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我感谢赖斯先生不仅因为他同意我的理论的某些主要论点,而且他的文章使我有机会澄清了关于主观与客观的区别和关系的次要性质和派生性质,使我有机会澄清了完全中立于这种区别和关系之外的情境的根本性质。因为在我看来,这种区别和关系是从某一种类型的直接性质的情境转变成为另一类型情境的过程中的一种中间的、过渡的和工具性质的东西;至于后来转变了的情境与原来的情境,只有在性质的条理和安排方面不同,而以它的直接性质的本性而言,则仍是属于同一类型的;它既不是主观的,也不是客观的,也不是在两者之间的一种关系。
我感谢他,因为我已经不断增进地达到了这样一个结论:在这个问题上,以及在我对某些特殊题目的讨论中的根本主张上没有抓住我的见解,是对我在许多特殊题目上的见解产生误会的主要因素。最近在《哲学杂志》上发表的一篇布罗德尔斯通先生(Mr.Brotherstone)的文章就是一个适当的例子。这篇文章的题目叫《实用主义经验主义的精神》。〔8〕它开始时说:这个理论主张“在常识领域中和在科学研究的领域中都已经得到了……这种主观与客观的关系在研究的一开始时就作为一件不断关心的事情而呈现出来”(第14页)。按照他的说法,这个理论的代表们已经有了进步,他们指出,在反省分析之前人们对于这种关系是没有明白地觉察到的。但是他们却犯了一个错误,没有明白地指出这种关系一开始便存在的,而主观因素带有根本性。不管我们是否应该具有这样的见解,但事实上它和我们所采取的见解是十分不同的,因而我们可以把它称为实用主义经验主义的“魔鬼精神”。〔9〕
现在我再回到直接性质和价值判断的联系这个问题上来。只要发生了任何种类的满意,就是有价值的证据。这个见解在我看来似乎退回到前科学的方法上去了,这种方法皮尔斯称为性情相投的方法。一种据说是私有的和内在的性质怎样能够附加在公开的性质之上而构成一个证据的整体,关于这一点我也不十分明白。这样的附加上去或结合起来似乎就像某种定义中的矛盾。但是这些想法却并不是与这样的事实不相容的。事实上,明显的满意有时达到积极激动的地步可以限定这个情境,在这个情境中,最后的价值判断得到证据事实的证实。有一种满意是由于有了适当的证实而获得的满意,而另有一种满意是作为现有的价值而没有任何证据的一种满意。这两种满意的性质有天壤之别。在利用科学方法时所受到的真正教育的主要好处之一,就是直接感觉到有这两种不同的满意。
(1943年)
〔1〕《论价值判断中的“客观性”》,第40卷(1943),第5—14页。
〔2〕同上书,第12页。鉴于强调可证实性这一点,使人遗憾的似乎是未曾提及勒普累博士(Dr.Lepley)论及这一点时所写的那些文章。
〔3〕《论价值判断中的“客观性”》,第40卷(1943),第9—10页。
〔4〕同上书,第9页。“承认”一词在赖斯先生的原文中并未作为重点。我把它作为重点的理由在以后的论述将会说明。
〔5〕《论价值判断中的“客观性”》,第40卷(1943),第11页。
〔6〕《论价值判断中的“客观性”》,第40卷(1943),第11页。
〔7〕《逻辑:探究的理论》,第158页。
〔8〕《论价值判断中的“客观性”》,第40卷(1943),第14—21页和第29—30页。
〔9〕本特雷(A.F.Bentley)的另一篇文章《真理、实在与行为事实》正确地陈述了实际的主张,而且特别矫正了布罗德尔斯通对詹姆斯的“中立实体”的误解[《哲学杂志》第60卷(1943),第169—187页]。我们还可以参考我的一篇早年的文章,《心灵是怎样被认识的》,同上,第39卷(1942),第29—35页。在我的一篇早年的文章《现代哲学的客观主义—主观主义》中,我恐怕没有十分弄清楚:当我把有机的和环境的因素当做是一个情境的条件时,我的意思是说它们是这些情境之所以发生(occurrence)的条件,而这和产生(production)是不同的,这种区别帮助我们把情境的性质(在情境中并得不到这种关系)置于有目的的控制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