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两个命题中,第一个命题是涉及事实的问题。这个所涉及的事实具有这样一种根本的性质,因而它不仅对于以有效性支持价值判断的这个关于证据的逻辑问题是有影响的或有联系的,而且它与许许多多其他的哲学问题也是有影响的或有联系的。于是我将把它当做是一个事实问题来讨论,不过注意到在赖斯先生的见解中,按照他的解释,这个事实对于“价值”进行判断时所起的一种重要作用。赖斯先生主张说,如“形状、颜色、明显的运动”这一类的事情是可以在同样的条件之下为许多观察者所公共观察得到的,所以在它们的存在方式中是公众的和“客观的”。和这类事情相反的有“肌肉感觉”、没有说出或没有做出的思想,有爱情情调的感觉等这一类的事情。后一类事情只能为一个人或只能“内省地”观察到,所以它是私有的和主观的。他也明白地主张,这些事情的发生以及这些事情所具有的性质只有在它们所发生的这个有机体中才能为这个人所直接观察到。从生理学方面来讲,它们是受本身感受器和内部感受器所制约的,而公众和客观性质的事情则是受外部感受器所制约的。

在讨论这个事实问题的时候有一种困难。有一种事情的特征还在辩论之中,而这种事情根据定义来讲是不能为两个观察者所共同具有的,所以也不是为赖斯先生和我自己所共同具有的。因而赖斯先生十分逻辑地对我讲了一些“我自己的”(完全是我自己的)快乐、痛苦和秘密的思想,以便证明被私人所观察到的事情是存在的。虽然我承认赖斯先生所举例指出的那些事情是存在的,但同时我却并没有发现它们是“私有的”或内在的为人所观察或认识。如果我只简单地陈述这样一句话,这也不能使讨论得到多少结果;它似乎是走进了一条死胡同。

虽然如此,我们还可以间接地来研究这个问题。赖斯先生反对我把他的主张称为“认识论的与形而上学的”。我对它的特征作这样的陈述时并没有提出什么理由。但是当我把它应用到赖斯先生的见解上的时候,我并没有意图去引起人们的恶感。反之,我是意图把它用在一个传统的但仍普遍接受的主张上去。这个主张起源于和发展于现代认识论的讨论之中,而且因为它认为有两类存在或两种存在秩序的内在本性,所以说它是形而上学的。如果我对赖斯先生了解正确的话,赖斯先生是接受这个见解(即承认有两个秩序:一个是心理的和个人的,而另一个则不是如此的),并且为它进行传布的。为此,我便把这个有关的见解称为“认识论的与形而上学的”了。〔3〕

无论如何,我想要重复地表达我对赖斯先生的谢意,因为他使得我有机会把我对这个问题的主张陈述得尽可能地明白一些。如我在早些时候的那篇文章中所声明的,没有抓住我实际的见解似乎是在我的一般哲学理论的许多论点方面对我发生误解的原因。在重述我的见解时,我从陈述我已经得到的结论开始。这个结论如下:有些事情是使得另一些事情,即观察和一般的认识发生的比较直接的条件,而前一些事情又是集中在一个特殊的有机体(例如约翰·史密斯的有机体)以内的。这种集中的情况便被用来证明它们所产生的观察本身是“个人的”。我又进一步相信:把一件事情发生的一种条件转换为这件事情本身所具有的固有的和内在的特性(即观察所具有的固有的和内在的特性),这不是根据任何事实而是从继承一个早期的、具有先科学的和神学来源的学说演化而来的;这个学说把个人的灵魂当做是一个能知者——后来又把这个灵魂部分变得细小一些而成为“心灵”、“意识”,甚至成为那个认为是科学的“补偿物”的一个有机体的脑。

换言之,我并不否认一种痛苦(例如牙痛)发生的直接条件或最后条件,以及知道有某一件事情(如牙痛)发生的直接的和最后的条件是集中在一些特别的有机体身上的。但是我否认一件事情发生的原因条件事实上就是这件事情所具有的性质或特征。我主张:虽然这些条件对于这件事情的发生是密切相关的,但是它们是在这件事情以外的。而且我也主张:一种观察在时间上和在空间上的终点的条件是集中在一个特殊有机体以内的,但同时它们却并不是寓于这个有机体的皮肤以下的。因为在产生一种痛苦或产生对痛苦的一种观察中,既直接包括皮肤以外的事情,也包括皮肤以下的事情。

我从最后一点谈起。当我区分一件事情集中于某某之上和寓于某某之中时,我心里没有一点隐晦难懂之处。只要一件事情在时间上和在空间上和许多条件交织在一起,这件所发生的事情既在时间上有一定的延续,也在空间上有一定的广度。环境条件和机体条件一样,当然也是发生牙痛这件事情的一部分;知道实际上发生了牙痛这件事情,也依赖对环境条件的知识。所发生的这些事情形成一个单一的整个事情,而在环境条件和有机体条件之间惟一不同之处就在于:前者在这个单一整个事情的一系列所发生的事情中占有比较开端的地位,而后者占有比较终点的地位。无论在赖斯先生所谓“公众的”事情中还是在他所谓“私有的”事情中,都发现有环境条件和机体条件同样在发生着作用。有人认为,在这些事例中当语言还未被人听见(未曾说出来或未曾做出来)的时候,它在来源上、发生上和性质上都因而是私有的。这个见解十分极端,以致使我难以相信除了惟我论者以外会有任何人有这样的见解。而且,如果因为某一些发生的事情集中在一个特殊的有机体的身上,而主张受此所制约的这件事件便是“私有的”和主观的,那么这就似乎会逻辑地得出这样的结论:所知觉的颜色和明显运动也是私有的。我曾经有过这样的印象,认为赖斯先生主张性质本身是“主观的”。赖斯先生曾经纠正了我的这种印象。但是我想,如果我们就一切性质都是主观的这种主张的根据而论,那些在所知觉的颜色和所知觉的痛苦之间不加区别的人们从这个问题的逻辑上来讲,仍然是占上风的。

就这个问题的逻辑而论,为什么我们不主张一切事情都有一个排外的、独立的、私有的、自我中心的方面?例如失火并不是一般地发生的。它是发生在一座特殊的房屋内,而且也可能只局限于某一座房子:按照支持主观主义者时所运用的那种逻辑,失火也是“个人的”了。除了顽固的泛心论者以外,凡主张这个事实并不使得失火成为主观的事情,而一个类似的事实却使得牙痛的知觉成为私有的事情的人们似乎有责任指明这两种情况之间的差别——泛心论者没有这个责任,因为他是把同一逻辑运用到底的。

最后,也是最带有结论性的一点:一件事情,例如痛苦这件事情,从它的发生方面看来,具有一种限定的和相对的意义,从这种意义而言,这件事情可以说是集中在一个特殊的有机体身上的,但是这种限制的和相对的意义与对痛苦和牙痛的痛苦这种可观察到的知识是丝毫无关的。在通常的情况之下,别人能够看见“我自己的”牙齿而我还不能够,我想人们不会把这个事实用来证明他所看见的一切究竟都是属于他私人所有的。同样,在通常情况之下我不能看见我自己头脑的背面,但是人们不会利用这个事实来反对其中所涉的是我自己头部的背面。我从我现在所坐的地方能够看见一些东西,而这些东西不是为别人从他们所坐的地方所能观察得到的,这个事实也不会证明有关的这些事物是私有的和主观的。

我所选的这些事例大抵都会引起人们的反责,认为知觉的和非知觉的条件在上述事例中都完全是外在的,对所知觉的事物的本性或性质是没有什么影响的。确实是如此。我的主张是:某一个人直接“感觉到”牙痛的原因,而另一个人没有直接“感觉到”牙痛的原因都同样是属于外在一类的,丝毫不影响痛苦和牙痛这件事情所具有的、被人们所观察到的性质。我们又因而回复到在一件特定事情发生的条件和那件事情所具有的、被人们所观察到的性质之间是有区别的这个问题上来了。

当我们把“感觉”(feeling)的意思指识别和区别一件事情,说它具有它所属的某一类事情所具有的那些性质时,——如我们在识别和区别痛苦和牙痛这种事情所发生的情况一样——我们就要学习着去看、去听和去感觉。虽然我们还不十分有把握地断言,但是我们可以希望:再有三十年左右的时间,在生物学、人种学和其他科学中所肯定的事实将会代替以达到目前状态以前的科学为根据所形成的理论对于观察和认识的理论所发生的影响。以目前状况而论,许多现在看来似乎仍然是正确的心理学知识,乃是在旧理论中所遗留下来的结论;这些旧理论在早年条件之下看来是十分“自然的”,但现在却已经在科学上为我们所废弃了。

有些事情,从相对的和限定的意义上来讲,是一件事情发生的条件,这些事情不能和所观察到的那件事情的特性混为一谈。在重复说明这种混为一谈的情况时,我曾谈到在通常环境之下我们感知不到我们自己的牙齿或自己头部的背面。然而,如果我们用镜子,就能办到。在原则上,虽然不是在实际的安适上,关于牙痛的事例中情况也是如此。如果我们能够成功地把两个有机体的本身感受器的神经组织联结起来(而这一类奇怪的事情实际上是曾经发生过的),我们就能使得不同的观察者有条件在同样的条件下观察事物——这就是所谓“公众的”标准。

另一个论点是说,知觉和观察都是去识别和区别某一事情是如此如此的。与这一点联系着,赖斯先生表现了一种正常的事实感;他承认,一种以公众的知识为基础的知觉(例如一位牙科医生所作的观察),较之一位并不具有专门知识,而所观察的事情发生的条件又集中在他的有机体上的人的观察似乎会更有效一些。事实上,如果赖斯先生承认这一点,他就和我所提出的见解十分接近了,以致问题讨论可以到此为止。

然而,我还要附加一点,我相信如果我们对肌肉感觉所表达的事例进行详细的考察,它会证明特别有益。有些性质在生理学方面是以肌肉结构中的神经组织所发生的变化为中介的,而我们是在什么时候或在什么环境之下首先发觉这些性质的存在的呢?我相信这个事例的事实就会表明:这些性质的出现不是由于直接条件的事情发生在他的有机体上的那个人直接观察的结果,而一开始就是以其他事实的知识为根据所达到的结论;这原是一个假设的结论,然后设置特别的条件(在原则上和用镜子去感知一个人自己的脑背后的情况一样)对它加以检验,因而使得人们有可能对它进行直接的观察。

我还要附加一点。如果我们对于语言的事例(无论是说出的语言或是“秘密的”语言)进行一下考察,我判断它将会提供十分重要的证据。语言是学习得来的,而且是在社会的或公众的条件之下学习得来的。这一点是毋庸论证的。我们认为,不是先有一种私有的“思想”存在着,然后从外面披上语言的外衣,于是就变成公众的东西的;而是原来有一种没有“意义”的事情,它们通过语言、通过沟通而变得具有意义了,而且当我以一种“截断”的方式研究这些意义时,我们便把它们称为“思想”。如果我们免除了传统主张(这种主张由于传统的力量而不是由于科学证实的事实至今仍然流行着)的影响,我相信我们是不难接受这样一种见解的。我能想象,这种以语言决定“痛、牙痛”的意义的说法,在赖斯先生看来是两不相干的。这个争论的问题如果最后要在这里加以讨论,范围涉及太广了。但是这个争论的问题是可以接受人们的观察的。如果人们要为那种两不相干的说法进行辩护,他们就必须指出:他们不用语言中公开决定的特征,而有可能观察到“如是如是”的一件事情;并且/或者指出:一件事情之发生所不能缺少的条件和是否用语言来标志它的特征这两者是毫无干系的。〔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