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素先生曾经论及我关于探究过程中假设所发生变化的见解。他曾说过下面的一段话:“我应该说,探究照例开始于一个模糊而复杂的断言,但在可能的时候就用许多分别的断言去代替它,而每一断言没有原来的断言那样模糊和复杂。”〔10〕对于这一段话我想作一些评论,这样可以进一步说明我对于命题性质的见解不同于罗素先生所主张的见解。顺便说明一点。罗素先生的上述这类言论过去曾使我误解了他的见解,说他假定“命题是探究的题材”。他又说过:“当我们从事于一种探究时,我们假定:我们所正在探究的这些命题或是真的或是伪的。”〔11〕如果不是因为罗素先生目前这样明白地加以否认,我上述对他的这种错误的印象又会因为他上面所说的这句话而加强了。我不再重复罗素先生所已经拒绝的那种误解了。我说,根据我的见解,“命题不是我们所正在探究的东西”,而且当我们确实发现有必要或最好对它们进行探究时(这在一个探究的过程中几乎是势必要发生的),我们所探究的也不是它们的真和伪,而是它们的题材对于手头有关问题的关联性和有效性。再顺便说明一点。罗素先生承认命题具有模糊与明确、复杂与简单的性质,因而他的话似乎在受着关于命题的双重价值论的摆布。然而我假定罗素先生会答复说,根据他的见解,后者这些性质是派生的;而第一个命题之所以是模糊而复杂的,这是因为它是某些(可能)真的命题和某些(可能)假的命题的一个混合物。虽然辩证地看来这个答复说明这个问题,但是它和把一个命题分析成为一些简单的和比较明确的命题的任何实际情况都似乎是不相符合的。而且在这样的分析中总是要对原命题中所发现的名词(意义)有所变更或转变的,而不是把它划分成为某些真的命题和某些伪的命题,因为它们一开始时就是一个混合物中的一些组成部分。

现在我们来讨论主要的争论点。我主张,当我们把第一类的命题当做是一种手段去解决具有一定显著困难的问题时,这些命题的确看来过于模糊和粗糙,以致效用不大,正像在发明其他工具的故事中一样,原先的形式都是比较笨拙、不经济、不大有效。于是它们作为一种工具便为其他比较有效用的东西所代替。例如,当命题未曾明确问题足以指出有关的解决办法时,它们便是模糊的。当我们不知道构成我们所试图解决的问题的条件时,我们企图求取解决的努力最好也将是手忙脚乱而且显得粗野。这是无需陈述的了。材料是用来作为对检验起着暗示作用的观念或假设的标准,因而这些材料就必须是明确的。但是根据我的见解,明确和简单或原素性(elementariness)的程度和性质是受激起与控制探究的问题所决定的。认识论中问题是根据在这样一个先在的假定上面,即知识是,而且必定是一个能知的主体和一个对象之间的关系。然而不管认识论中是怎样的情况,如果我们就认知(探究)现有的情况来看,那种把简单性和原素性认为是命题内在的特性(把它们和它们在探究中的地位和功能分隔开来)的观念是没有意义的。如果我理解罗素的见解的话,他检验一个命题的简单性和明确性的标准,在一切命题上都不加区别地应用得上,因而对于任何特殊的命题,它都不具有任何指示或证明的力量。

罗素先生说,他的“问题彻头彻尾是事情与命题之间的关系”,而且他以我说他主张“命题是探究的题材”而感到遗憾。我接受这些意见。但我还想指出,在他关于事情与命题之间的关系的这个见解中还似乎有些不确定的地方,因而还需要作这样一个区别:即在一般地事情与命题的关系问题和一个特殊命题对它有意所指的那件特殊的事情的关系问题之间的区别。我能够理解罗素先生主张某些命题(属于某一种类的命题)是某一些事情(而不是任何其他事情)的直接结果,因而这些命题“必然是真的”。但是据我来看,这个问题,这个见解还没有解答这个问题:我怎能知道在一定的情况之下实际上存在着这种直接的关系。在我看来,他的理论只是指出了一类一般性的事例;在这样的事例中,在一个作为原因前件的事情和一个作为结果的命题之间存在有这样一种关系,它赋予了后者的一些事例以真的特性。但是如果我们无法说出哪些特殊的命题是有关这一类命题的事例,我看不出来我们能够得到什么结果。

在以前所举的“红在这里”这个事例中,据我对他的理解,罗素先生断言:当它为一个简单的、原子的事情所产生时,它就是真的。但是我们怎样知道在一定的事例中它是这样产生的呢?或者,如果他主张:它必然是真的,因为它确是为这样一件事情所产生的,而这件事情就是它的充足的证明者,那么我就迫不得已地要追问:怎么就知道情况确是如此呢?提出这些评论的意图就是想指出我的主张乃是一个关于真理的符合论,而且想指出我所提出的这个主张的意义——这个意义在我看来避免了罗素先生的真理观所不能避免的一种根本困难。根据他的见解,被认知的这件事情起着产生这个命题的原因的作用,但同时它又是这个命题的证明者,可是这个命题又是认知这件事情的惟一的手段!这样一个见解在我看来,好像任何严格的认识论的见解一样,假定有一种前定和谐(pre-established harmony)这样一个神秘的和不可证明的主张。(1)一件事情是“所要被认知的东西”,所以从描述上来讲,它就是未知的东西;(2)只有通过一个命题的中介,它才变成已知的东西;(3)而这个命题为了要变成知识或变成真的东西,又必须和被认知的东西相符合。这怎么可能呢?在我看来,这是认识论上惟一的一个谜。因为这个主张说:当一个命题符合于除了这个命题本身以外就无法知道的东西时,这个命题就是真的。

与这个见解不同,我的见解是从操作的意义上去理解“符合”的。这个意义除了独特的认识论上事例以外对一切事例都是适用的。在认识论上的事例中,人们假定有一种一个“主体”和一个“对象”(或译“客体”——译者)之间的关系。我们从操作的意义上把符合当做是解答(answering)的意思,好比一把钥匙打开了一把锁所设置的条件,或者好比两个通讯员彼此答复;或者一般地来讲,好比一个回答是对一个问题或对一个批评的适当的答复——总之,好比一个解答答复了一个问题所提出的各种要求。根据这个见解,“相符合”的这两个方面都是公开的和光明的,而不是把其中的一个永远置于经验之外而把另一个通过一种“知觉”或其他的什么方法置于经验之内。某些在经验以内的东西怎样能够被人断言符合于从定义上来讲超出于经验之外的东西,而且根据认识论的主张,经验以内的东西又是认知经验以外的东西的惟一手段。我奇怪这怎么能够办得到。这种奇怪就是原来使我怀疑整个认识论事业的原因。〔12〕

根据我把“符合”当做是一种操作上和行为上的事情的这个意义(这个意义在通常的经验中就明确地有与它相同的意义),我主张我的这一派别的理论是配称为真理符合论的惟一的一个派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