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然而,人们愈是对于赖斯先生文章中的这些论点表示满意,他们就愈是对于他引进了一种“主观性”的因素而表示失望;他是用一种不同的方法和用不同于他说明“客观性”的另一种标准来求得这个“主观性”的因素的。这个方法和标准根本不同,以致它们不再是互相关联的了。因为他用来说明“主观的”东西是属于一个特别的存在秩序的——它只能为一个人所直接观察得到,只能为一种特别的认识活动,即所谓内省或“自我认识”所能达到的——因此,这一存在秩序是“内在的”和“私有的”。于是对“主观性”的定义是以有某一种认识论和形而上学上的“实体”的假定为根据的;而在另一方面,对于“客观性”的定义是以为一切科学探究所依赖的真凭实据为根据的。赖斯先生不仅仅利用了他在“客观性”的事例中所显然拒绝了的一种方法和标准,而且他还把事情弄得更加复杂化了,因为他主张这种通向一种私有的和内在的材料的内省方法对于评价判断提供了一种特别的证实证据,这种证据是在普通和公共观察所提供的证据(如求得非评价命题时所利用的那种证据)之外所附加上去的一种证据。这一种见解如果以他所给予客观性的定义为根据,使得“主观的东西”本身也成为“客观的东西”了。
在我讨论后面这一个问题以前,我将谈一谈关于“主观性”的定义,这个定义是我们可以根据在“客观性”的事例中所利用过的同一种推理和同一个标准来求得的。这个定义大致如下:在产生命题的原因条件中,有一些原因条件虽然并没有真正的证据能力和证实力量,但在当时却被认为具有这种能力和力量,以致使得人们接受和肯定这些有关的命题。当命题(判断、信仰等等)是被这样的一些原因条件所产生时,它们便是主观的。在这个定义中,惟一的“假定”就是这样一个可以在经验上得到证实的事实:一切信仰,无论是正确的和错误的信仰,有效的和无效的信仰,都是具有具体的原因条件的;这些原因条件在一定的环境之中产生判断,不过在有些情况之下,这些条件证实了或解释了所产生的这个命题;而在另一些情况之下,又发现这些条件并没有提供证明的依据。认识论的哲学家们对于空想、幻想、各种变态的形式大做文章。但是科学家进行工作的根据是:这些现象的发生是有具体条件的;这些条件有能力使人们去接受一定的命题和信仰,因而这些条件也同样是可以被人们所发觉的、排除的或忽视的。人们有时会把错误和过失的具体和特殊的条件用“主观者”这样一个一般的、认为不可分析的假定概括起来,把这个“主观者”当做是指一个一般的、奇特存在秩序。在科学落后的状态之下,这种情况也许是很“自然的”。但是科学探究已经有了进步,它要去追求和发觉特别的具体条件,而这些条件是可以为大家所观察和检验的,正像那些证实和说明正确和有效的命题(判断、信仰等等)的条件也是可以为大家所观察和检验的一样。赖斯先生关于评价判断的见解的奇特之外就在于,他在“客观性”的情况之下完全拒绝了那种认识论和形而上学的假定,而在“主观性”的情况之下却又把它保留下来了。一贯的经验主义的见解是:主观的和客观的东西都是事情,都是实际发生的事情,两者的性质是相同的。它们的区别(或基本的区别)在于它们各自的条件能否提供有效的根据;即它们在发挥真凭实据的作用中有没有能力站得住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