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前一节所涉及的是事实问题。所得的结论影响到价值论,但它只是在影响任何哲学题目的讨论的情况之下影响着价值论的。关于它的讨论本文费了这许多篇幅,因为在以前各篇文章中所提出的问题和批评似乎使得我们有必要这样做。就我这方面而论,我所得到的结论初视之下似乎已经把有关评价的证据问题放在一条完全不通的死胡同里面了。因为如果我们所指出的那样一类“主观的”事情并不存在,那么主观的事情无论对评价来说,或对任何其他的事情来说,当然都不具有证据的性质了。
然而,关于评价的实际问题并不是在这种毋宁说是拳击式的方式下取得解决的。我并不否认有赖斯先生所谓私有的和内在的这类题材的存在。反之,我同意这一类的材料(无论是主观的或客观的)都是进行评价时所要涉及的东西。至于对于这种材料在下判断时所具有的证据作用,则仍然还是一个问题。逻辑上的争论不同于事实的争论,这还需要进行讨论。而且在赖斯先生最近的这篇文章中他还作了一些实例说明,有助于明确这个争端。
于是让我在开始时尽可能强调地说,在进行赞赏、珍爱、钦佩、赏玩、享受时有事情在发生着,这是没有问题的。它们对于人生具有根本的重要性,这一点也丝毫没有低估过;这些事情使得生活有价值。我也并没有说,它们必须从它的性质直接性中抽提出来而加以判断。反之,我在评价问题方面的主题时说:只有当对它们的价值(而不是对它们的发生)产生怀疑的条件发生的时候,人们才去判断它们。对于所论及的这一类事情的全部范围我们不能用一个字眼来把它包括净尽。但是为了避免不断重复地说所钦佩的、所享受的、所喜爱的、所亲切的、所赏玩的、所珍爱的事物(而这还远没有包括全部的范围),我们利用一个单词来包括这些事物就比较方便一些。我将用“被享受者”(“the enjoyeds”)一词来包括这些东西。我用这个词而不用“享受”,因为它强调其中包括有实际的事情。我们并不是享受享受,而是享受人物、风景、事迹、艺术品、朋友和他们的谈话,球类比赛和协奏曲,这类赖斯先生所说明的事例。
在他原来的那篇论文中赖斯先生批评我的见解,说我主张:在我们进行评价判断时我们要把所享受者置于产生它们的条件和由它们所产生的后果的联系之中(这种联系当然是由探究所提供的)。赖斯先生并不否认这样进行的过程提供了证据,但是他责备我忽视了为这些被享受者的发生所提供的证据。事实上,他甚至于意味着说,因为我事先全部力量注意到条件和后果方面,所以我没有注意这些事物的发生。过去我的答复是说,我并没有忽视这个事实,因为我的理论主张这些事情就是评价的题材;但是既然它们作为价值的地位还在怀疑未定之中,它们显然还是唤起判断的东西,于是就把它们单纯的发生当做是可以提供证据的东西,这是模棱两可的一种办法。
在他现在的答复中,赖斯举了牙痛的例子,说它的直接不受享受的性质可以而且有时的确为价值判断(如我们将判断说:“我应该去看牙医生”,或者在开始时可能性虽不很大地判断说:“我应该把牙窝填补起来”)提供了一部分的证据。他继续说:“杜威先生似乎主张:牙痛不仅是情境的一个‘可疑的’因素,而且它连同我过去对类似情境的知识还构成了这些价值判断的表面证据。”当赖斯先生说我似乎主张牙痛“只是情境中的一个可疑的因素”时,我不懂他确切地是指什么意思。然而,我并不假定他的意思是说我主张它的存在是可疑的。所以我重复说,如果在进行价值判断时有一种踌躇情况的话,那是因为在整个情境之中对于它所指出最好怎样去做;应该做些什么的内容尚有怀疑。我插进“如果”一语,因为其间不一定有判断。有牙痛的人也许照例去看牙医生;于是有关的这件事情便成为一个直接刺激而发生着作用——而不幸地,许多人只是毅然忍受牙痛到它停止时为止。
然而,赖斯先生主张的要点可以在包含有“连同”的这一短短的句子里找到;他说,牙痛的性质,连同过去的知识提供了证据。“连同”两字具有一种意义,根据这种意义我和赖斯先生都似乎可以理解和明白这句话的意思。但是赖斯用这两字时却恰恰不是指这个意义。“连同”是一个模糊的短语。赖斯所给予它的意义是以它自己理论的需要为根据的。他认为,它本身就它本身而论就是证据,这种证据于是再被加在为对类似情境的过去知识所提供的证据上面去。我相信,我对这两字的理解是独立于任何理论之外的。当一个被享受者对这件事情判断着估计着有什么价值的时候,我们把它从它单独发生的情境中抽提出来,然后把它和另一些事实(基本上就是过去在类似情境中发生的事情的识记知识所提供的那些事实)联系起来,从而得到它的价值。当我们和这些事实“一块儿”考察的时候我们便形成一个判断,说这件事情指明最好怎样去做或应该怎样去做。因而从我的观点来看,赖斯先生所给予这个短语的意义重复了我在前篇文章里指责他的那个模棱两可之处。
即使如此,赖斯先生的事实感使他对这件事情的证据地位附加了限制;称之为“表面证据”,而且继续说到需要追求进一步的证据来证实(或者我假定也许是来驳斥)原来仅仅是表面的证据。我认为,对过去情境的知识和这件事情是“在一块儿”的,显然在同一意义下我们说这种进一步的证据和有关的这件事情也是“在一块儿的”:都是决定对它进行评价的手段。
赖斯先生还列举过更多的一些属于同样一般类型的例子,说明对于未来将发生的事情的评价。他说,在一种判断的情况之下,准备去听一个贝多芬的协奏曲或去看一次足球赛会使人感觉到是可享受的,“这一部分是因为我记得过去的类似情景是和享受连带在一起的,而且因为我内省地发现在未来大约的经验在我想象中的演习现在又带来一种玩味”。没有人能够怀疑:类似的事情在过去已经证明是可以享受的,而为这一事实所提供的证据也很好地证明了在同样的条件之下同一类的事情会在未来得到享受。但这不能证明,如赖斯所主张的,现在对未来事情的玩味乃是加上的证据;反之,它证明,其他事情所提供的证据乃是用来对目前玩味这件事情具有什么价值的性质进行判断的手段。我重复说我并不主张其间必然夹有判断在内。一个人的反应也许是直接到足球场去或音乐厅去。如果赖斯先生不是主张每一被享受者的事例都事实上也是发生一种评价判断的事例,那么,当我们遇见对事情的价值地位没有任何怀疑的时候,根据赖斯先生的意见,对一件被享受的事情引起判断的条件是什么呢?
但是读者能够自己去分析赖斯先生所举的这些例子而决定这些事例事实上是说明:直接所享受到的东西是进行价值判断时所附加上去的证据,还是说明:所谓附加上的证据乃是决定一个被享受事例的价值的东西。如果我们只是在进行一种纸上的论战而不是在讨论一个争端,我就再附加的说一句,“表面”一短语的运用本身就足以指明在上述两种选择途径中后一种是符合事实的。
(1943年)
〔1〕赖斯教授在《哲学杂志》第40卷(1943)第533—543页发表了一篇文章,名叫《价值判断的类型》。本文是对这篇文章的一个答复。我在此地附带地声明一句,我有时虽常用“评价判断”一词,但我认为这话是冗长累赘的,因为评价就是判断。〔价值(valuing),如我在很久以前所指出的,是一个模糊的字眼,它既指判断或评价,又指直接的喜爱、珍惜、嗜好、看重等等。〕赖斯先生在他的这篇文章中把我的理论称为新经验主义——以别于传统的感觉论的经验主义——而把科学方法称为“工具主义”,我在这里也附带地声明一句,我的方法是“假设—归纳”的方法。
〔2〕在赖斯先生的论文中还有一个第三点,而且他显然是根据这个第三点而提名他的这篇文章的。它和上述两点是具有相当的独立性的,最好是单独进行讨论,因而我在这个答复中未曾触及它。
〔3〕在前一篇文章中,赖斯先生曾随便地把“主观的”和“客观的”说成是两个方面,似乎是说经验的两个方面,而经验是被认为具有两个方面X的,一面是私有的,而一面是公众的。因而他便把这个问题搞得有点复杂化了。我应该仍然把这个见解当做是“形而上学的”,意思是说,它包括关于所存在的东西的性质的高度概括的一些结论。无论如何,既然我不能假定当赖斯先生用“方面”一词时他是说两面话使自己留有余地,那么这个字眼就似乎需要解释。在赖斯先生对“肌肉感觉、秘密思想和有爱情情调的感觉”的讨论中,他似乎是把它们当做独立的东西对待的。
〔4〕对于本文,赖斯先生曾在这个杂志的同一期上发表了他的回答。他十分客气地送给我一个副本。因此,我增添几点与前一段有关的说明。(1)在本文开始时我曾说我所要批评的赖斯先生的第一个主题是这样一种见解,他认为有些事情是“在内地”和“独特地”不能为公众(两个人或多数人)的观察所接近的。因为我知道,赖斯先生主张某些事情是具有不为两个人的观察所能接近的内在特性的。在他的答复中,我没有发现他有否认这个主张的情况。不过,如果我理解他的话,在一个事例中他作了退让,这个事例平常是当做典型引用的,即牙痛的这个例子。但是如果我理解他的话,他在这个内在的、不可接近性的见解方面还仍然没有表示退让。(2)我的论点是说,像这个事例一样的这些事例证明了观察一件事情的观察者的人数是一件外在的事,正如事实上在目前条件之下当时只有我一个人在这间房间里写东西,这时我就是可以“接近”房里这些事情的惟一的观察者。(3)我并没有说赖斯先生是根据事情的原因条件来区别公众事情与私有事情的,因而我指出他之所以没有这样做,就是因为他把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条件下不能接近的情况当做是事情的内在的和绝对的特性了——如果我对于“内在的”和“独特的”这些字眼理解得正确的话。(4)所以我不是主张说:“外在的关系不能用来当做是诸事情(和各类事情)的‘说明特性’(defining property)。”我的论点是说,在这类外在关系中的时空差距使得诸事情和各类事情之间完全区分开来,所以这种区分是外在的,正如我在通常时空条件之下不能看见我自己头部背面的情况也是外在的一样。而赖斯先生则认为,它们是内在地区分开来的。(5)我还不肯定赖斯先生是否主张根据集中在有机体上的这种情况来区别有关事情种类之间的差别,但是为了免于误解起见,我附加地说,他并没有这样主张。反之,我的论点是说,在观察中,一切事情都是集中在一个有机体身上的,但同时一切赖斯的所谓私有的事情和公众的事情都在空间上和时间上远超过这个有机体的皮肤之下、头脑之内而四面扩张着的。在观察中我们可以特指某一事情是“怎样,怎样”的,而在这样观察的问题中我们论及语言是有密切关系的。以上的这点考虑更足以说明这样做是有密切关系的。