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转入另一个问题,即赖斯先生假定说:因为所享受的东西是具有直接性质的,所以它是“主观的”。因为无疑地,这个假定使他相信用原因和结果、条件和后果来下定义只是一个片面的定义,限制在认为“客观的”因素以内(“客观的”一词是用我自己的意义,也用赖斯先生的意义来解释的)。我指出,在我的关于判断与证实的一般主张中,情境是一个关键性的字眼,所谓情境就是具有直接和立即性质的(directly and immediately qualitative)。我们主张:情境激起探究;情境的直接性质是冲突的和比较杂乱的,所以这个情境便是有问题的,而在探究结束的时候,便有了判断。所以,如果我们进一步的观察愈能成功地发现事实使得探究的结尾产生一个有条理的、统一的情境(这个情境和原来有问题的情境一样,是具有直接性质的),那么,所激起的探究便愈成功。在使得一种类型的性质转变成为另外一种类型的性质的过程中,我们所发现的东西便构成了它的具有证实性的地位,形成了一种包括在指导观察中的假设的理论:即我们在前面所提到的这种“假设—归纳”的方法。

既然我们目前所讨论的不是我的理论的真伪问题,而是关于它的性质的问题,那么,此地我只要论及一个简单的引语就够了。我们说,一个转变了性质的情境是探究的终结,在这里,“‘终结’(“end”)的意思是指‘所期待的终结’(“end-in-view”),是指‘完结’(“close”)”。〔7〕

赖斯先生主张:喜爱(满意、享受)所具有直接性质的材料是主观的。他没有提出任何论点来支持他这个主张。显然他认为这是自明之理。但是赖斯先生说我的理论之所以是错误的,理由就是因为我主张评价判断是用“条件和后果”来决定的,因而遗漏了为“主观的”材料所提供的证据。所以,如果我指出,按照我的理论来看,虽然原始的、有问题的情境和后来转变了性质的、问题已经解决了的情境都同样是具有直接性质的,但是情境却不是主观的,也没有一个主客关系的问题牵涉在内,这就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了。这个事实表明了我的理论并没有“忽视”性质的直接性,而与这个事实相关的乃是:如果赖斯先生想对我的理论提出妥帖的批评,他就应该提出论据来支持他自己的见解,而他的见解是说,性质,至少在喜爱和满意这样的现象中的性质,是通过对一种固有“内在的和私有的”材料的内省或自我观察,而为我们所视察和观察到的。而且(1)他应该提出理由来支持他的主张,说提供根本资料的事情不是属于情境的性质的,而且/或者(2)有满意的证据来证明他的主张,说情境从它们性质的直接性来讲是“主观的”,而不是在我们能区别和关联主观和客观之前就存在的,而不是在主观和客观的区别和关系之外而中立的。因为否认这种主观与客观关系的根本性和最后性(这被认为是认识论和形而上学所固有的基础和背景,而哲学理论是从这里面出发的)是我的关于认识、关于判断与证实的一般理论的基本因素,而我的关于价值判断的理论只是这个一般理论的一种特殊事例而已。

把我关于这个问题的理论说成是我的一般理论的一种特殊事例,我这样做的意图是想唤请大家注意我否认:作为一种判断,或者就探究、检验和证实的方法而论,价值判断有任何独特之点。它们在它们所涉及的材料方面当然不同于其他的判断。但是从这一方面来讲,我们对于马铃薯、猫和分子的判断也是彼此不同的。真正重要的区别在于:所谓价值判断的这种特别题材在指导生活行为的时候有着特别重大的重要性。因为从这些价值判断的题材对人生影响的深度和广度比较而言,其他判断的题材就是相对地狭小而专门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