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罗素先生说我的理论是“用‘证实的可断言性’(warrantedassertibility)来代替真理”的理论。〔2〕在一定的条件之下我不应该有理由来反对这个说法。但是并没有这样的条件;“代替”不同于定义,乃至与定义相反。这种“代替”的看法在某些重要的特别问题上,在产生我认为是对我的理论的误解中可能会起着重要的作用。所以我开始时就说,我对于“证实的可断言性”的分析是作为知识的性质的定义而提出来的。知识在这里具有一种颂扬的意义,即只有真实的信仰才是知识。“代替”的观念在有关的地方表现在用字的方面。如我在《逻辑:探究的理论》一书中写道:“以上所述帮助我们解释为什么我们宁愿用‘证实的可断言性’一词,而不喜欢用信仰和知识这些字眼。它没有后面这些名词的模糊性。”〔3〕但这里包括广泛地关于断言和证实性质的分析;这个分析以后再提出来。
这一点本身也许没有什么特别的重要性。但是它对其他为我所论述而为罗素先生所评论的事物是有影响的,因而它是重要的。例如,罗素先生说:“杜威博士主要地关心于理论和假设,而我则主要地关心于特殊事实的断言。我想我们之间有一个重要的分歧就是从这一事实产生的。”〔4〕我的主张是说:如果我们对于一件特殊的事实要有证实的可断言性,那么就需要有一种理论或假设这样的东西,需要有一种当做某些实际事例中所具有的、可能的重要性的意义。这种主张无疑地给予了观念(理论、假设)一种重要性,而这种重要性根据罗素先生的见解是观念所没有的。但是我们不能把这个主张和关于特殊事实的断言对立起来,因为用我的见解的措辞来说,它陈述了我们求得关于特殊事实的、证实的可断性的条件。〔5〕
在我的见解中我主张:如果任何断言要达到配称为知识或真实的程度,它就要求有一个观念的出现——而所谓观念即一个存在物所具有的一种可能的重要意义;在我的见解的这一部分,并没有什么特别“实用主义”的地方。然而我们坚持这种观念是通过一种有存在性的操作而出现的;在这一点上它和其他这样的理论便区别开来了。罗素先生采取了相反的一种见解,认为有一些命题是借助于它们自己直接的出现而被认知的,例如“这里有红”(“There is red”)或像罗素先生喜欢说的“红在这里”(“redness-here”)。我将指出这样的见解是有一些困难的,从而说明我之所以采取我的主张的理由。
1.我不懂得“在这里”(“here”)怎样具有一种独立自主的和独自确定的意义。在我看来,除非把“这里”和“那里”区别开来,否则“这里”就没有任何意义的痕迹,而“那里”在我看来又是多数的;即有许许多多的“那里”。这些区别之中我相信包含有超越于任何直接所与或任何可以直接呈现的东西以外所作的确定。我甚至于说(在这里我不准备加以解释)在所谓简单的“红在这里”中包含着有一个理论在内,而这个理论涉及所谓“空间”的确定和定义。的确,我还会加上一句说,既然对于所论及的这个特殊事实所作的任何适当的陈述是“此地此时红”(“redness-here-now”),那么在任何关于“此地此时红”的充分证实的断言中,就包括有一个关于空间—时间的科学理论在内。
2.如果我对罗素先生的理解是正确的话,他主张:题材如“红在这里”是属于知觉经验性质的,而在这种知觉经验中知觉的材料被归结为一种直接可感知的呈现,或一个感觉所与(a sensum);而基本命题的最后性和纯洁性是和这一事实联系着的(可能是为这一事实所保证的)。例如他写道:“然而关于一个判断,例如‘那是红的’,在理论上我们能够区别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这个判断所断言的东西是引起这个判断的原因;而另一种情况是:这个判断所用的字眼或形象是引起这个判断的原因。在前一种情况下,这个判断必定是真的;在后一种情况中它可能是假的。”虽然如此,罗素先生还继续地问道:“当我们说一个‘知觉’是引起一个字或一个句子的原因时,它能够意味着一些什么?从表面上看来,我们要假定在脑部有一大段过程,把视觉中枢和运动中枢联系起来;所以这个因果关系无论如何并不是直接的。”〔6〕于是按照罗素先生自己的见解,如果在一定的情况之下要保证“红在这里”是一个真的断言,似乎在其中夹杂有一个十分精密的生理学的理论。如果我再附加一句说,其中还似乎涉及一个因果关系的理论在内,我希望这不会使人看起来是一个过分的苛求。
为了把这个问题置于一个比较简单而争论性较少的基础上,我询问说,用“可感觉的呈现”和“感觉所与”这些字眼所指出的那种东西是否内在地包含在罗素先生的见解之中。为了区别“红在这里”和“这条带子是红的”这一类命题,也可能区别它和“半马半鹰的怪物在这里”这一类的命题,似乎有必要涉及这种所谓“可感觉的呈现”和“感觉所与”的东西。如果的确需要涉及一个“感觉所与”的话,那么似乎还有必要涉及机体上的感觉器官,因为借助于它的中介,我们决定这个性质是一个感觉所与。我难以相信:这种知识是“此地”直接所与的一个部分。的确,当人类在颜色与视觉器官之间,或在声音与听觉器官之间建立联系的时候,已经在历史上经历了很长的一段时期,这似乎是高度可能的;所建立的这种联系是从人们闭着眼睛和捂着耳朵时所发生的这种情况推论出来的,至少,这似乎是高度可能的。
把一定的性质作为“可感觉的东西”的这个信仰乃是一件推论出来的事情。下面的事实增加了这种信仰的或然性。这个事实即罗素先生本人并没有涉及机体上运动因素的出现,而这一点肯定是包括在“红在这里”之中的;罗素先生没有涉及这一点,从我们见解上的分歧来讲,是具有很大的重要性的(人们在后面将会看出来)。有人主张一切复杂的命题之所以具有知识的身份是由于它依赖于先在的原子命题。这种性质的见解曾为罗素所描述过。根据以上所作的种种思考,在我看来,任何这样的见解似乎都为完全的怀疑主义提供了从未有过的最适当的基础。
我所采取的主张是:一切知识或证实的可断言性都依赖于探究,而探究确实是和有问题的东西(和被疑问的东西)联系着的。这个主张中包含有一个怀疑的因素或皮尔斯的所谓“易错性”(“fallibilism”)。但是这个主张也提供了或然性,并在拒绝一切内在教条主义的陈述时决定了或然性的程度(“教条主义的”应用于一切肯定具有内在的自明真理的陈述上)。除了说某些命题具有自足的、自有的和自明的真理以外,惟一可以选择的一条道路就是主张真理的检验和标志在某种后果之中。这一点我希望是一个可以接受的见解。总之,对我的见解进行评价时,人们要把这一主张牢记在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