最后分歧的严重案件,如果可能解决的话只能用“猛击人头”的办法来解决。有一种见解说,某些“内在的”或“精神的”状态或过程就足以产生价值事情。至于上述见解在什么程度上按照它的逻辑结论会导致这个见解,我将不在这里提出这个问题。现在我只指出:目前关于价值的严重分歧,事实上被认为是仅能用诉之于武力的办法来解决,而且到此为止,这个有关的见解已经得到了经验上的支持。这就是在两国之间诉之于战争的情况,而且在国内集团之间的纠纷以及在阶级之间的冲突中也都是如此,不过方式不那么明显和不那么完全罢了。在国际关系方面,除了战争以外,当人们承认在“应交付审判的”和“不应交付审判的”纠纷之间是有最后分歧的这个时候,他们实际上也采取了这个见解。

人们不能否认这个特殊的问题具有重大的实际重要性。如果没有偏见地运用“偏执”一词,我想我们可以把它陈述如下:价值事实是不是一种偏执的事实,这种偏执的事实具有如此的强度和如此的排外性,因而它是不可能通过任何关于根据和后果的考虑来加以改变的?争论中的问题并不是说人们现在是否实际上正在这样地对待某些价值。把它们当做是属于这一类的。问题是说,人们之所以这样对待它们的原因是在这些价值事实本身以内呢,还是一种文化社会现象。如果是后者,它们是能以为社会文化的变化所改变的。如果是前者,那么具有严重社会重要性的价值分歧是不能置于以合理方式求得解决的研究范围以内的。它们也许并不总是导致公开的冲突。但是如果它们现在还不是公开的冲突,那是因为人们相信公开冲突不会成功,或者代价太高,或者时机还不成熟,或者某种比较迂回的方法将会更有效地得到所希望的胜利。

这个第四个问题显然和上面的讨论是联系着的。如果价值中所包括的完全绝对地是一些内在地抗拒探究和裁决的东西,那么我们就必须承认这种价值不能超出野兽的水平——除了在手段方面似乎比较能保证在一些冲突的评价和价值中取得胜利。但是如果在答复第三个问题中我们已经决定说在每一个赞赏、想望等等事例中,在“客观的”基础上就有某些评价因素或方面,那么这种因素或方面本身就有可能为我们所赞赏、想望和享受,逐渐获得力量以牺牲兽性的和非理性的因素。

与此相联系的,似乎值得我们注意的,那些主张价值完全具有非理性性质的人们开始的时候先承认价值的“内在的”精神说的理论,然后又进一步赋予这个半气体的素质以一种比三夹板的钢板还巨大的抵抗力量。以上所陈述的这四个问题,在我看来都是当前讨论中在一定程度上公开地表达出来的。但是我适才所说的这个事实又使我为了我自己的利益提出了另外一个问题。这个问题不常出现在关于价值的文献中,然而它也许比那些出现在这种关于价值文献中的问题还更加具有根本的性质。我们能否根据心理学上的所谓“个别”类型来讨论价值和评价?或者说它们是明确地和完全地属于社会文化方面,因而我们只有在那样的关联中才能有效地研究它们?〔6〕

(1944年)

〔1〕《我们能在价值之间进行选择吗?》,《哲学杂志》第41卷,第292—298页。

〔2〕我应该附加地说一句,我并不企图把在结论上有分歧的一切问题都列举出来。那种给予价值一种超验性质的见解已被删掉了,所以以后所述将不涉及那些采取这种见解的人们。

〔3〕我插入“从广义上来讲”这一短语,是为了弄清楚“科学的”并不是事先要假定把它归结成为物理的或生物的项目,而是和一般地对具体事物进行科学研究的情况一样,把它的题材范围留在探究的进程中再去决定。

〔4〕“会是”一语用于本文之中的意思是说:我们所作的这些特殊的描述只是作为性质相同的行为上的解释的举例而已,我们并不是把这些特殊的描述用来当做是最后的事情。

〔5〕如果跟随这样解释的线索下去,将会指出:价值性质的出现在发生上和在功能上不仅和保护和维持生命过程的生理活动是相连续的,而且和物理化学的交互作用是相连续的,而这些物理化学的交互作用维持着某些混合物在变化中的稳定性。

〔6〕自从我写上文以后,我发现在艾尔斯(Ayers)《经济进步论》一书中,特别在第73—85页、第90页、第97页中,他明白地提出这个问题从经济学的理论而论是具有根本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